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美國憲法及法律賦予本總統的權力,包括美國法典第6編第122(a)(2)條,特此命令如下:

第一條 政策。美國的政策是保護其福祉與安全,以及其公民的福祉與安全,免受犯罪份子的侵害。此類犯罪份子可能包括擁有犯罪紀錄並已違反美國移民法入境或滯留美國的外國國民,或意圖違反美國刑法者。美國的政策也是與值得信賴的外國政府合作,基於互惠原則分享有關已定罪重罪犯的資訊,以用於邊境安全和移民目的。國土安全部(DHS)負責保護美國邊境,攔截非法入境美國的人員和貨物;防止危險物品、毒品和槍枝進入;以及偵測、應對和攔截恐怖份子、毒品走私者、人口販運者以及其他意圖傷害美國的個人。為履行這些職責,並與上述政策一致,DHS移民官員必須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存取聯邦刑事司法機構持有的犯罪紀錄資訊(CHRI)。

第二條 向DHS提供CHRI。司法部長應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為與DHS的篩查和審查任務相關的目的,向DHS提供司法部可取得或維護的CHRI。

第三條 為邊境安全和移民目的與免簽證計畫及其他國家交換重罪定罪紀錄。(a) 國土安全部長得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與免簽證計畫(VWP)國家、已與美國簽訂防止和打擊嚴重犯罪或類似協議的國家,以及其他值得信賴的盟友的邊境安全和移民當局交換CHRI,根據本條第(b)款所述的協議或安排。國土安全部長得僅為篩查尋求進入或居留在VWP或其他國家的旅客和移民的目的,向這些國家提供此資訊。

(b) 國土安全部長與外國交換CHRI,應基於互惠原則,並根據DHS簽訂的雙邊或多邊協議或安排進行,該協議或安排包含適當的保障措施,以保護美國人民和其他個人的隱私,並符合適用法律。

第四條 一般規定。(a) 本命令的任何內容均不得解釋為損害或以其他方式影響:

(i) 法律授予行政部門或機構,或其負責人的權力;或

(ii) સચિવાલય સંચાલન કાર્યાલય (Office of Management and Budget) નિયામક સંબંધિત બજેટરી, વહીવટી, અથવા કાયદાકીય દરખાસ્તોના કાર્યો。

(b) 本命令的實施應符合適用法律並視撥款情況而定。

(c) 本命令無意,亦不,對任何一方對美國、其部門、機構或實體、其官員、僱員或代理人,或任何其他人,在法律或衡平法上可強制執行的任何實體或程序權利或利益,產生任何權利或利益。

(d) 本命令的出版費用應由國土安全部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