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不動產公司買下了借地上建築物的共有部分(所有權),但地主拒絕轉讓土地權。該公司因此處於無法使用建築物的狀態,遂向地主提起訴訟,請求返還買賣價金。最高法院第二小法庭(審判長:尾島明)於28日的判決中,首次做出「不得請求買回價金」的裁定。審理此案的四名法官意見一致。
日本 70
最高法院裁定: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不得向地主請求建物買回價金
日本最高法院就一起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因無法取得土地承諾而向地主請求買回價金的案件,做出創新的判決。法院認為,即使地主不當拒絕土地權轉讓,建物所有權人也不能向地主請求買回建物價金。此判決推翻了原告不動產公司的主張,並對相關法律的適用產生重要影響。
值得注意此判決為日本最高法院首次針對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因土地權轉讓遭拒而向地主請求買回價金的案件做出裁定,具有重要法律意義。
原文來源: Asahi Shimbu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