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族因繼承父親的債務,在償還部分款項後獲得剩餘債務免除,這是否構成「所得」而應課徵所得稅?此一爭議案件,最高法院第三小法庭(審判長:沖野真已)於23日的判決中,表明「課稅有其空間」,並為求進一步釐清事實,將案件發回二審的東京高等法院進行審理。此為四位審理法官的「多數意見」。

原告為居住在東京都的一對母子。根據判決內容,原告之父於2002年因擔任債務保證人,遭銀行提告並被求償16億日圓。事後雙方達成和解,約定①在期限內支付6億2630萬日圓的分期款項,②若能支付此筆款項,則剩餘的9億7370萬日圓債務將予免除。

父親支付了①中的6億2530萬日圓,但在還差100萬日圓時過世。其子與母親繼承債務後,支付了這100萬日圓的分期款項,並獲得②中9億7370萬日圓的債務免除。

針對此債務免除,母子二人於2017年認為「這不是所得」,並進行了前一年度的確定申報。然而,稅務署卻認定「(②的)免除金額屬於所得」,因此追徵了總計超過2億日圓的稅款。

繼承父親債務獲免除,遺族獲利是否應課所得稅?最高法院發回更審繼承父親債務獲免除,遺族獲利是否應課所得稅?最高法院發回更審繼承父親債務獲免除,遺族獲利是否應課所得稅?最高法院發回更審繼承父親債務獲免除,遺族獲利是否應課所得稅?最高法院發回更審繼承父親債務獲免除,遺族獲利是否應課所得稅?最高法院發回更審繼承父親債務獲免除,遺族獲利是否應課所得稅?最高法院發回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