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關西電力大飯核電廠3、4號機(福井縣大飯町)的運轉,因居民認為將被迫承受嚴重的生活與健康損害,故來自42個都道府縣約3500名居民向關西電力與日本政府提起訴訟,要求停止運轉並賠償。京都地方法院(裁判長:齋藤聰)於14日駁回了居民的請求,判決居民敗訴。
在2011年3月東京電力福島第一核電廠事故後,日本國內所有核電廠皆停止運轉,但大飯核電廠3、4號機於2012年當時是全國唯一仍在運轉的核電廠。之後,該核電廠被原子能規制委員會認定符合已嚴格化的核電廠新規制標準,並於2018年重新啟動運轉。
訴訟中,主要爭議點為核電廠事故時的避難計畫,以及關西電力設定的「基準地震動」(指核設施運轉期間可能發生的最大搖晃)的妥當性。
居民方列舉了多項理由,指出避難計畫難以實施,例如:核電廠事故時的避難手段並未具體設想;距離核電廠5至30公里範圍內(緊急防護措施區域,UPZ)被規定為室內避難,此規定缺乏合理性;避難路線可能因自然條件而無法通行;高齡者及身心障礙者避難困難等。
此外,居民方主張大飯核電廠的基準地震動,作為核電廠抗震設計的指標,其設定過於偏低,實際可能發生的地震規模可能遠遠超出預期。「居民的人格權存在受到侵害的具體危險性」,居民方如此訴求。
對此,關西電力方面反駁稱,符合新規制標準的大飯核電廠安全性已充分確保,並否定了發生避難情境的可能性。
關於大飯核電廠3、4號機,居民等曾就日本政府的設置許可提起行政訴訟,在大阪高等法院5月的二審判決中,法院認定設置許可妥當,居民方逆轉敗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