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處罰特別危險且惡劣的駕駛行為,「危險駕駛致死傷罪」的構成要件將導入數值標準。修正後的《汽車駕駛致死傷處罰法》於二十五日在眾議院全體會議表決通過,正式成立。未來若在違反數值標準的狀態下發生致死傷事故,原則上將一律適用此罪。此法預計於七月施行,無謀駕駛的取締將有重大改變。

危險駕駛致死傷罪的最高刑期為二十年有期徒刑,較過失駕駛致死傷罪的七年有期徒刑為重。然而,過去因其構成要件不明確,有批評指出應屬危險駕駛的案例卻被適用過失駕駛。導入數值標準的目的在於釐清適用對象。

關於高速行駛,標準為在最高速限為時速六十公里以下的道路上「超過五十公里」,在超過時速六十公里的道路上則為「超過六十公里」。

今年九月起,隨著修正後的《道路交通法》施行令生效,地區居民日常使用的「生活道路」最高速限將從時速六十公里降至三十公里。因此,九月之後,若在時速八十公里以上發生致死傷事故,將有可能適用危險駕駛。

修正法除了數值標準外,也增設了「極度困難迴避重大交通危險的高速行駛」這項要件。根據法務省在國會的答辯,即使未達基準值,但在時速低於基準值十公里的範圍內,若當時有許多學童放學,或路面結冰等情況,也有可能適用。

關於酒駕,標準訂為呼氣中酒精濃度「每公升零點五毫克以上」。這相當於體重六十公斤的男性或五十公斤的女性飲用兩瓶大瓶啤酒或二至三合日本酒的狀態。根據現行法規定,即使未達基準值,若判斷為「因酒精影響導致無法正常駕駛的狀態」,仍有可能適用。

此外,故意使輪胎滑動或浮起而造成致死傷事故的情況,也新納入此罪的適用範圍。

除此之外,為酒醉駕駛增訂「呼氣中酒精濃度每公升零點五毫克以上」的數值標準的修正《道路交通法》也已表決通過,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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