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太空運輸目標

進入、離開及在太空中的運輸,是國家安全與經濟安全的重要利益。美國的太空運輸能力是全球經濟的基石,而商業太空創新在可負擔、可靠且安全的太空運輸下蓬勃發展。美國必須建立並維持太空運輸能力,以確保能進入與美國利益相關的各種軌道區域,從亞軌道和極低地球軌道的高度,到月球表面、拉格朗日點和深空。到 2030 年,我們的太空運輸範圍必須擴大,以支援每年超過 1000 次的發射與重返地球。

太空發射與重返基礎設施

陸軍部長與美國國家航空暨太空總署(NASA)署長應以透明的方式營運聯邦發射與重返場地及設施,以容納政府與非政府用戶。

相關行政部門與機構(機構)的負責人應與州、地方、部落、領地及產業夥伴協商後:

定期考慮並評估改善發射與重返基礎設施及基礎設施使用的機會;

鼓勵發射與重返基礎設施的共同開發,包括透過促進聯邦財產上的資本改善租賃、商業投資及公私夥伴關係;

為商業用戶提供聯邦發射與重返場地的使用便利;

根據 2025 年 8 月 13 日的第 14335 號行政命令(促進商業太空產業的競爭),加快設施許可與環境審查;以及

制定共同服務、商品及基礎設施的公平透明成本回收政策。

陸軍部長與 NASA 署長應優先處理並協調基礎設施投資,以優化聯邦發射與重返設施及場地的發射與重返能力、彈性、敏捷性、韌性及規模經濟。

在本備忘錄發布 180 天內,陸軍部長應與 NASA 署長、商務部長、交通部長及其他相關機構負責人協調,制定並頒布聯邦場地排程標準,以最大化商業用戶對場地資源的有效利用,同時確保滿足美國政府的需求。

陸軍部長應與 NASA 署長及其他相關機構負責人協調,定期發布場地排程,以確保資源的透明分配並優化發射能力。

在本備忘錄發布 180 天內,交通部長應與陸軍部長及 NASA 署長協調:

與商務部長、州和地方官員及其他相關利益相關者協商後,確定額外發射設施的潛在地點,以及發射基礎設施的目標開發或改善,並透過總統科學與技術助理(APST)向總統報告這些發現;

實施一項計畫,將太空發射與重返管理整合到空域與交通管制現代化工作中;以及

為關鍵太空發射走廊指定優先空域。

商務部長與聯邦通信委員會主席應與相關機構負責人協調,確保商業及聯邦太空發射、重返、回收及軌道活動能夠可靠地獲取頻譜。在本備忘錄發布 180 天內,以及之後每兩年一次,商務部長與聯邦通信委員會主席應透過 APST 和總統經濟政策助理(APEP)向總統報告其確保頻譜可靠獲取的方法。

在本備忘錄發布 180 天內,陸軍部長與國土安全部長應與 NASA 署長、交通部長及其他相關機構負責人協調,透過總統國家安全事務助理(APNSA)、APST、APEP 和管理及預算辦公室主任向總統報告保護聯邦不動產上美國太空發射基礎設施的行動,包括對保護美國太空發射基礎設施所需的額外政策指導、資源或權限的任何建議。

在本備忘錄發布 180 天內,陸軍部長應與交通部長及 NASA 署長協調,評估促進快速、響應迅速且具韌性的太空進入的監管、計畫、營運和技術障礙,包括支援高優先級民事和國家安全太空發射需求的能力,以適應加速的時間表(即在需要時的 48 小時內)和遠征地點。

在本備忘錄發布 90 天內,內政部長應與陸軍部長、交通部長及其他相關機構負責人協調,並酌情與地方和產業利益相關者協商,確定可作為額外指定聯邦土地重返場地的聯邦土地。

在本備忘錄發布 180 天內,交通部長應評估重返安全標準,以支援指定聯邦土地重返場地的開發。

在本備忘錄發布 240 天內,商務部長應與相關機構負責人協調,制定指定聯邦土地重返場地的開發計畫,該計畫應考慮商業使用、基礎設施以及共同開發的需求和機會。

太空運輸產業基礎

在本備忘錄發布 180 天內,APST 應與相關機構負責人協調,制定並實施一項太空運輸產業基礎戰略,該戰略應:

促進並維持一個充滿活力、競爭激烈且具韌性的太空運輸產業,以確保在太空運輸能力方面持續領先,並實現美國的太空優勢;

促進一個能力、可負擔性、安全性及韌性均有所提升的美國太空運輸產業,以滿足美國政府和非政府用戶的需求;

加強並支持勞動力發展和保留計畫、軍隊轉職途徑、政府與產業交流以及其他人才管道,以確保美國維持世界一流的太空運輸勞動力;以及

每兩年審查和更新一次,視情況而定。

太空運輸市場准入

在本備忘錄發布 120 天內,以及之後每兩年一次,國務卿和商務部長應酌情更新,並與美國的經濟、外交關係、防擴散和國家安全利益保持一致:

