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依據美利堅合眾國總統(以下簡稱「總統」)所授予之權力,特此發布本總統許可證,並受其中所載條件之約束,授予Bridger Pipeline Expansion LLC(以下簡稱「受許人」)。受許人係依懷俄明州法律組織之私人有限責任公司,且為Bridger Pipeline LLC之全資子公司。特此授予受許人許可,准許其在美國與加拿大國際邊境,蒙大拿州菲利普斯縣,修建、連接、營運及維護本許可證中所述之邊境設施,用於在美國與加拿大之間運輸各種描述之原油及石油產品,無論精煉或未精煉(包括但不限於石腦油、液化石油氣、天然氣液體、航空燃油、汽油、煤油及柴油),但不包括依據經修訂之《天然氣法》第3條(15 U.S.C. 717b)所規範之天然氣。

本許可證不影響任何其他相關法律及法規之適用性。如本許可證第2條所述,邊境設施應持續遵守所有該等法律及法規。

本許可證中所用之「設施」一詞,係指與受許人於2026年1月30日申請新許可證相關之國際輸油管項目中,位於美國境內之部分,以及其附屬之任何土地、結構、裝置或設備。

本許可證中所用之「邊境設施」一詞,係指設施中構成一條直徑36英寸之輸油管的部分,該輸油管自美國與加拿大位於蒙大拿州菲利普斯縣之國際邊境延伸,直至並包括位於國際邊境2,000英尺以內之美國境內第一個主線關斷閥或泵站,以及其附屬之任何土地、結構、裝置或設備。

本許可證受以下條件約束:

第1條。本許可證中所述之邊境設施及其所有營運方面,應受本許可證及任何後續總統修訂案之所有條件、條款及要求之約束。除非總統已於本許可證之修訂案或新許可證中批准,否則受許人不得對邊境設施、邊境設施之位置或本許可證授權之營運進行任何實質性變更。此類實質性變更不包括,且受許人可對邊境設施之平均每日輸送量能力進行變更,使其達到邊境設施可實現之任何產品量,以及任何該等產品之方向流動。

第2條。邊境設施之營運及維護之標準及方式,應接受聯邦、州及地方適當機構代表之檢查。受許人應准許該等機構經正式授權並執行公務之官員及僱員自由且不受限制地進入邊境設施。邊境設施,包括邊境設施之營運及維護,應遵守所有適用之法律及法規,包括由美國交通部管道及危險材料安全管理局發布或管理之管道安全法律及法規。受許人應從相關州及地方政府實體以及相關聯邦機構取得必要之許可證。

第3條。在本許可證終止、撤銷或歸還時,除非總統另有決定,否則受許人應自費,於總統指定之期限內移除邊境設施。若受許人未能遵守移除命令,或未能就邊境設施採取其他適當行動,總統得指示適當官員或機構佔用邊境設施——或移除邊境設施或採取其他行動——費用由受許人承擔。受許人對因任何該等佔用、移除或其他行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提出索賠。

第4條。當總統判斷為確保美國國家安全需要進入並佔用任何邊境設施或其部分,並在總統認為必要之期間內保留佔用、管理或控制權時,美國應有權如此行事,前提是總統或其指定人員已向受許人發出適當通知。美國亦應有權隨後將佔有及控制權歸還予受許人。若美國行使本條所述之權利,應根據正常條件下之合理利潤,向受許人支付該邊境設施使用之公正合理補償,並承擔將邊境設施恢復至先前狀態之費用,減去美國可能進行之任何改良之合理價值。

第5條。任何邊境設施或其任何部分之所有權或控制權之轉讓,或受許人名稱之任何變更,應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總統或其指定人員,並應包含識別任何受讓人之資訊。儘管有任何該等轉讓或變更,本許可證仍應根據其所有條件、許可及要求,以及其任何修訂案持續有效。

第6條。(1)受許人負責取得任何可能變得必要或適當之通行權授予或地役權、許可證及其他授權。

(2)受許人應使美國免受因邊境設施之修建、連接、營運或維護,包括因危險物質或有害廢棄物之釋放、威脅釋放或排放所造成之環境污染,而產生之任何聲稱或判決之責任之損害賠償。

(3)為確保邊境設施之安全營運,受許人應使其及所有部分保持良好維修狀態,並遵守適用法律。

第7條。受許人應向總統或其指定人員,以及向適當機構提交關於邊境設施,或受許人與之相關之活動及營運之宣誓聲明或報告,如同現行或未來依據美國政府或其機構之任何法律或法規所要求者。此等報告義務不改變本許可證僅作為總統單獨發布之指令之意圖。

第8條。應要求,受許人應向總統或其指定人員提供關於邊境設施之適當資訊。此類請求可包括,例如,關於邊境設施當前狀況或預期之所有權或控制權、修建、連接、營運或維護之變更之資訊。

第9條。本許可證無意,亦不,對美國、其部門、機構或實體、其官員、僱員或代理人,或任何其他人,產生任何實體或程序上可依法或衡平法強制執行之權利或利益。

為茲證明,本人於公元兩千零二十六年四月三十日,即美利堅合眾國獨立二百五十週年之際,在此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