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作為美國總統依據憲法及美國法律,包括《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50 U.S.C. 1701及以下條款)(IEEPA)、《國家緊急狀態法》(50 U.S.C. 1601及以下條款)(NEA)及美國法典第3編第301條所賦予的權限,我特此決定並命令:

第一條 全國緊急狀態。作為美國總統,我的最高責任是保護本國的國家安全、外交政策及經濟。某些外國行為者日益創造並利用美國大宗電力系統的弱點,該系統提供支持國防、重要緊急服務、關鍵基礎設施及經濟的電力。在我第一任期內,我發現大宗電力系統可能成為尋求對美國進行惡意行為者的目標,包括惡意網路活動,因為成功攻擊將對我們的經濟、人類健康與安全及國防造成重大風險。自我第一任期以來,關於外國供應大宗電力系統電氣設備的威脅更為嚴峻:先進製造、資料中心、人工智慧及國防生產的快速增長,增加了國家對充足可靠電力的依賴,並放大了成功攻擊或供應中斷對大宗電力系統的後果。

對於外國製造的大宗電力系統電氣設備在美國的取得或運作限制極少,增強了某些外國實體創造並利用此類設備弱點的能力;例如,該設備可能內建數位後門,允許外國遠端存取。此外,美國持續依賴可能存在國家安全弱點的外國來源設備,也造成供應鏈脆弱,可能因國際貿易中斷或其他原因而導致美國供應中斷。

因此,我,唐納德·J·川普,美利堅合眾國總統,認定外國供應大宗電力系統電氣設備的情況構成一項不尋常且非凡的威脅,該威脅在全部或大部分源自美國境外,對美國的國家安全、外交政策及經濟構成威脅,特此宣布針對該威脅進入全國緊急狀態。該威脅存在於個別交易及整體交易類別中。為應對此威脅,需採取額外措施以保護美國使用的大宗電力系統電氣設備的安全、完整性及可靠性。

第二條 禁止事項與執行。(a) 禁止以下行為:任何人或任何受美國管轄的財產,涉及任何外國生產的大宗電力系統電氣設備的取得、進口、轉讓或安裝(交易),且該交易涉及任何外國國家或其國民擁有利益的財產(包括透過設備供應合約的利益),該交易於本命令發布後開始,且能源部長(以下簡稱部長)經與管理與預算辦公室主任協調,並諮詢戰爭部長、商務部長、國土安全部長、國家情報總監及其他相關部門首長後,認定:

(i) 該交易涉及由受涵蓋外國實體所有、控制或受其管轄或指揮的人設計、開發、製造或供應的大宗電力系統電氣設備,或與該設備相關的任何關鍵元件、軟體、韌體、數位服務、維護服務或遠端存取功能;且

(A) 對美國大宗電力系統的設計、完整性、製造、生產、分配、安裝、運作或維護構成不當的破壞、顛覆、未授權存取、惡意遠端行動或供應中斷風險;

(B) 對美國關鍵基礎設施的安全或韌性,或美國經濟構成不當的災難性影響風險;或

(C) 以其他方式對美國國家安全或美國人安全構成不可接受的風險。

(b) 部長在作出上述認定後,得與戰爭部長、商務部長、國土安全部長及國家情報總監協商,對本命令發布前取得或安裝的外國製造或操作的大宗電力系統電氣設備的持續使用、運作、維護、服務或更新施加條件,包括要求識別、隔離、監控、保護、斷開、替換或移除該設備。指示隔離、斷開、替換或移除前,部長應考慮對可靠性與安全性的影響、安全替代品的可用性及基本服務的連續性,並可設立分階段遵循計畫。

(c) 部長得與其認為適當的高階行政官員協商,設計或協商緩解本命令所述疑慮的措施,該等措施可作為批准本命令禁止交易或交易類別的先決條件。

(d) 本條禁止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依本命令發布的法規、命令、指示或許可外,均適用,且不受本命令發布前簽訂的合約或核發的許可影響。

(e) 部長得與其認為適當的高階行政官員協商,建立標準與程序,認定特定設備及供應商為大宗電力系統電氣設備市場的預先合格者,並因此免除(a)款限制,並可依此標準建立並公布預先合格設備與供應商名單。此規定不限制部長依本條禁止或規範任何涉及合格設備或供應商的交易之權限。

