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救濟冤案被害者,日本政府於15日閣議決定了刑事訴訟法修正案,以推動再審制度的改革。法案預計於26日在眾議院全體會議上開始審議,證據開示的範圍等將成為焦點。
現行的刑事訴訟法中,關於再審的規定相當有限。因此,有批評指出,由於證據難以開示,審理耗時過長,延誤了冤案被害者的救濟。
法務省最初根據法制審議會(法務大臣的諮詢機關)的答辯擬定了法案,但在自民黨的事前審查後,於提交國會前進行了修正。
法案旨在加速審理,新設了再審請求的篩選程序。法院若判斷再審理由明顯不成立,必須迅速駁回。只有通過此程序後,才能要求檢察官開示證據。早期駁回的要件之一在自民黨的審查中被刪除。
關於證據開示,法案規定法院在一定條件下,有義務命令檢察官提出證據。法院能發出命令的條件僅限於考慮了①與再審請求理由的關聯性、②審判上的必要性、③提出證據可能造成的損害後,判斷為相當的情況。辯護方可透過閱覽和複印來獲取開示的證據。
法院也可以命令檢察官提出證據的清單。但其對象範圍有限,且僅能以法院內部審查(in camera)的方式提示,辯護方無法閱覽。
此外,新設了禁止公開開示證據的「目的外使用」規定。違反者可能面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五十萬日圓以下的罰金。一般的刑事審判也有類似的規定。
關於檢察官對再審開始決定不服的抗告,原案中維持了無限制的抗告權,但在自民黨的審查中進行了修正。無論是向高等法院提出的即時抗告,還是向最高法院提出的特別抗告,都將限定於「有充分根據」的情況。抗告理由將盡快公開。
此外,還設立了將參與一般刑事審判判決的法官排除於再審請求審的機制。判斷是否開始再審的法官,也不能參與再審公判。
另一方面,立憲民主黨、日本維新會、共產黨等在野黨三黨於15日,向眾議院提交了包含禁止檢察官抗告及擴大證據開示範圍的議員立法案。
去年6月,在野黨六黨曾向眾議院提交類似法案,但因眾議院解散而成為廢案。立憲民主黨等黨派主張與政府法案一同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