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與正職員工相同,雇用期間沒有限制且全職工作的員工,若公司基於其區分而造成不合理的待遇差異,即違反「同工同酬」原則。仙台高等法院的此項判決已由最高法院確定。法律禁止非正規雇用與正職員工之間存在不合理的待遇差異,而法院認為,即使在沒有法律規定、雇用期間無期的員工之間,也存在社會應遵守的規則,此判決可能對企業現場產生影響。
提起訴訟的是青森縣一位50多歲的女性。她曾在東北映像(盛岡市)這家電視岩手的集團公司,於青森縣十和田市經營的場外馬券販售處工作。她於2002年被錄用,契約期間為「無期」。每週工作五天,規定工時為上午9點半至下午5點半(含加班)。這些條件與正職員工相同,但她的身分被歸類為「囑託」(後來變更為契約社員)。她於25年7月底離職。
相較於在其他場外馬券販售處從事類似工作的正職員工,她的基本薪資、獎金和住宅津貼較少,且沒有家庭津貼。因此,她提起訴訟,要求賠償約3600萬日圓的差額損失。
2018年通過的「工作方式改革」相關法案,強調了「同工同酬」,並修正了《部分工時及有期徒會勞動法》等法律。然而,該法僅禁止了部分工時、有期徒會等非正規雇用與「一般勞動者」之間存在不合理的待遇差異。
另一方面,「一般勞動者」並不僅限於幹部候補的所謂正職員工。公司區分出來的、工作地點或職務受限的全職工作者也包含在內。有調查顯示,有4成的公司存在正職員工以外的無期全職工作者。這些雇用期間沒有限制的員工之間,並沒有禁止待遇差異的法律。儘管厚生勞動省的審議會曾出現要求法制化的聲音,但最終被擱置。
在訴訟中,公司方面反駁稱「無期雇用者之間的待遇差異沒有法律規定」。然而,青森地方法院八戶支部於25年2月指出,「即使在沒有類似部分工時及有期徒會法規定的無期雇用勞動者之間,也不允許存在不合理的差別」。法院判決公司需支付約586萬日圓,包含家庭津貼和住宅津貼的差額,以及低於正職員工獎金7成的部分。但基本薪資的差異則被認為不構成不合理。
在二審中,仙台高等法院於25年9月認定,隨著改正後的《部分工時及有期徒會法》於2020年4月施行,社會應遵守的「同工同酬」公序已確立。因此,即使在無期雇用者之間,不合理的待遇差異也不被允許的結論並未改變。但因違法期間比地方法院認定的為短,賠償金額減至約193萬日圓。
女性方面提出了上訴,但最高法院於今年4月決定不予受理。因此,高等法院的判決確定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