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憲法及美國法律賦予總統的權力,特此發布命令:

第一條 目的與政策。太空是關乎美國國家安全、經濟成長、科學發現及技術創新的關鍵領域。美國在太空的優勢,取決於探索、保障太空及建立相關關鍵產業的人才的實力、技能與品格。為持續引領世界太空探索與技術發展,同時保障並捍衛美國在太空的國家利益,國家必須培養下一代的太空人、科學家、工程師、操作員、企業家、公務員及戰士,並確保他們有能力推進美國在太空的利益。達成此目標,需要我們從全國各地招募、培訓並留住美國最優秀、最聰明的人才。

因此,本屆政府的政策是透過擴大教育機會,培養太空領域的下一代領導者,來強化國家的太空勞動力。

第二條 美國太空學院總統委員會的設立與組成。(a) 特此設立美國太空學院總統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國家航空暨太空總署(NASA)署長將擔任委員會主席。總統科學與技術助理(APST)及總統經濟政策助理(APEP)將擔任委員會副主席。NASA副署長將擔任執行主任。

(b) 除主席、副主席及執行主任外,委員會還將包括下列官員或其指派代表:

(ii) 總統辦公室幕僚長;

(iii) 管理及預算局局長;

(iv) 總統國家安全事務助理;

(v) 空軍部長;及

(vi) 由主席酌情決定,並與副主席協商後,邀請加入委員會的其他聯邦政府全職或固定兼職員工。

第三條 職責。(a) 委員會將就設立美國太空學院(以下簡稱太空學院)的提案,向總統提供諮詢與協助。太空學院是一個由NASA領導的聯邦學院,旨在結合嚴謹的技術教育、領導力發展、紀律培養及對公共服務的堅定承諾。太空學院將培養一群具備公民素養的專業領導者,為推進美國在太空領域的利益做好準備。

(b) 在本命令發布之日起120天內,委員會應透過總統科學與技術助理(APST)及總統經濟政策助理(APEP)向總統提交一份報告,提出設立太空學院的關鍵細節。報告應包含以下方面的建議:

(i) 太空學院的治理架構,包括適當的組織結構、權限、認證以及相關行政部門與機構(以下簡稱機構)之間的關係。在考慮的架構中,委員會應評估將太空學院設立在NASA內部的選項,包括為實施此類結構所需的行動;

(ii) 學術與領導力課程,包括學位課程、體驗式培訓及發展計畫的建議;

(iii) 畢業生的服役義務,包括在武裝部隊及聯邦文職部門的服役,以及履行這些義務的條件;

(iv) 申請人的資格要求,包括公民身份、安全許可、政府僱用或軍職身份;

(v) 選定適合所選治理架構的太空學院永久實體地點的流程;

(vi) 可根據現有法律授權採取的行政行動,以推進設立太空學院的目標,包括試點計畫、合作夥伴關係及其他準備性倡議的機會;

(vii) 實施委員會建議所需的立法行動;

(viii) 與現有聯邦教育計畫、合作夥伴關係及協議的協調;及

(ix) 設立太空學院的實施策略,包括時間表、行政與立法行動的順序,以及利用現有聯邦授權與計畫的機會。

(c) 主席可酌情設立由各機構代表組成的必要工作小組,以支持委員會的工作。此類工作小組可與學術界和業界專家以及其他利益相關者協商,以支持委員會的工作。任何此類工作小組應直接向委員會報告,委員會在採納任何工作小組的建議之前,應對其進行審議。

(d) 在獲得總統批准以及任何必要的立法行動後,NASA署長應與相關機構負責人協調,根據適用法律和可用財政資源,實施委員會經批准的建議。

第四條 一般規定。(a) 本命令的任何內容均不得被解釋為損害或以其他方式影響:

(i) 法律授予行政部門或機構及其負責人的權力;或

(ii) 管理及預算局局長與預算、行政或立法提案相關的職能。

(b) 本命令的實施應符合適用法律並取決於撥款的可用性。

(c) 本命令無意,亦不產生任何實體或程序上的權利或利益,可由任何一方依法或衡平法對美國、其部門、機構或實體、其官員、僱員或代理人,或任何其他人強制執行。

(d) 本命令的出版費用由國家航空暨太空總署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