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經約兩年的審理,最終的結論竟是「沿襲一審判決」。在一場要求承認原住民族(アイヌ民族)集體固有權利(先住權)的訴訟中,札幌高等法院駁回了原告的控訴,原告們紛紛表達失望之情。
「坦白說非常遺憾。我們只是單純地希望能以原住民族的身分自由捕撈鮭魚,但這確實是個難以解決的問題。」
在判決後的記者會上,原告之一、北海道浦幌町原住民族團體「Laporo Ainu Nation」的會長長根弘喜(41歲)平靜地說道。
判決中,法院承認了原住民族作為「集體權利」的憲法第13條所賦予的文化享有權,但卻未承認作為經濟活動的漁業權。
辯護律師團團長市川守弘律師批評道:「經濟活動就是文化,文化就是經濟活動。否則,文化就等同於博物館裡的展示品。」
原告的祖先們過去以捕撈的鮭魚作為食物和交易品維生。然而,明治政府的同化政策剝奪了他們的習俗、語言以及自然資源。之後的法律規定,和人(非原住民族)與原住民族一律禁止在河流中捕撈鮭魚。
長根先生訴求道:「我們原住民族只能在規則之下捕撈鮭魚。鑑於各國都已承認先住權的現狀,希望日本也能考慮到作為原住民族的原住民族。」
日本也已簽署的2007年《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明確規定,原住民族「有權擁有、使用、開發其傳統上占有或使用的土地、領域及資源」。此外,宣言還指出「國家應給予這些權利法律上的承認與保護」。
原告方主張,除了《權利宣言》之外,漁業權也受到《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等國際條約的保障,但二審判決卻將其一概駁回。甚至引用了被認為「不具法律約束力」的公約解釋,但判決中卻隻字未提。然而,國際法院等機構認為,這類解釋「具有相當的份量」。
辯護律師團成員長岡麻寿恵律師指出:「國家一再收到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等機構關於原住民族權利的建議,卻持續忽視。司法機關也屬於國家,法院應當自覺到自己負有遵守國際人權規約、保障原住民族權利的義務。」
與一審相比,這次的判決明顯是後退了。可以說,這次判決未能履行司法應有的「指引方向」的角色,也沒有開創全新的道路。
高等法院明確表示,儘管提及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但無法承認這些條約所保障的權利。
在處理原住民族權利時,若僅依賴和人的司法體系,不考慮國內法及國際法,就無法做出公正的判斷。然而,繼一審之後,本次判決同樣未能考慮歷史背景,僅以和人的「文化享有權」和「財產權」概念來闡述,毫無進步可言。這凸顯了以和人的規則否定原住民族自古以來生活、傳統上捕撈鮭魚的河流權利的荒謬。
在全球化的社會中,一個國家內存在著不同的民族,各自承載著不同的歷史和文化。雖然存在困難,但近代國家是在彼此努力共存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這次判決在某種意義上否定了這一點,展現了與此方向相反的趨勢,對我們一般國民市民來說,也是一個令人震驚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