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政府(以下簡稱「美國」)與丹麥王國政府(以下簡稱「丹麥王國」)連同格陵蘭政府(以下簡稱「格陵蘭」),以下合稱「各方」,單稱「一方」;

認知 1949 年《北大西洋公約》所衍生的權利與義務,並考量格陵蘭自當時起透過丹麥王國成為北約成員;

回顧各方基於對民主、人權及法治的深厚尊重而建立的長期合作歷史,以及雙方超過八十年的緊密國防合作,此合作有助於加強美國、格陵蘭及整個北大西洋公約區域的安全與穩定;

重申丹麥王國的主權與領土完整,並承認格陵蘭人民依國際法享有自決權;

注意到格陵蘭自治法案(2009 年 6 月 12 日第 473 號)第 21 條已載明格陵蘭獨立的程序;

承認各方在國際法及國家法律框架下的各自義務與承諾,包括各方之間所有現存協議;

認識到保護格陵蘭原始環境的必要性,並重申 1991 年諒解備忘錄中關於保護環境的第六條,以及 2004 年的聯合聲明;

承認格陵蘭人民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包括其土地與生活方式,以及狩獵、漁業及其他傳統、文化、歷史、未來活動與發展;

考量國防安排透過聯合各方為集體防禦的努力,促進了北大西洋公約區域的穩定與福祉,維護了和平與安全,並發展了抵抗武裝攻擊的集體能力;

承認美國對格陵蘭及整個北大西洋公約區域安全與防禦不可或缺的歷史性與持續性貢獻,包括近一個世紀以來,甚至早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及北約成立之前所做出的重大犧牲與數十億美元的投入,以及美國軍隊現在及未來在格陵蘭領土防禦中不可替代的作用;

肯定美國駐努克領事館的重開,以及美國在科學與教育合作交流、礦產合作、經濟發展與商業推廣合作,以及與格陵蘭的文化與地方夥伴關係方面的貢獻;

同時承認格陵蘭對各方共同安全利益的貢獻及其相應承擔的風險與責任,以及各方依 2004 年伊加利庫協議所承諾的,在北約框架內繼續為確保北大西洋安全進行緊密合作;

認識到北極及高北地區因敵對國家日益增加的軍事活動和戰略興趣而面臨的安全挑戰;

認識到各方實現國際和平與和平共存的共同目標,並尊重格陵蘭為實現此目標所做的重要貢獻;

重申最大化格陵蘭人民從國防區域獲得實際、有形且實質利益的共同目標;

注意到北極地區的安全形勢正在變化,需要付出更多努力以確保未來的安全;

承認各方共同的利益在於允許美國在必要範圍內進入格陵蘭領土,以防禦北大西洋公約區域、格陵蘭及美洲大陸,包括透過建立「金穹頂」國防系統;並

因此,希望進一步修訂和補充國防安排,以加強其效力並鞏固其永久性質,

本協議修訂和補充國防安排,將有助於各方採取任何必要或適當的措施,迅速履行其在格陵蘭的各自及共同責任,包括防禦北大西洋公約區域、格陵蘭及美洲大陸,同時尊重格陵蘭社會的利益並為其提供惠益。

各方支持北約加強在北極地區的參與,包括在規劃、部署、演習和聯合情報收集方面。

「1949 年北大西洋公約」係指 1949 年 4 月 4 日於華盛頓簽署的《北大西洋公約》。

「1951 年國防協議」係指 1951 年 4 月 27 日於哥本哈根簽署的,依據《北大西洋公約》由美國與丹麥王國簽署的關於格陵蘭防禦的協議。

「1991 年諒解備忘錄」係指 1991 年 3 月 13 日於哥本哈根簽署的,美國與丹麥王國(包括格陵蘭自治政府)之間關於使用桑德斯特倫航空設施、庫魯蘇克機場及與美國在格陵蘭軍事活動相關的其他事項的諒解備忘錄。

「2004 年伊加利庫協議」係指 2004 年 8 月 6 日於伊加利庫簽署的,美國與丹麥王國(包括格陵蘭自治政府)之間關於修訂和補充 1951 年國防協議(包括相關後續協議)的協議。

「2004 年聯合聲明」係指 2004 年 8 月 6 日於伊加利庫發布的,各方關於在格陵蘭環境合作的聯合聲明。

「2020 年外交照會」係指美國與丹麥王國之間關於承包的,於 2020 年 10 月 27 日交換的外交照會。

「國防區域」係指美國依據國防安排在格陵蘭設立和/或營運軍事基地的區域。

「國防安排」係指 1951 年國防協議,以及後續修訂和補充的協議和相關非約束性安排,如附件 1 所述。

「格陵蘭自治法」係指 2009 年 6 月 12 日第 473 號關於格陵蘭自治的法案。

「常設委員會」係指根據 1991 年諒解備忘錄設立的委員會,旨在促進就美國在格陵蘭軍事部署相關事項進行協商和資訊交流。

「特別敏感部門或活動」係指被確定為特別敏感的部門或活動,包括但不限於關鍵基礎設施和資源開採。

「領海」係指根據國際海洋法(如《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所反映)由丹麥王國依國家法律規定的,環繞格陵蘭的領海。

