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作為美國總統依憲法及法律所賦予的權力,特此發布如下命令:

第一條 目的。美國夢的核心之一是擁有自己的住房,而這依賴於一個充滿活力的住房市場,每年都有多樣化的新建及翻修住宅。層層不必要的監管障礙、緩慢的許可程序及各級政府繁重的規定,延誤了建設進度,限制了開發,並推高了新住宅的成本。這些限制使許多美國人的住房負擔能力降低。

本政府的政策是減少建造住宅的監管障礙,並以促進住房負擔能力的方式管理納稅人的資金。

第二條 針對聯邦監管障礙以促進住宅開發。(a) 陸軍部長透過陸軍民用工程助理部長,以及環境保護署署長,應審查並修訂與暴雨水、濕地、湖泊、河流及其他水體相關的要求,以降低住房建設及擁有成本,簡化監管及機關決策流程,減輕財產稅負擔,並提高保險可行性,前提是符合適用法律。這些要求包括:

(i) 建築活動暴雨水排放的一般施工許可;

(ii) 聯邦核發的最大日負荷總量;

(iii) 市政分離暴雨水系統許可的施工現場及後施工要求;

(iv) 根據《清潔水法》第404條對排入美國水域的挖泥及填埋物的聯邦許可標準;

(v) 根據《清潔水法》第404(g)條,州及部落承擔挖泥及填埋許可的聯邦標準。

(b) 商務部長、住房與城市發展部長、交通部長及聯邦住房金融署署長,應在各自權限內考慮取消過於繁重的規定及改革限制住宅開發及阻礙住房負擔能力的計畫,特別是可負擔單戶住宅及郊區和遠郊社區的建設,包括必要時:

(i) 經濟發展署關於開發密度的指導方針及投資優先事項;

(ii) 交通部的「重新連接社區試點計畫」;

(iii) 住房與城市發展部的「移除住房障礙途徑計畫」;

(iv) 聯邦住房金融署關於製造住宅動產貸款及激勵低餘額房貸的指導方針及規定。

(c) 農業部長、住房與城市發展部長、能源部長及聯邦住房金融署署長,應在各自權限內採取適當行動,改革並在適當時取消過於繁重或昂貴的能源效率、水資源使用或替代能源要求,包括製造住宅,前提是最大限度地符合適用法律。此行動包括審查並必要時修訂:

(i) 製造住宅能源保存計畫的能源保存標準;

(ii) 住房與城市發展部及農業部資助住房新建的能源效率標準採用;

(iii) 由能源部長審查的住宅建築能源規範;

(iv) 聯邦住房金融署對服務不足市場物業的水與能源效率改善標準。

第三條 簡化聯邦住宅開發許可要求。(a) 環境品質委員會主席應向行政部門及機關提供指導,協助執行1969年《國家環境政策法》,包括透過建立、採用或應用類別排除,最大限度地豁免或減輕對住宅建設、保存、適應性再利用及促進住宅建設的基礎設施(如道路、水利、污水及其他項目)的負擔。

(b) 國家歷史保存諮詢委員會主席應制定指導方針,最大限度豁免或減輕住宅建設及促進住宅建設基礎設施(如道路、水利、污水及其他項目)在《國家歷史保存法》第106條下的負擔,使報告要求不超過必要程度。

第四條 透過州及地方監管最佳實踐提升住房負擔能力。(a) 本命令發布日起60天內,住房與城市發展部長應與總統國內政策助理協調,制定並發布一系列促進州及地方政府推動住宅建設及負擔能力的監管最佳實踐,包括:

(i) 簡化住宅開發許可流程,例如限制許可時限及費用;允許單戶住宅的直接開發;限制新或變更建築法規的追溯適用;允許第三方檢驗及建築商在認證實體中選擇檢驗及研究;確保政府機關與私人間建設事務的迅速爭議解決;

(ii) 限制增加住宅建設成本的規定,如綠能建築要求或其他能源選擇限制、非證據基礎的建築法規及不合理的建築法規採納時程;

(iii) 重新檢視基於建造方法而非建築安全及客觀標準的製造或模組化住宅使用限制,及禁止在允許類似現場建造住宅的地區建造的規定;

(iv) 移除城市中心以外住宅開發的任意限制,如城市增長邊界、增長暫停令及通勤罰則。

(b) 農業部長、住房與城市發展部長、交通部長及環境保護署署長應在各自權限內,採取措施修訂相關規定、指導方針、補助申請及要求、技術協助及其他相關文件或實務,以推動本條(a)款發布的最佳實踐。

第五條 促進機會區新住宅建設。(a) 財政部長與住房與城市發展部長應共同評估政府行動,以更好地將計畫及激勵措施與機會區稅收優惠對齊,擴大對單戶住宅建設的投資,包括考慮合法機制將補助、融資工具或其他激勵措施與從事單戶住宅開發及銷售的合格機會基金的新投資或增加投資掛鉤。

(b) 財政部長與住房與城市發展部長亦應評估將本條(a)款所述機會區激勵措施與《新市場稅收抵免》(26 U.S.C. 45D)協調的機會,以促進在同時符合合格機會區及新市場稅收抵免低收入社區資格的普查區內建設單戶住宅。

第六條 一般規定。(a) 本命令不得解釋為損害或影響:

(i) 法律授予行政部門或機關或其首長的權限;

(ii) 管理與預算辦公室主任關於預算、行政或立法提案的職能。

(b) 本命令應依適用法律及撥款可用性執行。

(c) 本命令不旨在且不創造任何實質或程序上的權利或利益,任何一方不得以法律或衡平法對美國政府、其部門、機關或實體、官員、員工或代理人,或任何其他人提出強制執行。

(d) 若本命令任何條款或其適用被判定無效,其餘條款及對其他人或情況的適用不受影響。

(e) 本命令的發布費用由住房與城市發展部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