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本人作為總統,依據美利堅合眾國憲法及法律所賦予之權力,特此命令:
第一條 目的與政策。依據2025年12月5日總統備忘錄(使美國核心兒童疫苗接種建議與同儕已開發國家之最佳實踐對齊),衛生及公共服務部(HHS)完成了一項科學評估,該評估確定了一套在所有同儕國家中一致推薦的共識疫苗,並發現美國目前建議的兒童疫苗劑量比任何同儕國家都多,甚至比某些歐洲國家多出兩倍以上(科學評估)。科學評估還發現,大多數同儕國家並非透過實施疫苗強制令,而是透過公眾信任與教育來維持高兒童疫苗接種率。相比之下,美國則由各州自行設定兒童入學必須符合的強制疫苗接種要求。
2026年5月29日之第14407號行政命令(使美國核心兒童疫苗接種建議與同儕已開發國家之最佳實踐對齊),承諾聯邦政府確保美國人民獲得全球最科學支持的醫療建議,並保護宗教自由與家長權威。然而,由於對免疫實踐諮詢委員會組成之訴訟以及聯邦疫苗時程之獨立更新,本屆政府先前關於兒童疫苗之指示實施已有所延遲。因此,本人將採取進一步行動,重申美國之政策應使核心兒童疫苗建議與科學證據及同儕已開發國家之最佳實踐對齊,同時維持美國目前可取得疫苗之可及性。此外,本屆政府之政策應使聯邦計畫與資金支持家長在兒童疫苗接種上之最大選擇權,並與聯邦政府之憲法及法定義務以及個人自主與知情同意之基本原則一致。
第二條 兒童及青少年疫苗接種建議。(a) 基於與本人顧問之諮詢及對現有科學證據之審查,特此宣告美國承認「黃金標準兒童疫苗接種建議」,該建議係依據科學評估中所確定之三類兒童免疫接種建議類別,詳述如下:
(i) 建議所有兒童接種之疫苗:麻疹、腮腺炎、德國麻疹、白喉、破傷風、百日咳、小兒麻痺、B型嗜血桿菌、肺炎鏈球菌、人類乳突病毒及水痘;
(ii) 建議特定高風險群體或族群接種之疫苗:呼吸道融合病毒單株抗體、A型肝炎、B型肝炎、B型腦膜炎球菌、ACWY腦膜炎球菌及登革熱;以及
(iii) 基於共同臨床決策接種之疫苗:A型肝炎、B型肝炎、輪狀病毒、腦膜炎球菌疾病、流感及COVID-19。
(b) 黃金標準兒童疫苗接種建議亦承認,應將結合性麻疹、腮腺炎、德國麻疹(MMR)疫苗改為施打三劑單一疾病疫苗,一旦此類產品在國內上市;且在最大可行範圍內,所有兒童免疫接種應在個別的醫療訪視中完成。
(c) 各行政部門及機構應審查黃金標準兒童疫苗接種建議,並採取任何適當步驟,在法律允許之範圍內,盡最大努力推動這些建議。
(d) 建議各州及地區審查黃金標準兒童疫苗接種建議,並考慮更新與學校註冊及出勤等情境相關之免疫要求範圍之相關法律法規,以科學評估及同儕已開發國家之最佳實踐為基礎。
(e) 美國將根據本命令第三條所述之HHS兒童疫苗安全任務小組之調查結果,定期重新評估黃金標準兒童疫苗接種建議。
第三條 改善美國家長之疫苗研究與選擇。HHS部長應透過HHS兒童疫苗安全任務小組,在本命令發布日期後90天內,向總統透過助理總統提交計畫,在適當且符合適用法律之範圍內:
(a) 提供核心兒童疫苗之接種選項,從MMR開始,改為單一疫苗而非組合產品/劑量,包括與私營部門及其他國家適當合作,同時保證組合疫苗及建議用於共同臨床決策之疫苗之持續供應;
(b) 評估所有核心兒童疫苗之理想接種時機與順序,並根據黃金標準科學適當調整聯邦兒童及青少年疫苗時程;
(c) 開發鋁以外之額外替代佐劑,並進行比較安全性與療效研究;
(d) 確保持續評估所有兒童疫苗之風險/效益概況,以美國及國際數據為基礎;以及
(e) 改善疫苗安全性監測、透明度及研究。
第四條 最大化家長在兒童疫苗接種上之選擇權。(a) 司法部長應採取適當措施,進一步採取有功之法律行動,挑戰與家長權威、宗教自由、身心障礙者權益調整及法律上平等保護相關之州法律,這些法律與州之憲法及聯邦法定義務相衝突,包括在聯邦法律適用範圍內,州提供兒童及青少年免疫要求之宗教及醫療豁免之義務。
(b) 司法部、教育部及HHS部應採取適當行動,確保其承包商及受補助者,包括各州及地方政府,均遵守其與家長權威、宗教自由、身心障礙者權益調整及法律上平等保護相關之憲法及聯邦法定義務,包括在聯邦法律適用範圍內,其提供兒童及青少年免疫要求之宗教及醫療豁免之義務。
第五條 一般規定。(a) 本命令之任何內容均不得解釋為損害或以其他方式影響:
(i) 法律授予行政部門或機構,或其首長之權力;或
(ii) 預算、行政或立法提案相關之行政管理和預算局局長之職能。
(b) 本命令應依適用法律並視撥款情況實施。
(c) 本命令之目的並非,亦不產生,任何可由任何一方對美國、其部門、機構或實體、其官員、員工或代理人,或任何其他人,在法律或衡平法上強制執行之實體或程序性權利或利益。
(d) 本命令之出版費用由衛生及公共服務部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