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東京地方法院(審判長:衣斐瑞穗)於25日對一起訴訟做出判決,此訴訟由四名年齡介於17至20歲的年輕人提起,他們控告國家,主張公職選舉法禁止未成年人參與競選活動並施加罰則,此舉違反憲法。判決認為,一律限制未成年人自發性參與競選活動,違反了保障「表現自由」的憲法第21條。
另一方面,禁止利用未成年人參與競選活動,並對利用方施加罰則的規定,則被判為合憲。
原告方在訴訟中要求確認其有權參與競選活動的地位,並向國家請求損害賠償等,但判決均駁回了這些請求。
根據最高法院的判例,競選活動被定義為「在特定選舉中,為特定候選人呼籲投票」。
公職選舉法禁止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參與競選活動,違者將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三十萬日圓以下的罰金。公民權最長可被停止五年。罰則不僅針對參與競選活動的未成年人,也針對利用未成年人參與競選活動的一方。
在訴訟中,原告方主張,1952年公職選舉法修正案新設的兩項規定已「不合時宜」,一律禁止未成年人的自發性競選活動,侵害了憲法第21條保障的「政治表現自由」。他們並訴稱,罰則已超過憲法第31條保障的「適正刑罰」,顯得過度。
國家方面則辯稱,在兩項規定制定的當時,曾有大量未成年人被動員出來重複呼喊候選人姓名,導致「選舉公正性」受到嚴重損害的情況。為了防止此類事件發生,同時保護未成年人免受不當競選活動的影響,這兩項規定是必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