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野縣輕井澤町發生於十年前、造成15人死亡、26人重輕傷的巴士墜崖事故,業務過失致死傷罪的被告、巴士運行公司社長高橋美作(64歲)及運行管理者荒井強(57歲),在二審中遭東京高等法院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及4年。

事故發生於2016年1月15日凌晨1時50分左右,在國道18號。當時一輛載有大學生等滑雪團客的巴士,在連續彎道的陡峭下坡路段,因換檔及煞車操作失誤,車速飆升至時速96公里,最終未能成功過彎而墜落懸崖,駕駛(當時65歲)亦不幸身亡。

高等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兩名被告因未確認駕駛的技能就讓其駕駛,進而導致事故發生,此判斷是妥當的。

事故發生前約兩週才入職的駕駛,在入職前約五年未曾駕駛大型巴士。入職時並未進行實地駕駛測驗或適性診斷,之後也未接受相關訓練。在事故發生前的駕駛任務中,曾因方向盤或換檔操作失誤而被要求更換駕駛。

高等法院基於上述情況指出,在未掌握駕駛技能的情況下讓其駕駛,將「發生死傷事故的危險性極高,這點顯而易見」。法院也考量了搜查階段兩名被告承認駕駛技能不足的供述等,駁回了辯方主張「無法預見駕駛會做出異常駕駛行為」的無罪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