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大阪市民因遭大阪府警員在未持有逮捕令的情況下,非法拘束約16分鐘,向大阪府提起訴訟,求償共計440萬日圓。大阪地方法院(審判長:寺垣孝彥)於2日作出判決,認定身體拘束行為違法,判處大阪府須支付慰撫金等共計11萬日圓。

判決指出,2022年1月,大阪府警浪速署的警員在大阪市內一間便利商店發現一輛懸掛失竊車牌的汽車。警員上前欲對在車輛附近、正從後車廂取出物品的原告男性進行盤問,但男性逃跑,警員在數百公尺外的公園將其壓制在地,並拘束了約16分鐘。

判決認為,警員為阻止男性使用手機而抓住其雙手,以及像覆蓋般將其壓制在地等行為,已構成違反其意願的身體拘束。法院認定,在未持有逮捕令的情況下實施此類身體拘束,屬於違法行為。

大阪府方面主張,男性有滅證嫌疑的行為,且警員僅行使了必要最小限度的實力。然而,判決駁回了此論點,認為即使存在此情況,無逮捕令的身體拘束亦不被允許。

該名男性在身體拘束後,因被搜出背包內的安非他命而遭判有罪確定。大阪府警表示:「將仔細審查判決內容後再決定對策。」

大阪地院判決:警員無逮捕令非法拘束民眾,大阪府須賠償11萬日圓大阪地院判決:警員無逮捕令非法拘束民眾,大阪府須賠償11萬日圓大阪地院判決:警員無逮捕令非法拘束民眾,大阪府須賠償11萬日圓大阪地院判決:警員無逮捕令非法拘束民眾,大阪府須賠償11萬日圓大阪地院判決:警員無逮捕令非法拘束民眾,大阪府須賠償11萬日圓大阪地院判決:警員無逮捕令非法拘束民眾,大阪府須賠償11萬日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