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今日撤銷了一項在其非正式程序規則第202.5(e)條中編纂的政策。該政策規定,當委員會選擇和解一項包含處罰的執法行動時,除非被告或應訴人同意不公開否認訴狀或行政命令中的指控,否則委員會不會進行和解。撤銷第202.5(e)條使委員會與絕大多數沒有類似規則的聯邦機構的作法一致,並賦予委員會在和解執法行動時更大的靈活性,這有助於節省資源、提供確定性,並可能加快將資金返還給受損投資人的速度。此撤銷承認了此類否認對公眾利益的影響可能很小,而且該政策本身可能造成一種錯誤的印象,即委員會試圖迴避批評。
SEC主席Paul S. Atkins表示:「五十多年來,委員會一直將和解條件設定為被告不得公開否認委員會指控的承諾。我很高興我們今天撤銷了這項禁止否認的政策。」「批評政府的言論是美國傳統的重要組成部分。這項撤銷終止了禁止和解被告進行此類批評的政策。」
據悉,委員會沒有尋求因被告或應訴人違反其已同意的禁止否認條款而重新開啟行政或民事訴訟的已知案例。
鑑於第202.5(e)條的撤銷,委員會將不會執行現有的、已生效的禁止否認條款。若現有禁止否認條款被違反,委員會將不會採取行動要求地方法院撤銷和解協議(或重新開啟審判程序)。
委員會通常不要求和解被告承認指控。今日的撤銷不影響委員會關於和解中承認事項的慣例,也不影響委員會在與拒絕承認事實或責任的被告和解時的裁量權,或作為和解一部分協商承認事項的裁量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