美利堅合眾國總統

現特此宣布,本人,美利堅合眾國總統唐納·J·特朗普,依據憲法及美國法律,包括《美國法典》第3編第122條、第301條,以及第604條授予之權力,特作如下規定:

(1)除本公告另有規定,並如本公告附件一和附件二所述者外,所有進口至美國的貨物均應課徵10%的從價關稅率。

(2)本公告所徵收之附加費,不適用於附件一第2段所列及附件二所載明之貨物進口。

(3)除本公告另有規定者外,本公告所徵收之附加費,係在適用於該等產品之任何其他關稅、稅款、費用、徵收款項及收費之外額外徵收。

(4)本公告所徵收之附加費,不得與依據第232條款所徵收之關稅疊加。若依據第232條款所徵收之關稅適用於進口商品之一部分,則本公告所徵收之附加費應適用於第232條款關稅未適用之進口商品部分,但不得適用於第232條款關稅已適用之進口商品部分。

(5)本公告所徵收之附加費,應視為普通海關關稅。

(6)任何受本公告所徵收附加費約束之貨物,除符合19 CFR 146.43所述「國內身份」資格者外,若於本公告生效日期或之後進入美國外貿區,必須以「特權外國身份」(privileged foreign status),如19 CFR 146.41所述,並將於進入消費時課徵與適用之美國協調關稅分類(HTSUS)子目相關之任何從價關稅率。

(7)美國協調關稅分類(HTSUS)將依本公告附件一之規定進行修改。該等修改將自2026年2月24日上午12時01分(美國東部標準時間)起,對 entered for consumption(進入消費)或 withdrawn from warehouse for consumption(自倉庫提取消費)之貨物生效,並持續至2026年7月24日上午12時01分(美國東部夏令時間)為止,除非本公告所徵收之附加費被提前明示暫停、修改或終止,或除非國會通過法案延長該附加費之生效期間。

(8)各行政部門及機構(機構)負責人,應在其機構權限範圍內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以執行本公告。各機構負責人,得依據適用法律,包括《美國法典》第3編第301條,將採取該等適當措施之權力重新委派至機構內部。

(9)美國貿易代表(貿易代表),在與其認為適當之任何高級官員協商後,應監測並審查與美國國際收支根本問題相關之狀況、本公告所徵收附加費之影響,以及其認為相關之任何因素。貿易代表亦應將任何可能表明總統需要採取進一步行動(包括依據第122條款)之情況,以及任何可能表明本公告所徵收之附加費應被暫停、修改或終止之情況,告知總統。

(10)貿易代表應與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主席及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衛局(CBP)局長協商,決定是否需要對美國協調關稅分類(HTSUS)進行任何額外修改,以實現本公告之目的,並應透過在《聯邦公報》上發布通知來進行該等修改,包括對本公告附件一和附件二之任何技術性更正。

(11)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衛局(CBP)局長,得採取任何必要或適當之措施來管理本公告所徵收之附加費。

(12)(a)先前公告及行政命令中與本公告不一致之任何規定,應在不一致之範圍內被取代。若本公告之任何規定或其對任何個人或情況之適用性被認定為無效,則本公告之其餘部分及其對任何其他個人或情況之適用性不受影響。

(b)若本公告所徵收附加費之任何豁免被認定為全部或部分無效,則僅該豁免或該豁免之該部分被視為無效。本公告所徵收之附加費將適用於在該無效豁免或無效豁免部分被認定無效前,已適用該豁免或該豁免部分之進口商品,但若與法律一致,該附加費僅從認定無效之日起追溯徵收。任何其他豁免、豁免之部分或豁免之適用性,均不被視為無效。此可分割性條款將在即使附加費必須追溯適用於該無效豁免或無效豁免部分被認定無效前已適用之進口商品時,亦將繼續有效。

本人將整體或部分、單獨或以任何組合方式採納本公告之各項豁免。本公告中之各項豁免,無論整體或部分,均基於美國經濟之需求及第122條款所述之一或多個因素,並符合美國國家利益及第122條款之目的。

(c)此可分割性條款反映本人之決定,即本公告所徵收之附加費應在2026年7月24日之前,以符合法律(包括第122條款之限制)之方式繼續有效,以處理本公告中所述之美國巨額且嚴重的國際收支赤字,無論任何豁免或豁免部分是否被認定為無效。本公告所徵收之附加費——無論是否包含本公告第14段之任何豁免組合,甚至不包含本公告第14段之任何豁免——均是處理本公告中所述之美國巨額且嚴重國際收支赤字所必需的。

為證明上述,本人於公元兩千零二十六年二月二十日,即美利堅合眾國獨立二百五十週年之際,在此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