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身為美利堅合眾國總統(下稱「總統」)所賦予的權力,本人特此核准本總統許可證予 Enbridge Energy, Limited Partnership(下稱「被許可人」),並受其中所載條件之約束。

被許可人係依據德拉瓦州法律組織之有限合夥企業,且為 Enbridge Inc.(一家依據加拿大法律組織之公司)之間接子公司。本人特此核准被許可人營運及維護如本文所述之現有邊界管線設施,該設施位於美國與加拿大之國際邊界,橫跨北達科他州 Pembina 郡,用於運輸原油及各類石油產品(包括但不限於石腦油、液化石油氣、天然氣液體、噴射燃料、汽油、煤油及柴油),但依據經修訂之《天然氣法》第 3 條(15 U.S.C. 717b)所規範之天然氣除外。

本許可證將取代並撤銷先前於 1991 年 12 月 12 日發布之總統許可證。

本許可證不影響任何其他相關法律及法規之適用性。如本文第 2 條所述,邊界設施仍應遵守所有此類法律及法規。

本許可證中所稱之「設施」,係指與被許可人於 2026 年 1 月 16 日申請修訂現有許可證相關之國際管線計畫中位於美國境內之部分,以及附屬於該部分之任何土地、結構、設備或器材。

本許可證中所稱之「邊界設施」,係指本許可證發布時已存在之 26 英吋、34 英吋及 18 英吋直徑管線,構成設施之部分,其範圍自美國與加拿大之國際邊界起,延伸至位於北達科他州 Pembina 郡,並包含位於美國境內之第一個主線關斷閥或泵站,分別距離國際邊界約 25 英里、0.75 英里及 18 英里,以及附屬於該部分之任何土地、結構、設備或器材。

本許可證受以下條件約束:

第 1 條。本文所述之邊界設施及其所有營運方面,均應遵守本許可證及其後續任何總統修訂案之所有條件、規定及要求。被許可人不得對邊界設施、邊界設施之位置或本許可證所授權之營運進行實質性變更,除非總統已於本許可證之修訂案或新許可證中核准該變更。此類實質性變更不包括被許可人可對邊界設施之平均每日輸送量進行變更,以達到邊界設施可實現之任何產品量,亦不包括對任何此類產品之流向進行變更。

第 2 條。邊界設施之營運及維護標準與方式,應接受聯邦、州及地方適當機構代表之檢查。經正式授權並執行公務之該等機構之官員及員工,應獲被許可人給予自由且不受限制地進入邊界設施之權利。邊界設施,包括其營運及維護,應遵守所有適用之法律及法規,包括美國交通部管道及危險材料安全管理局發布或管理之管道安全法律及法規。被許可人應取得相關州及地方政府實體,以及相關聯邦機構之必要許可。

第 3 條。在本許可證終止、撤銷或歸還時,除非總統另有決定,否則被許可人應自行負擔費用,於總統指定之期限內移除邊界設施。若被許可人未能遵守移除命令,或未能對邊界設施採取其他適當行動,總統得指示適當官員或機構接管邊界設施,或自行移除邊界設施或採取其他行動,費用由被許可人負擔。被許可人對因任何此類接管、移除或其他行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提出索賠。

第 4 條。當總統認為為確保美國國家安全需要進入並佔用任何邊界設施或其部分,並在總統認為必要之期間內保留其佔有、管理或控制權時,美國應有權如此行事,但前提是總統或其指定人員已向被許可人發出適當通知。美國亦有權隨後將佔有及控制權歸還予被許可人。若美國行使本條所述之權利,應根據正常條件下之合理利潤,向被許可人支付對該邊界設施使用之公正合理之補償,並承擔將邊界設施恢復至先前狀態之費用,扣除美國可能進行之任何改良之合理價值。

第 5 條。任何邊界設施或其部分之所有權或控制權之轉讓,或被許可人名稱之變更,應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總統或其指定人員,並包含識別任何受讓人之資訊。儘管有任何此類轉讓或變更,本許可證仍應繼續有效,並受其所有條件、授權及要求,以及其任何修訂案之約束,除非隨後由總統終止、撤銷或修訂。

第 6 條。(1) 被許可人負責取得任何可能變得必要或適當之通行權授予或地役權、許可證及其他授權。

(2) 被許可人應使美國免受因邊界設施之營運或維護,包括因危險物質或廢棄物之釋放、預期釋放或排放所造成之環境污染,所引起之任何聲稱或判決之責任之損害賠償。

(3) 為確保邊界設施之安全營運,被許可人應使其及所有部分保持良好維修狀態,並遵守適用法律。

第 7 條。被許可人應向總統或其指定人員,以及向適當機構提交關於邊界設施,或被許可人與之相關之活動及營運之宣誓聲明或報告,如同現行或未來依據美國政府或其機構之任何法律或法規所要求者。此類報告義務不改變本許可證作為總統單獨發布之指令之意圖。

第 8 條。應要求時,被許可人應向總統或其指定人員提供關於邊界設施之適當資訊。此類請求可能包括有關邊界設施當前狀況或預期之所有權或控制權、營運或維護變更之資訊。

第 9 條。本許可證無意,亦不,為任何一方對美國、其部門、機構或實體、其官員、員工或代理人,或任何其他人,在法律或衡平法上創造任何可強制執行之權利或利益,無論是實質性或程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