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憲法及美利堅合眾國法律賦予總統的權力,特此命令:

第一節 目的。

美國製造的軍事裝備是世界頂尖的,這使得美國在國際國防出口領域佔據主導地位。美國必須充分利用其在軍售方面的比較優勢,作為外交政策工具,同時也是擴大國內生產和轉移的工具。

為了維持我們的軍事主導地位和技術優勢,現在是時候建立、實施和執行一項「美國優先」軍售策略。作為此類策略的先驅,它將確保未來的軍售透過利用外國採購和資金來建立美國的生產能力,從而優先考慮美國的利益。這項策略將促進一個技術上更優越、準備就緒且更具韌性的國家安全工業企業。它將加強美國的國防工業基礎,確保其有能力支持我們的軍隊以及盟友和夥伴,尤其是在我們增加負擔分擔的同時。

第二節 政策。

美國的政策是將軍售作為美國外交政策的工具,並透過以下方式擴大美國境內具有戰略相關性的工業生產能力:

(a) 建立一項「美國優先」軍售策略,為軍售利益相關者提供清晰的方向和實施指導;以及

(b) 簡化各行政部門和機構的流程,以加強我們國防銷售企業的有效性和效率。

第三節 「美國優先」軍售策略。

(a) 「美國優先」軍售策略應達成以下目標:

(i) 美國將利用軍售和轉移來增加生產,並為戰爭部長確定的對執行國家安全策略(NSS)最具作戰相關性的武器和平台建立生產能力;

(ii) 美國將利用外國採購和資金來支持國內的再工業化,擴大生產能力,並提高美國國防工業基礎的韌性。軍售和轉移將支持戰爭部(DoW)透過激勵新進入者和非傳統國防公司為國防工業基礎做出貢獻的創新和競爭努力;

(iii) 美國將利用軍售和轉移來加強戰爭部(DoW)的採購和維持活動,包括建立關鍵供應鏈的韌性,並避免增加影響美國或盟友及夥伴準備狀態的優先組件和最終產品的積壓;

(iv) 根據 2025 年 4 月 9 日的第 14268 號行政命令(改革外國國防銷售以提高速度和問責制),美國將優先向已投資於自身自衛能力、在美國計劃和行動中扮演關鍵角色或地理位置重要,或對我們經濟安全做出貢獻的夥伴進行軍售和轉移。

(b) 在本命令發布之日起 120 天內,戰爭部長應與國務卿和商務部長協調,透過總統國家安全事務助理向總統提交一份優先平台和系統的銷售目錄,美國將鼓勵我們的盟友和夥伴採購這些產品。銷售目錄應基於「美國優先」軍售策略中確定的標準。

(c) 在本命令發布之日起 120 天內,商務部長應與國務卿和戰爭部長協調,提出建議以加強鼓勵外國採購美國國防產品的倡導工作,以支持「美國優先」軍售策略。

(d) 在本命令發布之日起 120 天內,國務卿和戰爭部長應與商務部長協調,確定將支持「美國優先」軍售策略的戰略目標以及美國國防工業基礎增長的對外軍售(FMS)和直接商業銷售(DCS)機會。

(e) 在本命令發布之日起 60 天內,國務卿和戰爭部長應與商務部長協調,制定一項產業參與計劃,並透過總統國家安全事務助理提交給總統,以便美國政府在執行「美國優先」軍售策略時,能夠與美國利益相關者進行充分協調。

第四節 消除美國軍售中的效率低下問題。

為了全面實施「美國優先」軍售策略並簡化我們的國防銷售流程,美國政府將採取以下行動:

(i) 在本命令發布之日起 90 天內,戰爭部長應與國務卿協調,制定明確的標準,以確定哪些武器、平台或能力需要加強最終用途監控。此外,國務卿、戰爭部長和商務部長應設立一個最終用途監控協調小組,由各自部門的代表組成,該小組將定期開會,以提高其各自部門最終用途監控活動的有效性和協調性。這些行動將改善資訊共享和效率,以確保盟友和夥伴遵守美國的要求,並減少轉移的風險。

(ii) 在本命令發布之日起 60 天內,國務卿應與戰爭部長協調,審查第三方轉讓(TPT)流程,並向總統透過總統國家安全事務助理提交一份計劃,以減少並可能重新調整繁瑣的第三方轉讓(TPT)流程,同時充分考慮技術安全風險。

(iii) 在本命令發布之日起 90 天內,戰爭部長應與國務卿協調,制定一項流程,以便在適當情況下,提前通知盟友和夥伴即將進行的採購行動以及與對外軍售(FMS)要約與接受實施相關的截止日期。

(iv) 國務卿、戰爭部長和商務部長應確保在評估直接商業銷售對國防工業基礎的影響時進行有效協調。

(v) 為了簡化國會通知,特此修訂 2013 年 3 月 8 日的第 13637 號行政命令(改革出口管制管理),修訂第 1(j) 和 (k) 節,內容如下:

「(j) 根據《法案》第 36(a) 條(22 U.S.C. 2776(a))向戰爭部長報告的內容。戰爭部長在執行根據第 36(a) 條委派的職責時,應與國務卿協商。對於根據第 36(a)(5) 和 (6) 條(22 U.S.C. 2776(a)(5) 和 (6))的職責,戰爭部長還應與行政管理和預算局局長協商。

(k) 根據《法案》第 36(b)(1)、(c) 和 (d) 條(22 U.S.C. 2776(b)(1)、(c) 和 (d))向國務卿報告的內容。為確保協調,國務卿應通知戰爭部長擬議軍售的國會正式通知意圖。」

第五節 加強問責制和透明度。

(a) 在本命令發布之日起 30 天內,國務卿、戰爭部長和商務部長應設立「促進美國軍售工作組」(工作組),以協調實施「美國優先」軍售策略的努力,並加強整個軍售企業的問責制和透明度。工作組應:

(i) 由總統國家安全事務助理或其指定人員擔任主席,並由負責採購和維持的國防部副部長、負責軍備控制與國際安全事務的國務院副部長、負責國際貿易的商務部副部長組成;

(ii) 制定一項章程,以明確界定工作組的具體目標和結構;

(iii) 包括各軍種採購主管以及其他非軍事執行機構的代表作為當然成員,以報告各軍種和其他執行機構為加快優先對外軍售(FMS)案件的採購以及確保已確定優先系統的可出口性所採取的行動;以及

(iv) 每季度或根據需要召開會議,審查實施「美國優先」軍售策略的進展情況,包括目標國防銷售是否符合該策略的目標。

(b) 在本命令發布之日起 120 天內,並為進一步推動第 14268 號行政命令中的改革,以及提高對美國產業及夥伴和盟友的透明度,國務卿、戰爭部長和商務部長應開始發布關於對外軍售(FMS)案件開發和執行,以及關於商業和國務院出口許可證審批的總體季度績效指標。

第六節 一般規定。

(a) 本命令的任何內容均不得解釋為損害或影響:

(i) 法律授予行政部門或機構及其負責人的權力;或

(ii) 預算、行政或立法提案方面,行政管理和預算局局長的功能。

(b) 本命令的實施應符合適用法律,並視撥款情況而定。

(c) 本命令無意,亦不產生,任何一方可對美國及其部門、機構或實體、其官員、僱員或代理人,或任何其他人,在法律或衡平法上可強制執行的任何實質性或程序性權利或利益。

(d) 本命令的出版費用由戰爭部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