各方應盡最大努力利用國防安排所載的程序,包括經本協議修訂和補充的 1951 年國防協議和 2004 年伊加利庫協議,以實現以下目標:

i. 美國應獲准現代化並擴大其在皮圖菲太空基地的活動;

ii. 美國應獲准依各方協商的模式和技術細節,在納爾薩蘇瓦克和梅斯特斯維格設立額外的國防區域;

iii. 美國可在格陵蘭設立額外的國防區域,並加強其軍事行動或設施。任何一方均可識別出為防禦北大西洋公約區域、格陵蘭及美洲大陸而需要設立新國防區域的需求。該方應提出一項提案,說明擬議國防區域的位置、範圍、規模和活動類型,以及其他模式,例如緩解措施,包括為考慮 1991 年諒解備忘錄和 2004 年聯合聲明所必需的措施。各方應立即召開會議,透過常設委員會進行協商,以 mutual agreement 的基礎決定實施細節。若在常設委員會 90 天內未能達成協議,協商應升級至副部長級,然後是部長級;

iv. 美國應盡可能將與在格陵蘭設立、維護和服務國防區域(包括但不限於建造和拆除項目)相關的商品和服務的所有合約授予格陵蘭本地企業,同時考慮到這些本地企業執行合約的能力和可行性。為確保合約授予格陵蘭本地企業,各方同意相應更新 2020 年外交照會。

丹麥王國連同格陵蘭應審查在國防區域以外的格陵蘭設立無人軍事設施的請求,並採取加速政府批准程序。請求應包含一份提案,說明擬議無人軍事設施的位置、範圍、規模和活動類型,以及其他模式,例如緩解措施,包括為考慮 1991 年諒解備忘錄和 2004 年聯合聲明所必需的措施。本協議第四條第 (iv) 款應適用於此類無人軍事設施的設立、維護和服務。

美國軍事准入、基地和飛越

關於美國進入格陵蘭其他領土(包括領海)的規定如下:

這些權利必須以盡可能尊重格陵蘭社會和格陵蘭生活方式(包括狩獵、漁業及其他傳統、文化、歷史及其他未來活動)的方式行使。

本條款的執行將定期在常設委員會上討論。

國防區域的安全與防止間諜活動

各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威脅國防區域安全的方式使用國防區域附近的領土。為執行此要求,各方擬就確保國防區域安全進行合作。美國應有權就國防區域附近任何建築物、設施或裝置的建造或用途變更對國防區域構成威脅提出關切。接獲此通知後,各方應共同決定為應對任何威脅可能採取的步驟。

各方將共同努力,打擊格陵蘭的間諜活動。丹麥王國的相關當局應與美國相關當局及其他夥伴保持最充分的必要接觸,以執行本條款。

丹麥王國的國防態勢

丹麥王國已加強並將繼續透過涵蓋陸海空及太空能力的綜合性、多領域方法,加強其在北極地區的安全態勢。透過加強部署、改善監控以及與北約盟友加強合作與互操作性,丹麥王國將繼續應對新興威脅,並為北極地區的集體穩定與安全做出貢獻。

第三國設立有人或無人軍事設施

除非各方另有約定,任何非北約成員國不得在格陵蘭設立其自身的有人或無人軍事設施,也不得在格陵蘭持續部署軍事力量。

外國直接投資及其他活動

鑑於敵對國家擴大在格陵蘭影響力和控制的努力對國家安全和公共秩序構成威脅,各方同意,非北約成員國、北約夥伴國或歐盟成員國的國家或投資者,不得在格陵蘭領土(包括領海)的特別敏感部門或活動中,擁有 (i) 控制權、(ii) 重大影響力,或 (iii) 接觸可能對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構成威脅的非公開資訊,除非各方同意該等國家或投資者的活動不會對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構成威脅。

格陵蘭將與丹麥王國當局密切合作,在其適用任何現有或未來的投資審查法律時,確保實現此目標。

丹麥王國的相關當局將與美國相關當局及其他夥伴進行密切協商。此密切協商的具體模式將由相關當局確定。

本協議無終止日期,僅能依據 1951 年國防協議第十三條以雙方同意的方式進行修訂。

若格陵蘭行使其自決權成為獨立國家,丹麥王國政府與格陵蘭政府將共同確保獨立的格陵蘭國家將 (i) 同意留在北約,必要時申請成為成員國,以及 (ii) 自獨立之日起,主動承擔本協議中丹麥王國規定的所有權利與義務,包括任何各方之間的實施協議或安排,以及國防安排。

本協議自收到通知美國已完成丹麥王國與格陵蘭必要的議會程序的照會之日起生效。

於 2026 年 9 月 22 日,在紐約簽署,一式三份,分別為英文、丹麥文及格陵蘭文。若版本之間存在歧義或衝突,以英文版本為準。

國防安排中的關鍵協議包括但不限於:

額外協議及相關非約束性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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