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副首都法於七月三十一日公布後,二十六日召開了首次聯絡會議,由內閣府、總務省等負責副首都整備的相關部會實務官員參與,並公布了副首都指定時程。

預計在十月下旬公布政令,明確法規的施行日期及副首都的指定要件。法規施行後,預計在十一月公布關於副首都指定等相關的「基本方針」。

政令中將具體定義與東京圈同時遭受災害的可能性較低的地區。並明確指定要件,包括國家出先機關的設置地點、人口與經濟的集聚狀況,以及必要的行政體制等。

副首都將由符合政令要件的都道府縣提出申請後,由首相指定。根據內閣官房副首都整備等推進室的說法,都道府縣的申請預計在「基本方針」公布後才可能受理。副首都最快何時能被指定,目前尚未確定。

預計在明年十月制定包含副首都應承擔功能的綜合性「基本方針」。一旦被指定為副首都,將會制定各副首都的「整備方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