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阪府河內長野市的路上於 4 日晚間,發生大阪府警的警察官對持刀男子開槍的事件。事後,該名男子死亡。
府警的柴田延明警務課長評論表示:「根據現場到場的警察官報告,判斷其開槍要件已滿足,但詳細情況仍在調查中。」
規定警察官在執行職務時可採取何種手段的《警察官職務執行法》,規定在犯人逮捕或防止逃走、保護自己或他人等必要情況下,「在可合理判斷為必要的限度內」可使用手槍。
國家公安委員會規則的「警察官等手槍使用及處理規範」中,詳細規定了取出手槍、對準對方、預告射擊、實施威嚇射擊、射擊對方等細節流程。
例如,規範中規定,在符合《警察官職務執行法》規定的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等情況時,「可對準對方射擊手槍」。
根據府警表示,今後將基於此法律及規範等,持續檢證此次手槍使用是否恰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