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美國憲法及法律賦予總統的權力,特此命令:

第一條 目的與政策。依據 2025 年 12 月 5 日的總統備忘錄(「使美國核心兒童疫苗接種建議與已開發國家最佳實踐接軌」)(備忘錄),衛生及公共服務部(HHS)完成了一項科學評估,該評估比較了美國與同儕國家的兒童免疫接種建議,分析了疫苗接種率與公眾信任度,評估了臨床與流行病學證據及知識差距,並審查了疫苗強制接種規定(科學評估)。科學評估發現,美國目前建議接種的兒童疫苗種類比任何同儕國家都多,包括某些歐洲國家建議劑量的兩倍以上,並確定了一套在所有同儕國家中始終被推薦的共識疫苗。科學評估還發現,大多數同儕國家並非透過實施疫苗強制接種規定,而是透過公眾信任與教育來維持高兒童疫苗接種率。

我的政府致力於確保美國人民獲得世界上最科學支持的醫療建議。此外,我的政府致力於保護宗教自由與家長權威。因此,美國的政策是,核心兒童疫苗接種時程應與科學證據及已開發國家最佳實踐接軌,同時保留美國人民目前可獲得的疫苗的取得管道,並且聯邦政府將繼續保護宗教自由並執行對家長的法律保護。

第二條 更新兒童疫苗接種時程。(a)科學評估及其對疫苗接種時程類別的擬議更新,應被視為聯邦政府的指導資源。

(b)疾病管制與預防中心(CDC)及其免疫接種實踐諮詢委員會(ACIP)應審查科學評估及最新的臨床數據,並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採取任何適當步驟,更新美國兒童及青少年疫苗接種時程。ACIP 的審查應考慮如何透過關於常規免疫接種時間安排與順序的建議,為家長和醫生提供最大的靈活性。

(c)每個行政部門和機構應確保所有與兒童及青少年免疫接種相關的行動、法規、資金和保險覆蓋範圍,都與 ACIP 建議並由 CDC 採用的時程一致,包括履行與家長權威、宗教自由、殘疾住宿和法律平等待遇相關的所有法律義務。具體而言,與備忘錄一致並如科學評估中所建議的,ACIP 建議並由 CDC 採用的時程中的任何類別的所有免疫接種,應繼續由私人保險免費提供,並由醫療補助(Medicaid)、兒童健康保險計畫(Children's Health Insurance Program)和兒童疫苗計畫(Vaccines for Children Program)承保。

(d)HHS 州際與對外事務辦公室主任應確保各州政府和衛生官員了解本命令的政策,並應確保科學評估作為資源提供給他們,以供其考慮州疫苗接種法律。

第三條 一般規定。(a)本命令的任何內容均不得解釋為損害或以其他方式影響:

(i)法律授予行政部門或機構,或其負責人的權力;或

(ii)管理及預算局局長與預算、行政或立法提案相關的職能。

(b)本命令的實施應符合適用法律並取決於撥款的可用性。

(c)本命令無意,也不會,創建任何由任何一方對美國、其部門、機構或實體、其官員、僱員或代理人,或任何其他人,在法律或衡平法上可強制執行的實體或程序性權利或利益。

(d)本命令的出版費用應由衛生及公共服務部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