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岡市職員勞動組合一名女性職員,因被指控未參與示威遊行和集會等工會活動而被解僱,她認為解僱不當並提起訴訟,福岡地方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

山下智史法官認定,該女性職員對於參與工會活動屬於業務範圍的認知不足,且勞動組合的說明亦有不足,因此判決解僱無效。判決日期為28日。

根據判決內容,該女性於2021年12月被福岡市職員工會錄用為書記並開始工作。其勞動條件為週六、日及國定假日休息,工作時間為上午9時15分至下午6時,業務內容包括「一般事務、組織強化業務、企劃營運、其他」。然而,在2024年3月,她因工作成績不良、缺乏職務適性等理由被解僱。

工會方面主張,該女性職員在接受指示負責企劃主辦活動、參與示威遊行、進行機關會議的進度報告及製作會議記錄、以及擔任職場集會主持人等業務時,均未在無合理理由的情況下履行職務。

該女性職員則訴稱,在入職時並未接受詳細的業務說明,也未被告知參與會議和集會屬於其業務範圍。

判決認為,造成認知差異的原因和責任在於勞動組合方面,因其未能向缺乏工會相關知識和經驗的該女性職員詳細說明業務內容。「不應過度追究原告的責任」,因此結論為解僱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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