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局長認為,有必要呼籲所有汽車駕駛與車主,盡其所能減少因使用不適當的裝置,尤其是在夜間,不必要地增強排氣聲浪或音量的惱人行為。」

任何曾在凌晨三點被改裝過的 Audi RS3 或類似車款的轟鳴與砰擊聲吵醒的人,都會贊同這項呼籲——然而,這項呼籲是在 115 年前發布的。

當時,唯一規範車輛噪音的法規僅要求在危險情況下使用喇叭。難怪當時「針對英國快速發展的汽車族群所產生的令人神經衰弱、刺耳的噪音,抱怨聲浪日益高漲」。

我們當時認為「汽車噪音的嚴重性被大大誇大了」,但僅僅五個月後,「這場爭議最終導致地方政府委員會發布了進一步的規定,禁止使用排氣閥門直通裝置(cut-outs)」——這種裝置讓汽車的排氣繞過消音器以提升動力。

這項規定「相當廣泛,它不僅禁止使用排氣閥門直通裝置,實際上也強制要求使用能夠顯著降低排氣聲響的消音器」——這一切都是由那些「品行惡劣的少數人」所造成的。

此外,我們抱怨,對於「搖撼房屋地基的笨重牽引引擎」和「所有種類的鐵輪馬車」這些更大的噪音來源,卻沒有任何限制。

到了 1928 年夏天,交通噪音——被一位國會議員形容為「造成相當大的痛苦,並對健康構成普遍威脅」——再次成為焦點。僅在過去一年,就有約 10,600 名駕駛因過度噪音被起訴,因此成立了一個廣泛的委員會進行調查。次年春天,該委員會的建議是實施更多管制。

因此,從 1929 年 8 月起,「使用任何因缺陷、缺乏維修、不當調整或裝載而直接或間接導致任何過度噪音的汽車」都是非法的。

然而,正如讀者 EJ Burrow 指出的,仍然存在一個大問題:「除非發明一種合理執行的辦法,否則法律很可能淪為徒勞的荒謬,更傾向於被違反而非遵守。警方似乎完全不知道該如何著手處理這個問題。」

顯然並非所有人都如此,因為到年底,已有 1282 人根據該法案被起訴,儘管噪音在當時是無法量化的。這很快就會改變:在 1937 年,「寧靜已從黃金標準中逐漸消失」,我們首次嘗試使用聲音測量儀器。

當時已經設計出兩種聲音單位:分貝(decibel),一種純粹的機械能量測量單位;以及響度單位(phon),一種針對人耳聽覺響度的測量單位,考慮了人耳對不同頻率感知變數的影響。

交通部建議,任何汽車的噪音都不應超過 90 phons——這略高於坐在打開的窗戶旁聽快車經過的音量。我們測試的 Wolseley 轎車,在以最高檔以 30 英里/小時巡航時,距離麥克風 18 英尺處的峰值噪音為 77。

隨著汽車所有權的普及,1955 年引入了更多管制:「每輛(內燃機)車輛都必須配備消音器、膨脹室或其他適合且足夠的裝置,以盡可能合理地降低排氣噪音。」

然而,正如一位國會議員在 1959 年所爭辯的,「許多車輛在這方面尤其令人厭惡,特別是摩托車和跑車。它們在出廠時可能不會產生過度噪音,但在車主看來經過『改進』後,卻產生了完全不必要的、地獄般的噪音。」

那個冬天,我們加入了紹森德警方的行列,他們使用分貝計來「消除法規中定義的聲音評估的任意性」。他們設定了警告或起訴的門檻為 95 分貝——「略高於地鐵列車內部的音量」。但我們聽到的最大聲是 92 分貝,來自一輛「以二檔全速行駛的、聲名狼藉的跑車」。

儘管如此,另一份政府關於此問題的報告於 1960 年被委託編制。一位國會議員嘲笑道:「當我聽到一輛跑車以伴隨的巨大轟鳴聲呼嘯而過時,我最主要的感受是近乎尷尬,一個成年人竟然會以如此幼稚的方式尋求炫耀。」確實如此。

直到 1970 年,「過度噪音」才在英國法律中跨越了客觀性的界線,被定義為 87 分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