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總統川普堅稱,他無需國會授權即可繼續與伊朗的戰爭,並辯稱過去的美國總司令並未尋求此類批准。
隨著關鍵的兩個月期限於週五屆滿,川普表示,他的前任們認為國會限制總統戰爭權的權力是「完全違憲」的。
當被問及是否會尋求國會授權時,川普說:「如你所知,許多總統都已經超越了它。」
「它從未被使用過。它從未被遵守過。」
川普補充說:「以前從沒有人問過。」
然而,現實情況更為複雜。
根據1973年的戰爭權決議,川普在通知國會戰爭開始後60天內,必須「終止美國武裝部隊在伊朗的任何使用」,除非國會投票決定繼續衝突。
該法案的通過是為了限制時任總統尼克森在越南繼續發動戰爭的能力。
週五是自2月28日以來屆滿60天,當時政府已通知國會對德黑蘭的襲擊。
但川普和國防部長皮特·海塞斯(Pete Hegseth)認為,當前停火生效時,期限時鐘就暫停了。
這引發了關於休戰是否計入60天期限的辯論。
無論如何,川普的一些前任總統都曾試圖遵守國會賦予的戰爭權力。
1983年,雷根總統在60天通知期內獲得國會批准,部署美國海軍陸戰隊進入黎巴嫩,確保了軍事行動符合法律。
老布希總統在發動「沙漠風暴」行動前,為1991年的海灣戰爭尋求了國會授權,儘管他認為並不需要國會的批准。
他的兒子小布希總統贏得了國會對他在阿富汗(2001年)和伊拉克(2003年)發動戰爭的批准。
但川普說得對,其他總統確實規避了戰爭權法。
在柯林頓總統任內,1999年美國轟炸科索沃的行動,在未尋求國會授權的情況下,就已超過了60天的期限。
歐巴馬總統辯稱,2011年美國在利比亞的軍事行動不屬於尼克森時代法律下的「敵對行動」,並在超過60天期限後繼續行動,未獲國會批准。
那次北約領導的干預最終持續了七個多月。
明尼蘇達州哈姆林大學(Hamline University)政治學和法律研究教授大衛·舒爾茨(David Schultz)告訴BBC:「僅僅因為其他總統沒有援引(1973年法律),並不意味著川普在這裡的做法是正確的。」
他補充說:「在這裡,川普基本上在沒有國會支持的情況下,讓我們捲入了戰鬥。」
「如果我們回顧這個國家的創立,回到1776年、1787年,我們的創始人之一的擔憂是,強勢的行政官員在沒有立法機關支持的情況下,讓我們捲入戰爭。」
川普經常指出,與其他衝突相比,伊朗的敵對行動時間很短,他引用了越南戰爭(19年)、伊拉克戰爭(近9年)、第二次世界大戰(6年)和朝鮮戰爭(3年)。
但由於華盛頓和德黑蘭在荷姆茲海峽的控制權以及伊朗的核計畫上仍然陷入僵局,川普擺脫衝突的途徑尚不明確。
正如歐巴馬在2014年談到美國在阿富汗的戰爭時所說:「結束戰爭比開始戰爭更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