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美國總統2026年7月20日發布的第11048號公告(對加拿大歧視美國汽車貿易行為加徵額外關稅),我認定加拿大透過其汽車關稅制度,實際上歧視了美國的商業;此歧視使美國商業相較於其他國家處於不利地位;且加拿大的措施不合理,並未對所有外國的相同商品一視同仁地執行,對美國商業造成了負擔。為抵銷加拿大歧視或不合理且不平等地對美國汽車及零組件出口徵收關稅所造成的美國商業負擔或不利,我依據1930年關稅法第338條(19 U.S.C. 1338)(下稱「第338條」),自2026年8月19日起,對部分加拿大產品加徵額外從價關稅。

根據美國總統2026年8月18日發布的第11056號公告(暫停對加拿大歧視美國酒精飲料、乳製品及汽車貿易行為加徵額外關稅),我暫停了第11048號公告所加徵的額外從價關稅生效日期3天,因為加拿大承諾將移除第11048號公告中所述的歧視或不合理且不平等徵稅行為。

2026年8月21日,加拿大食言,停止誠信談判,並未移除第11048號公告中所述的歧視或不合理且不平等徵稅行為。

因此,於美國東部時間2026年8月22日凌晨12時01分,第11056號公告所實施的3天暫停期屆滿,第11048號公告所加徵的額外從價關稅生效。

我已收到資深行政部門官員關於第11048號公告所涉情況的狀態以及第11048號公告所加徵額外從價關稅影響的相關資訊、意見和建議,包括這些關稅如何有效抵銷美國商業的負擔或不利。根據資深行政部門官員的說法,儘管第11048號公告所加徵的額外從價關稅抵銷了美國商業的負擔或不利,但修改第11048號公告所加徵額外從價關稅的產品範圍,仍能抵銷美國商業的負擔或不利,並更能符合公共利益。依據資深行政部門官員的意見,修改第11048號公告所加徵額外從價關稅的產品範圍,是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且符合美國的利益。

在考慮了資深行政部門官員向我提供的資訊、意見和建議,以及其他相關資訊和考量後,我判定公共利益要求修改第11048號公告所加徵額外從價關稅的產品範圍。

我認為,本公告的修改將抵銷美國商業的負擔或不利,符合公共利益和美國的利益,是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並將更能符合公共利益。

第338條授權總統,若其判定符合公共利益,可透過指定並宣布最高不超過從價50%(或其等值)的額外關稅,來抵銷外國因不平等徵稅或歧視而對美國商業造成的負擔或不利,且該關稅不得早於總統宣布外國正實施不合理收費、勒索、規定或限制,且未對所有外國的相同商品一視同仁地執行,或實際上歧視美國商業,使其相較於任何外國商業處於不利地位之日起30天內生效。第338條亦授權總統,若總統認為公共利益需要,可暫停、撤銷、補充或修訂依據第338條發布的任何公告。此外,第338條授權總統,若外國維持或加劇對美國商業的歧視,且總統認為排除措施符合公共利益和美國利益,則可排除該外國的商品進口。

經修訂的1974年貿易法第604條(19 U.S.C. 2483)(下稱「第604條」)授權總統,將影響進口待遇的法規及其下的措施,包括關稅稅率或任何其他進口限制的移除、修改、維持或實施,納入美國協調關稅表(HTSUS)。

因此,本人,唐納·J·川普,美利堅合眾國總統,依據憲法和美國法律賦予我的權力,包括第338條;美國法典第3編第301條;以及第604條,特此公告如下:

(1)除本公告另有規定外,本公告附件一A部分所列的加拿大部分產品,進口至美國時,應依據第11048號公告加徵50%的額外從價關稅。此外,本公告附件一B部分所列的加拿大部分產品,進口至美國時,將不再依據第11048號公告加徵50%的額外從價關稅。依據第11048號公告所加徵的關稅,經本公告修改後,將適用於依據經修訂的1962年貿易擴張法第232條(19 U.S.C. 1862)所加徵的關稅之外。這些變更將自2026年9月15日美國東部時間凌晨12時01分起,對進入消費或從倉庫提取消費的貨物生效。

(2)美國協調關稅表將依據本公告附件二進行修改,自2026年9月15日美國東部時間凌晨12時01分起,對進入消費或從倉庫提取消費的貨物生效,且除非本措施被明確暫停、撤銷、補充、修訂或終止,否則將持續有效。

(3)各行政部門和機構(下稱「機構」)的負責人,應在其機構權限範圍內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以實施本公告。各機構負責人,在符合適用法律(包括美國法典第3編第301條)的情況下,可將採取此類適當措施的權力進行再授權。

(4)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衛局(CBP)局長,在與財政部長、商務部長和美國貿易代表協商後,有權發布為實施本公告所必需的任何規則、規章、指南、指示或決定,並有權採取任何必要措施來管理本公告。

(5)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衛局(CBP)局長,在與財政部長、商務部長、美國貿易代表、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主席以及其認為適當的任何其他資深行政部門官員協商後,應確定美國協調關稅表是否需要進行任何額外修改以實施本公告,並應透過在《聯邦公報》上發布通知來進行此類修改,包括對本公告附件的任何技術性或程序性更正。

(6)對於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衛局(CBP)局長為實施本公告而制定的任何規則或規章,CBP局長應在法律要求的範圍內,獲得總統或美國貿易代表的批准。美國貿易代表被授權代為行使總統在19 U.S.C. 1338(h)下的批准權。

(7)先前公告和行政命令中與本公告不一致的任何規定,在不一致的範圍內應被取代。

(8)若本公告的任何規定或其對任何個人或情況的適用被認定為無效,則本公告的其餘部分及其對任何其他個人或情況的適用不受影響。

為證,本人於公元兩千零二十六年九月八日,即美利堅合眾國獨立兩百五十一週年之際,在此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