與 NASA 署長、陸軍部長和交通部長協調的出口政策和計畫,以促進美國在國外的太空運輸能力和標準;保護美國的知識產權;並包括產業倡導、外國銷售、共同投資、共同開發、市場准入、監管協調和技術保護;以及

與陸軍部長協調的出口管制,以促進美國向盟友和夥伴出口太空運輸相關能力的機會。

國際合作

APST 和 APNSA 應與相關機構負責人協調,審查將外國太空載具在美國發射或允許其在美國重返的商業用途請求,並在收到相關機構官員的必要資訊後 60 天內向總統提出建議。APST 和 APNSA 在提出建議時應考慮以下因素:

與美國外交政策和國家安全利益的一致性,包括國際義務和防擴散承諾;

對美國太空產業基礎整體健康和競爭力的影響;

可驗證的對美國太空市場的外國直接投資,在適當且符合更廣泛的美國政策考量和限制的情況下,包括為推進國家科學、技術、產業和戰略太空利益;

外國實體在發生涉及美國、美國個人或美國實體的索賠時,所承擔的責任和提供的賠償,用於發射、重返及相關活動;以及

對聯邦發射場地基礎設施和聯邦發射用戶可用性的影響。

美國政府太空運輸

相關機構的負責人應確保美國政府的酬載由美國製造的載具發射或在太空運輸,除非:

國際計畫具有無資金交換協議,包括搭載在外國太空船上的科學儀器發射,或其他政府間合作協議,其中發射服務由外國政府提供;

技術演示或科學酬載,其中酬載為次要任務,且沒有可用的可比美國發射服務來滿足任務需求;或

託管酬載安排在非美國所有的太空船上。

陸軍部長和 NASA 署長,分別作為國家安全和民事太空任務的發射代理人,應與相關機構負責人協商後:

確保可靠、可負擔的太空運輸服務,以滿足美國政府機構的要求;

與商務部長協商後,支持美國太空運輸產業基礎,以確保一個充滿活力和動態的競爭市場,穩定國內供應鏈,並為納稅人最大化購買力及成本效益;

在滿足美國政府需求時,傾向於商業太空運輸服務;

除非出於公共安全或國家安全需要,否則不得開展排除、阻礙或與美國商業太空運輸活動競爭的美國政府太空運輸活動;

在所有相關的關鍵軌道區域和酬載類別中,盡可能確保有多種途徑可靠地部署美國政府酬載;

協調太空運輸採購,以最大化共同需求和美國政府的購買力;

確保美國政府發射需求的が新進入者認證盡可能一致;

開發危機、衝突時期或發射系統故障時,用於增強或快速恢復太空能力的發射概念、技術和技術;

提供並協調共乘和託管酬載機會,以最大化美國政府或合作任務的發射和重返資源,包括用於科學和技術演示、組件風險降低任務和操作原型;

開發發射載具和太空船之間標準化、靈活且適應性強的介面,以便在適當的時候,在操作相關的時間範圍內重新安排酬載;

評估美國政府的在軌運輸需求,例如太空天氣監測、碎片清除和軌道服務;以及

在適當的時候,促進美國商業產業獲取飛行數據和經驗教訓,以確保太空飛行安全。

NASA 署長應與其他相關機構負責人協商後:

開發一個月球物流架構,以促進商業運輸往返月球表面;

探索商業機器人進入火星表面的途徑;

探索將人類送往火星表面並將其送回地球的商業架構;以及

確保商業載人及貨運服務的可用性,以滿足美國政府的需求。

(一)在適當的時候,與 NASA 署長協調,追求現有和潛在的陸軍部任務應用,例如軌道服務和在軌物流的在軌運輸服務,以支持在軌運輸產業的發展;

(二)最大化基礎設施,以實現運輸類型的多樣化,包括太空飛機;

(三)在設計軍事架構和部隊結構時,考慮在軌運輸服務;以及

(四)探索新穎的快速、響應迅速且具韌性的發射架構,包括可移動設備。

跨機構協調

與 2025 年 12 月 18 日的第 14369 號行政命令(確保美國太空優勢)一致,APST 應協調本政策的跨機構實施。

相關機構的負責人可以透過 APST 向總統提交豁免、偏離或例外請求。

廢止

本備忘錄取代 2013 年 11 月 21 日的總統政策指令 26(國家太空運輸政策),該指令現已撤銷。如果本備忘錄與任何先前總統備忘錄或太空政策指令的任何規定不一致,則以本備忘錄為準。本備忘錄根據 51 U.S.C. 30703 豁免了 2004 年 12 月 21 日宣布的太空運輸政策的管理要求,並用本備忘錄中的指示取代了這些指導。

一般規定

本備忘錄的任何內容均不得解釋為損害或以其他方式影響:

法律授予行政部門或機構及其負責人的權力;或

管理及預算辦公室主任與預算、行政或立法提案相關的職責。

本備忘錄的實施應符合適用法律並取決於撥款的可用性。

本備忘錄無意,也不會,產生任何由任何一方對美國、其部門、機構或實體、其官員、僱員或代理人,或任何其他人,在法律或衡平法上可強制執行的實質性或程序性權利或利益。

陸軍部長獲授權並指示在本備忘錄中發布聯邦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