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不動產公司買下了借地上建築物的共有部分(所有權),但地主拒絕轉讓土地權。該公司因此處於無法使用建築物的狀態,遂向地主提起訴訟,請求返還買賣價金。最高法院第二小法庭(審判長:尾島明)於28日的判決中,首次做出「不得請求買回價金」的裁定。審理此案的四名法官意見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