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羅里達州的駕駛需要特別小心,務必以接近或等於速限的速度行駛,否則可能面臨罰單。這基本上是當地執法單位在針對「內側車道滯留者」的新一波執法行動後所傳達的訊息。其結果是,警方可以對開得太慢或超速的駕駛開罰。就稅收而言,這是雙贏。就道路設計和速限設定而言,這似乎是雙輸。
根據佛羅里達州法規 316.081,在同一方向有兩條或更多車道的道路上行駛的駕駛,若知悉或應合理知悉有較快的車輛從後方超車,則不得持續行駛於最內側車道。對於超車和準備左轉有合理的例外情況,但違規將被視為移動違規。該法規是近期執法行動的核心,並由佛州公路巡警(FHP)在網上強調。
該部門在一段短影片中強調,內側車道僅供超車使用。警方攔查了許多僅僅在內側車道行駛的駕駛,並對其中幾位開罰。奧蘭治縣治安官辦公室(OCSO)強調濫用內側車道的危險性是完全正確的。無法超車的駕駛有時會採取更危險的變換車道行為,將所有人置於危險之中。此外,速度差異也很重要。聯邦公路研究一再發現,當車輛的速度偏離周圍車流時,事故發生率就會上升,無論是快還是慢。
這並不意味著內側車道滯留者在道德上等同於以每小時一百英里的速度行駛的人,但這確實解釋了為何「滾動式路障」可能導致急煞車、惱怒的變換車道,以及越來越愚蠢的決定。聯邦公路管理局(FHWA)的研究也將較大的速度差異與較高的事故發生率聯繫起來。但佛羅里達州是一個有趣的案例,考慮到其基礎設施以及對逮捕那些被抓到以每小時 100 英里或超速 50 英里行駛的駕駛的重視。
這個門檻來自眾議院法案 351,即所謂的「超級超速法案」,該法案於 2025 年 7 月 1 日生效,並創設了一項名為「危險超速」的刑事犯罪,初犯最高可判處 30 天監禁和 500 美元罰款,累犯則提高至 90 天和 1,000 美元。
該州基本上要求駕駛在看起來像是為遠高於速限的車速而設計的道路上自我約束。寬闊、平坦、多線道的幹道,擁有寬闊的路肩、良好的視線和一連串的車道入口,可能會讓人覺得可以安全地提高速度。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在某些情況下,在適當的條件下,它們可以安全地以非常高的速度行駛。
駕駛應對自己的選擇負責。句點。但是,如果道路的幾何設計指示一半的交通以一種速度巡航,而標誌和執法卻告訴他們另一種速度,那麼由此產生的混亂就不是單純的駕駛問題。這是基礎設施提供了混合的指示,然後對人們的不同解讀感到驚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