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基於身為美利堅合眾國總統(下稱「總統」)所賦予的權力,特此簽發本總統許可證予 Enbridge Pipelines (Southern Lights) L.L.C.(下稱「被許可人」),並受其中所載條件約束。被許可人是一家依據德拉瓦州法律組織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為 Enbridge Inc.(一家依據加拿大法律組織成立的公司)的間接全資子公司。特此授予被許可人許可,使其能夠在美國與加拿大國際邊界,位於北達科他州 Pembina 縣 Neche 地區,營運及維護本文所述的現有邊界輸油設施,用於在美國與加拿大之間運輸各種描述的原油及石油產品,無論是精煉或未精煉的(包括但不限於石腦油、液化石油氣、天然氣液體、航空燃油、汽油、煤油和柴油),但不包括依據經修訂的《天然氣法》第 3 條(15 U.S.C. 717b)所規範的天然氣。

本許可證將取代並撤銷先前於 2008 年 6 月 10 日簽發的總統許可證。

本許可證不影響任何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適用性。如本許可證第 2 條所述,邊界設施應持續遵守所有此類法律法規。

本許可證所稱「設施」係指與被許可人於 2026 年 1 月 16 日申請修改現有許可證相關的國際輸油管線項目在美國境內的部份,以及任何附屬於該部份的土地、結構、裝置或設備。

本許可證所稱「邊界設施」係指設施中構成 20 英寸直徑輸油管線的部份,該管線於本許可證簽發時已存在,從美國與加拿大國際邊界(位於北達科他州 Pembina 縣 Neche 地區)延伸至美國境內第一個主幹線緊急關斷閥或泵站(約位於國際邊界以南 3 英里處)並包含該閥或泵站,以及任何附屬於該部份的土地、結構、裝置或設備。

本許可證受以下條件約束:

第 1 條。本文所述的邊界設施及其所有營運方面,應受本許可證及其後續任何總統修正案的所有條件、條款及要求約束。除非總統在對本許可證的修正案或新的許可證中批准,否則被許可人不得對邊界設施、邊界設施的位置或本許可證授權的營運進行任何實質性變更。此類實質性變更不包括,且被許可人可對邊界設施的平均每日輸送量、透過邊界設施可達到的任何產品量,以及任何此類產品的流向進行變更。

第 2 條。邊界設施的營運及維護標準及方式,應接受聯邦、州及地方適當機構代表的檢查。經正式授權並執行公務的此類機構的官員及僱員,應被被許可人給予自由且不受限制地進入邊界設施的權利。邊界設施,包括邊界設施的營運及維護,應遵守所有適用的法律法規,包括由美國交通部管道及危險材料安全管理局發布或管理的管道安全法律法規。被許可人應從相關州及地方政府實體,以及相關聯邦機構取得必要的許可。

第 3 條。在本許可證終止、撤銷或歸還後,除非總統另有決定,否則被許可人應自行承擔費用,在總統可能規定的時間內移除邊界設施。若被許可人未能遵守移除命令,或未能就邊界設施採取其他適當行動,總統可指示適當官員或機構佔用邊界設施——或移除邊界設施或採取其他行動——由被許可人承擔費用。被許可人對任何此類佔用、移除或其他行動造成的損害,不得提出索賠。

第 4 條。當總統判斷為確保美國國家安全需要進入並佔用任何邊界設施或其部分,並在總統認為必要的時長內保留佔有、管理或控制權時,美國應有權如此行事,前提是總統或其指定人員已向被許可人發出適當通知。美國亦應有權之後將佔有和控制權歸還給被許可人。若美國行使本條所述權利,應根據正常條件下的合理利潤,向被許可人支付對該邊界設施使用的公正合理補償,並承擔將邊界設施恢復至先前狀態的費用,扣除美國可能進行的任何改良的合理價值。

第 5 條。任何邊界設施或其任何部分的擁有權或控制權的轉讓,或被許可人名稱的任何變更,應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總統或其指定人員,並應包含識別任何受讓人(transferee)的資訊。儘管有任何此類轉讓或變更,本許可證仍應根據其所有條件、許可及要求,以及其任何修正案繼續有效,除非隨後被總統終止、撤銷或修正。

第 6 條。(1)被許可人負責獲取任何可能變得必要或適當的路權授予或地役權、許可證及其他授權。

(2)被許可人應使美國免受因邊界設施的營運或維護,包括因危險物質或有害廢物的釋放、威脅釋放或排放而造成的環境污染,所引起的任何聲稱或已判決的責任,並對此進行賠償。

(3)為確保邊界設施的安全營運,被許可人應將其及所有部分保持良好維修狀態,並遵守適用法律。

第 7 條。被許可人應向總統或其指定人員,以及向適當機構提交關於邊界設施,或被許可人與之相關的活動和營運的宣誓聲明或報告,如同現行或未來根據美國政府或其機構的任何法律或法規所要求的一樣。這些報告義務不改變本許可證作為總統單獨發布的指令的意圖。

第 8 條。應要求,被許可人應向總統或其指定人員提供關於邊界設施的適當資訊。此類請求可能包括有關邊界設施當前狀況或預期在擁有權或控制權、營運或維護方面的變更的資訊。

第 9 條。本許可證無意,亦不,創建任何實體或程序上的權利或利益,可由任何一方對美國、其部門、機構或實體、其官員、僱員或代理人,或任何其他人,在法律或衡平法上強制執行。

為茲證明,本人於主曆兩千零二十六年四月十五日,即美利堅合眾國獨立二百五十週年之際,在此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