(f) 任何規避、企圖規避、導致違反或企圖違反本命令禁止或要求的交易均屬禁止。任何為違反本命令禁止或要求而形成的共謀亦屬禁止。

第三條 權限。(a) 部長獲授權採取必要行動,包括指示停止本命令第一條禁止的待決及未來交易,命令替換對國家安全構成不可接受風險的設備,制定適當規則與法規,並行使IEEPA賦予總統的所有權力以執行本命令。各機關首長獲授權並應採取所有適當措施以執行本命令,並可依適用法律重新授權機關內部採取適當措施的權限。

(b) 本命令發布後120日內,部長應與戰爭部長、國土安全部長、國家情報總監及其他適當高階行政官員協商,發布執行本命令授權的規則或法規。該規則可包括認定特定國家或人員為涵蓋外國實體、識別受涵蓋外國實體控制的人員、標示需特別審查的設備或國家,以及建立許可程序等。

(c) 部長應盡快與戰爭部長、內政部長、商務部長、國土安全部長、國家情報總監及其他適當高階行政官員協商,

(i) 識別由一個或多個涵蓋外國實體所有、控制或受其管轄或指揮的人設計、開發、製造或供應,且對美國大宗電力系統構成破壞、顛覆、不當風險或災難性影響的設備;

(ii) 制定並向總統提交建議,說明如何儘速識別、盤點、隔離、監控或替換該等設備,並考量整體風險。

第四條 促進聯邦能源基礎設施採購政策以支持國家安全與韌性。(a) 本命令發布後180日內,部長應與聯邦採購規範委員會(FAR委員會)及其他適當高階行政官員協商,制定並提交建議修訂聯邦採購規範,以確保在聯邦能源基礎設施採購中充分考量國家安全風險,並優先採購美國製造的能源基礎設施。

(b) FAR委員會應於收到部長建議後90日內,考慮提出修訂聯邦採購規範的公告及公開評論,以實施部長建議。

第五條 定義。本命令中:

(a) 「大宗電力系統」指運作互聯電能傳輸網路(或其部分)所需的設施及控制系統,以及維持電力系統可靠性所需的發電設施電能。此定義包括額定電壓69,000伏特(69 kV)或以上的輸電線,但不包括用於地方配電的設施。

(b) 「大宗電力系統電氣設備」指用於大宗電力系統變電站、控制室或發電站的設備,包括反應器、電容器、變電站變壓器、公用事業規模及其他連網逆變器、電池儲能系統、不間斷電源系統、電流耦合電容器、大型發電機、小型發電機、備用發電機、變電站電壓調節器、並聯電容設備、自動斷路重合器、儀器變壓器、耦合容量電壓變壓器、保護繼電器、計量設備、高壓斷路器、發電渦輪機、工業控制系統(含遠端終端單元、可程式邏輯控制器及智慧電子設備)、分散控制系統及安全儀表系統。判定設備是否屬於本命令範圍時,機關亦可考慮相關軟體與韌體、遠端存取能力、生命週期維護及更新機制及其他供應鏈依賴性。未列入前述清單或應用範圍超出大宗電力系統且與本命令所指國家安全關切無關的設備,不屬本命令範圍。

(c) 「外國製造」指非在美國製造、生產或組裝的物品。

(d) 「實體」指合夥、協會、信託、合資、公司、團體、子團體或其他組織。

(e) 「涵蓋外國實體」指受美國武器禁運或制裁制度管制的國家或由該國政府所有、控制或受其管轄或指揮的任何人,或部長經與戰爭部長、國家情報總監及國家安全事務助理協商後認定從事損害美國國家安全或外交政策行為的國家或人員。

(f) 「人」指個人或實體。

(g) 「採購」指聯邦政府以撥款透過合約取得供應品或服務(含安裝服務),無論該供應品或服務已存在或須創建、開發、示範及評估。

(h) 「美國人」指任何美國公民、永久居民、依美國或其轄區法律組織的實體(含外國分支機構)或任何在美國境內的人。

第六條 向國會報告。部長獲授權並指示依據NEA第401條及IEEPA第204(c)條,定期及最終向國會提交有關本命令所宣布全國緊急狀態的報告。

第七條 一般規定。(a) 本命令不應解釋為損害或影響:

(i) 法律賦予行政部門或機關首長的權限;

(ii) 管理與預算辦公室主任在預算、行政或立法提案方面的職能。

(b) 本命令應依適用法律及撥款可用性執行。

(c) 本命令不創設任何實質或程序性權利或利益,任何方不得依法律或衡平法對美國、其部門、機關、實體、官員、員工或代理人主張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