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十年前,當我開始我的研究生涯時,中國長沙的中南大學採礦工程系沒有任何女性學術人員。直到今年,該系才任命我為第一位女性教授。我歡迎這個改變,但這表明人們對誰能從事採礦業的期望才剛剛開始轉變。

我曾多次為研究和實地考察訪問中國及國外的礦場,卻被告知不能進入地下。有時,這發生在我已經規劃好工作並抵達當地之後。這種情況令人感到荒謬:一位協助設計深層礦場監測或預警系統的研究人員,卻無法親眼看到系統將運作的環境。

我並不怪罪礦場經理拒絕進入。他們必須遵守勞動法規並管理即時的嚴重危險:不穩定的岩石、高溫、水、粉塵、重型機械和受限的逃生路線。

然而,當所有標示為「地下採礦」的活動都被視為涉及相同的風險暴露時,保護就變得不公平。中國2012年改善女性勞動者權利和健康規則的法律,仍然禁止女性員工從事地下礦場工作。許多國家也有類似的限制。這項規定有保護目的:女性在礦場面臨獨特的風險(O. S. Mokwena et al. Safety 12, 1; 2026)。然而,它並未區分重複性的輪班工作與短暫、受監督的參觀,以校準感測器或檢查監測系統。解決這種矛盾需要法規改革。

時機很重要。現代採礦包含的遠不止挖掘。研究人員安裝和測試感測器、分析地震訊號、模擬通風、監督自動化設備、檢查岩心、操作遙控系統以及規劃生態恢復。其中許多任務完全在地表進行。其他任務可能需要有限的地下進入。風險並不相同,因此規定也不應相同。

我呼籲建立一個基於任務的系統,包含三個途徑。

長時間、高暴露的生產工作應受到最嚴格的法定保護。任何雇主都不應以包容為藉口來削弱安全要求、減少員額或強迫任何人接受風險。

然而,用於研究和教育的短暫訪問,應有合法的途徑。進入應取決於特定場地的風險評估、強制性培訓、合適的防護裝備、嚴格的時間限制、即時追蹤、監督和緊急計畫。參與必須是自願的。當這些安全措施無法保證,或當從地表即可達成相同目標時,則不應進入地下。

地表職位的候選人應根據能力進行評估,而不是根據不同時代的地下進入資格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