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明確「危險駕駛致死傷罪」的構成要件,導入數值基準的修正《汽車駕駛死傷處罰法》於7月21日施行。在超過高速或酒駕的基準值狀態下發生死傷事故,原則上將一律適用此法。
此罪將特別危險且惡劣的駕駛行為作為故意犯處罰,最高刑期為有期徒刑20年,較過失駕駛致死傷罪的最高刑期7年為重。
高速的基準為,在最高速限時速60公里以下的道路,超過「時速50公里以上」;在最高速限超過時速60公里的道路,則為超過「時速60公里以上」。
例如,在最高速限為時速60公里的普通道路上,若以時速110公里以上發生死傷事故;在最高速限為時速100公里的高速公路上,若以時速160公里以上發生死傷事故,則將適用此法。
由於9月起,日常生活中使用的「生活道路」最高速限將從時速60公里降至30公里,因此可能在時速80公里以上時適用此法。
即使未達基準值約10公里,但若當時有許多學童放學途中,或路面結冰等交通或道路狀況,仍有可能適用此法。
酒駕的基準為,呼氣中酒精濃度「每公升0.5毫克以上」。這相當於體重60公斤的男性或50公斤的女性,飲用2瓶大瓶啤酒或2至3合日本酒的狀態。即使未達基準值,若因酒精影響判斷為無法正常駕駛的狀態,仍有可能適用此法。
此外,在公路上故意滑行或抬起輪胎,並造成死傷事故者,也將適用此罪。
法務省已在官方網站(https://www.moj.go.jp/keiji1/keiji12_00239.html)刊載了關於修正法的問答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