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今日宣布,已提議制定一項名為「加密資產條例」的新規定,旨在為涉及加密資產的投資合約建立清晰且適用的框架。此項提議延續了委員會在2026年3月發布的解釋,該解釋闡明了聯邦證券法如何適用於某些加密資產及涉及加密資產的交易。
這些措施共同引入了一個全面且量身定制的證券發行制度,旨在解決國內加密資產市場負責任的資本形成與創新長期面臨的障礙,同時保留聯邦證券法核心的投資者保護。
SEC主席Paul S. Atkins表示:「隨著我們持續努力為加密市場提供清晰度,以及國會致力於建立持久的監管框架,『加密資產條例』旨在為加密資產的創業者和市場參與者提供在聯邦證券法下籌集資金的明確途徑。與委員會先前解釋性指引一致,這項提議也將允許發行人一旦完成或永久停止其在投資合約中所承諾或代表將要採取的關鍵管理工作後,即可獲得安全港。國會設計我們的證券法是為了在特定護欄內,放大創業者創新和開發新產品的機會。推進這項監管框架是我們推動現代化規則手冊策略的關鍵要素,也是委員會為後代將加密資產市場的創新帶回國內的又一步。」
擬議的規定包含兩項針對特定涉及加密資產的投資合約的《1933年證券法》註冊要求豁免。第一項是一次性豁免,允許在四年期間內進行最高500萬美元的募資。第二項豁免則允許在每個12個月期間內進行最高7500萬美元的募資。在這兩項豁免下,發行人均須向投資者提供某些基於原則的敘述性揭露。此外,根據第二項豁免的發行人還須提供財務報表,並受持續報告要求的約束。
擬議的規定還包含一項條件性安全港,針對《1933年證券法》和《1934年證券交易法》中「證券」定義裡的「投資合約」一詞。如果滿足該擬議安全港的條件,則該加密資產將被視為不屬於這些「證券」定義下的「投資合約」。此外,擬議的規定將預先排除適用於依據「加密資產條例」中的豁免發行的證券,以及某些二級市場交易的州級證券法註冊和資格要求。
透過建立在委員會今年稍早發布的解釋性指引之上,擬議的規定旨在提高加密資產何時屬於聯邦證券法的範疇的清晰度,減少發行人設立和在海外運營的誘因,並為美國投資者擴大投資機會,同時提供更強大、更一致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