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總統

1. 在2026年7月20日發布的第11047號公告(針對加拿大歧視美國乳製品貿易加徵額外關稅)中,我認定加拿大透過其對美國各類起司的關稅配額分配措施,實際上正在歧視美國的商業往來;此歧視使美國的商業往來相較於其他國家處於不利地位;且加拿大的措施不合理,並未對所有外國的同類商品一視同仁,對美國的商業往來造成了負擔。為抵銷加拿大歧視或不合理且不均等措施對美國商業往來的負擔或不利影響,我依據1930年關稅法第338條(19 U.S.C. 1338)(下稱「第338條」)的規定,自2026年8月19日起,對部分加拿大產品加徵額外從價關稅。

2. 在2026年8月18日發布的第11056號公告(暫停加徵額外關稅以抵銷加拿大歧視美國酒精飲料、乳製品及汽車貿易)中,我暫停了第11047號公告所加徵的額外從價關稅生效日期三天,因為加拿大已承諾將移除第11047號公告中所述的歧視或不合理且不均等措施。

3. 2026年8月21日,加拿大背棄了其承諾,停止善意協商,並未移除第11047號公告中所述的歧視或不合理且不均等措施。

4. 因此,於美國東部時間2026年8月22日凌晨12時01分,第11056號公告所實施的三天暫停期屆滿,第11047號公告所加徵的額外從價關稅生效。

5. 我已收到來自高級行政部門官員關於第11047號公告所涉情況狀態以及美國與加拿大之間關於第11047號公告所述歧視或措施談判的若干資訊、意見和建議。根據高級行政部門官員的說法,在第11047號公告發布以及第11047號公告所加徵的額外從價關稅生效後,加拿大並未撤銷其涉及乳製品的關稅配額分配措施,而是維持了第11047號公告中所述的歧視或不合理且不均等措施。在我高級行政部門官員的意見中,禁止進口目前受第11047號公告所加徵額外從價關稅影響的若干加拿大產品,符合美國的利益和公共利益。

6. 在考慮了高級行政部門官員向我提供的資訊、意見和建議,以及其他相關資訊和考量後,我認定加拿大在第11047號公告發布以及第11047號公告所加徵的額外從價關稅生效後,持續維持了第11047號公告中所述對美國商業往來的歧視,此為事實。

7. 我判定發布本進一步公告,指示將部分加拿大產品排除於美國進口之外,符合美國的利益。我判定將目前受第11047號公告所加徵額外從價關稅影響的若干加拿大產品排除於美國進口之外,符合公共利益,詳情載於本公告的附件。

8. 依我的判斷,本公告中的措施符合公共利益和美國的利益,是公共利益的要求,並將服務於公共利益。

9. 第338條授權總統,若其認為符合公共利益,可透過指定和宣布額外關稅(不得超過從價百分之五十或其等值),且不得早於總統宣布某外國正在施加不合理收費、勒索、規定或限制,而該收費、勒索、規定或限制並未對所有外國的同類商品一視同仁,或實際上歧視美國商業,導致美國商業相較於任何外國商業處於不利地位之日起三十天後生效,以抵銷外國不合理或歧視性措施對美國商業造成的負擔或不利影響。第338條亦授權總統,若總統認為公共利益需要,可隨時暫停、撤銷、補充或修訂第338條下的任何公告。此外,第338條授權總統,若外國持續維持或增加對美國商業的歧視,且總統認為排除進口符合公共利益和美國利益,則可排除該外國的商品進口。

10. 1974年貿易法第604條(經修訂)(19 U.S.C. 2483)(下稱「第604條」)授權總統將影響進口待遇的法規及其下的措施,包括關稅率或任何其他進口限制的移除、修改、維持或實施,納入美國協調關稅表(HTSUS)。

因此,本人,唐納·J·川普,美利堅合眾國總統,依據憲法和美國法律賦予我的權力,包括第338條;美國法典第3編第301條;以及第604條,特此公告如下:

(1) 除非本公告另有規定,否則根據本公告附件所列的若干加拿大產品,將自美國東部時間2026年9月29日凌晨12時01分起,被排除於美國進口之外。

(2) 在2026年9月29日前進口但尚未 entered for consumption(報關進口)或 withdrawn from warehouse for consumption(從倉庫提取消費)的產品,若將受本公告進口禁令約束,仍將適用第11047號公告設立的50%關稅率。

(3) 除將部分產品從受第11047號公告加徵額外從價關稅轉為受本公告進口禁令約束外,本公告不影響其他產品,詳情請參閱2026年9月8日公告(修改受額外關稅約束的加拿大產品範圍,以抵銷加拿大歧視美國乳製品貿易),該公告規定了受第11047號公告加徵額外從價關稅約束的產品。

(4) 各行政部門和機構(下稱「機構」)的負責人,應在其權限範圍內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以執行本公告。各機構負責人可依據適用法律,包括美國法典第3編第301條,將採取此類適當措施的權力進行再委派。

(5) 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衛局(CBP)局長,在與財政部長、商務部長和美國貿易代表協商後,被授權發布為執行本公告可能需要的任何規則、條例、指南、指示或決定,並被授權採取為管理本公告所實施的進口禁令所需的任何措施。

(6) 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衛局(CBP)局長,在與財政部長、商務部長、美國貿易代表、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主席以及其認為適當的任何其他高級行政部門官員協商後,應確定是否需要對美國協調關稅表(HTSUS)進行任何額外修改以實施本公告,並應透過在《聯邦公報》(Federal Register)上發布通知來進行此類修改,包括對本公告附件進行任何技術性或行政性更正。

(7) 對於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衛局(CBP)為執行本公告而制定的任何規則或條例,CBP局長應在法律要求的範圍內,獲得總統或美國貿易代表的批准。美國貿易代表被授予總統在美國法典第19編第1338(h)條下的批准權。

(8) 以往任何與本公告不一致的公告和行政命令,應在其不一致的範圍內被取代。

(9)(a) 若本公告的任何規定或其對任何個人或情況的適用被認定為無效,則本公告的其餘部分及其對任何其他個人或情況的適用不受影響。

(b) 若本公告所實施的進口禁令在整體或部分上對任何進口被宣告無效,則第11047號公告所實施的50%從價關稅將適用於先前因進口禁令無效而受影響的進口。本公告所實施的任何其他進口禁令,以及第11047號公告或其後續公告所加徵的任何額外從價關稅,均不受影響。此可分割性條款,包括其被觸發時的效力,符合公共利益和美國的利益,是公共利益的要求,並將服務於公共利益。

為此,本人於主曆兩千零二十六年九月八日,即美利堅合眾國獨立兩百五十一週年之際,在此簽署本人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