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美國總統2026年7月20日發布的第11046號公告(對加拿大歧視美國酒類產品商業往來的額外關稅措施),我認定加拿大實際上正在歧視美國的商業往來,其做法是禁止採購、分銷或零售美國酒類產品,卻未禁止或類似地限制來自其他國家的同類產品;此歧視使美國的商業往來相較於其他國家處於不利地位;且加拿大的措施不合理、未對所有外國的同類產品平等執行,並對美國的商業往來造成負擔。為抵銷加拿大歧視或不合理且不平等措施對美國商業往來的負擔或不利影響,我依據1930年關稅法第338條(19 U.S.C. 1338)(下稱「第338條」),自2026年8月19日起,對部分加拿大產品加徵額外從價關稅。
根據美國總統2026年8月18日發布的第11056號公告(暫停對加拿大歧視美國酒類產品、乳製品及汽車商業往來的額外關稅措施),我暫停了第11046號公告所施加的額外從價關稅生效日期三天,因加拿大已承諾將移除第11046號公告中所述的歧視或不合理且不平等措施。
2026年8月21日,加拿大背棄了其承諾,停止了誠信談判,並未移除第11046號公告中所述的歧視或不合理且不平等措施。
因此,於美國東部時間2026年8月22日凌晨12點01分,第11056號公告所實施的為期三天的暫停期屆滿,第11046號公告所施加的額外從價關稅生效。
我已收到來自高級行政部門官員關於第11046號公告所涉情況狀態以及美國與加拿大就第11046號公告所述歧視或措施進行談判的相關資訊、意見和建議。根據高級行政部門官員的說法,加拿大當局並未移除其對美國酒類產品的歧視性待遇或不合理且不平等的措施,反而宣布了與美國酒類產品相關的額外報復措施。例如,於2026年8月27日,薩斯喀徹溫省政府(該省是第11046號公告簽署時及第11046號公告所施加額外從價關稅生效時,未完全禁止美國酒類產品進口的兩個省份之一)宣布,將自2026年9月8日起,對美國酒類產品加徵額外50%的稅負,明確表示這是對第11046號公告所施加額外從價關稅的回應。依據我高級行政部門官員的意見,禁止目前受第11046號公告所施加額外從價關稅約束的某些加拿大酒類產品進口,符合美國的利益和公共利益。
在考慮了高級行政部門官員向我提供的資訊、意見和建議,以及其他相關資訊和考量後,我認定加拿大在第11046號公告發布後,以及在第11046號公告所施加額外從價關稅生效後,維持或加劇了第11046號公告所述對美國商業往來的歧視。
我判定發布本進一步公告,指示目前受第11046號公告所施加額外從價關稅約束的某些加拿大產品禁止進口,符合美國的利益。我判定禁止目前受第11046號公告所施加額外從價關稅約束的某些加拿大酒類產品進口,符合公共利益,這些產品的詳細資訊已在本次公告的附件中列出。
我認為,本次公告中的措施符合公共利益和美國的利益,是公共利益的要求,並將服務於公共利益。
第338條授權總統,若其判定符合公共利益,可透過指定和宣布額外從價關稅不超過50%(或其等值),且不早於總統宣布某外國正在施加不合理收費、勒索、規定或限制(該措施未對所有外國的同類產品平等執行,或實際上歧視美國商業往來,導致美國商業往來相較於任何外國商業往來處於不利地位)的30天後生效,來抵銷外國不平等措施或歧視對美國商業往來造成的負擔或不利影響。第338條亦授權總統,當總統認為公共利益需要時,可暫停、撤銷、補充或修訂依據第338條發布的任何公告。此外,第338條授權總統,若外國維持或加劇對美國商業往來的歧視,且總統認為禁止進口符合公共利益和美國的利益,則可禁止該國產品進口。
經修訂的1974年貿易法第604條(19 U.S.C. 2483)(下稱「第604條」)授權總統,將影響進口待遇的法律實質及其下的措施,包括關稅率或任何其他進口限制的移除、修改、持續或施加,納入美國協調關稅表(HTSUS)。
因此,我,唐納·J·川普,美利堅合眾國總統,依據憲法和美國法律賦予我的權力,包括第338條;美國法典第3編第301條;以及第604條,特此宣布如下:
(1)除本公告另有規定外,加拿大產品中列於本公告附件的某些酒類產品,將禁止進口至美國,自美國東部時間2026年9月29日凌晨12點01分起進口的商品生效。
(2)在2026年9月29日前已進口但尚未 entered for consumption(報關進口),或 withdrawn from warehouse for consumption(自倉庫提取消費)的將受本公告進口禁令約束的產品,仍將適用第11046號公告設立的50%關稅率。
(3)除將某些產品從適用第11046號公告所施加的額外從價關稅轉為適用本公告規定的進口禁令外,本公告不會影響其他產品,如2026年9月8日公告(修改對加拿大酒類產品商業往來歧視所施加額外關稅產品範圍)中所述,適用第11046號公告所施加額外從價關稅的產品。
(4)各行政部門和機構(下稱「機構」)的負責人,有權在其機構權限範圍內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以執行本公告,並應採取這些措施。各機構負責人可依據適用法律,包括美國法典第3編第301條,將採取適當措施的權力進行再委派。
(5)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衛局(CBP)局長,在與財政部長、商務部長和美國貿易代表協商後,有權發布為執行本公告所必需的任何規則、條例、指南、指示或決定,並有權採取為管理本公告所實施的進口禁令所必需的任何措施。
(6)CBP局長,在與財政部長、商務部長、美國貿易代表、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主席以及其認為適當的任何其他高級行政部門官員協商後,應確定是否有任何額外的修改對美國協調關稅表(HTSUS)是必要的,以實現本公告,並應透過在《聯邦公報》上發布通知來對HTSUS進行此類修改,包括對本公告附件的任何技術性或程序性更正。
(7)對於CBP局長為執行本公告而制定的任何規則或條例,CBP局長應在法律要求的範圍內,獲得總統或美國貿易代表的批准。美國貿易代表被授予美國法典第19編第1338(h)條所規定的總統批准權。
(8)先前公告和行政命令中與本公告不一致的任何規定,在不一致的範圍內應被取代。
(9)(a)若本公告的任何規定或其對任何個人或情況的適用被認定為無效,則本公告的其餘部分及其對任何其他個人或情況的適用不受影響。
(b)若本公告實施的進口禁令對任何進口產品整體或部分被宣告無效,則第11046號公告所施加的50%從價關稅將適用於先前因進口禁令或其無效部分而受影響的進口產品。本公告實施的其他進口禁令不受影響,第11046號公告或其後發布的公告所施加的任何額外從價關稅也不受影響。此可分割性條款,包括其被觸發時的效力,符合公共利益和美國的利益,是公共利益的要求,並將服務於公共利益。
為證,本人於公元兩千零二十六年九月八日,即美利堅合眾國獨立兩百五十一週年之際,在此簽署本人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