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一個委員會表示,各國在法律上有義務考慮對跨大西洋奴隸貿易進行賠償,並採取其他措施來解決種族歧視的持久遺留問題。
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CERD)於週一發布的指導方針指出,這些義務源於 1965 年具法律約束力的《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而非奴隸貿易發生時的法律標準。
該委員會將此方法描述為一種「範式轉移」,擺脫了政府經常以此來抵制賠償要求的歷史責任辯論。
聯合國文件指出:「締約國必須為非洲裔人民實施涵蓋所有補救措施的綜合性賠償措施。」這份文件可能會被用於法庭訴訟。
CERD 表示,從 15 世紀到 19 世紀,至少有 1250 萬非洲人被帶走並販賣,這是歷史上最大規模的強迫遷移。
儘管反對者認為國家和機構不應為歷史罪行負責,但從官方道歉到經濟賠償的賠償要求,已在國際上獲得越來越大的動力。歐盟和英國於 3 月份在聯合國關於奴隸制的決議中棄權。
一些國家試圖透過辯稱當時沒有禁止奴隸貿易的國際法——所謂的「時際法原則」——來規避法庭上的正義訴求。
但聯合國文件認為,無論奴隸制和奴隸貿易在當時的法律性質如何,各國根據現有的國際義務,仍有責任解決其持續的影響。
聯合國文件稱:「無論原始歷史行為的法律定性如何,締約國仍受現有公約義務的約束,以解決結構性不平等問題。」
文件補充說,僅僅經濟賠償是不夠的,並敦促採取「變革性」措施,包括開放檔案、修改公共紀念碑和設立獨立的真相委員會。
Pela Boker Wilson,一位來自賴比瑞亞的委員會專家,曾協助起草該文件,她預計各國將超越廣泛的遺憾表達,並審查相關政策和法律。
她告訴路透社:「我們呼籲締約國採取具體而有意義的行動。」「我們希望肯定那些遭受的苦難被否認、被輕視或被遺忘者的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