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和預算局局長
總統國家安全事務助理
主旨:重建美國海軍與美國造船工業基礎
依據美國憲法及法律賦予本人作為總統的權力,包括《美國法典》第3編第301節,特此指示如下:
第一條 目的。美國海軍在過於複雜的設計和迭代設計變更程序方面遭遇了一系列造船挫折,導致成本增長、延誤和取消。造船商之間缺乏產能和競爭,導致六項主要海軍造船計畫訂單積壓嚴重,且商業造船業在全球競爭力不足。萎縮的造船工業基礎,加上鄰近供應商基礎的削弱,加劇了延誤並增加了成本。戰爭部應在擴大海軍結構的同時,恢復海事工業基礎的產能和競爭力。它將採用經過驗證、可靠且負擔得起的技術和船舶設計,並授予使短期內能從外國供應商採購的合約,同時鼓勵對美國造船工業基礎進行投資,這與其他主要設備採購(如破冰船)一致。我的政府已採取措施,透過2025年4月9日的第14269號行政命令(恢復美國海事主導地位),重振和重建國內海事產業和勞動力,以促進國家安全和經濟繁榮。為進一步落實該行政命令中的措施,本備忘錄提出了進一步加強美國海軍和美國造船工業基礎的額外行動。
第二條 恢復航艦的蒸氣和液壓系統。在本備忘錄發布日期後的60天內,戰爭部長應與海軍部長協商,透過管理和預算局局長(OMB)及總統國家安全事務助理(APNSA)向總統提交一份計畫,說明為建造CVN-81替換電磁航空母艦彈射系統和先進武器升降機為蒸氣和液壓系統所需的措施,包括時間表和資源需求。
第三條 擴大對美國海事工業基礎的投資和競爭。(a)依據《美國法典》第10編第8679(b)條,本人已認定,利用2025年10月9日美國與芬蘭之間關於中型破冰船建造的諒解備忘錄作為範本,增加國內造船產能符合美國國家安全利益。此「芬蘭模式」將用於本條第(b)(i)和(b)(ii)款所述最多三種船級,前提是外國供應商:
(i)同時在美國建造一家新船廠,或在美國現有船廠取得所有權或多數股權,並在首兩艘此類船舶之後,在美國船廠建造所有船舶;
(ii)為美國船廠僱用並培訓美國公民勞動力;
(iii)將母國外國船廠使用的專有造船技術和科技授權給美國船廠;以及
(iv)為美國船廠所有船舶的建造和維護採購美國供應鏈。
(b)在本備忘錄發布日期後的90天內,戰爭部長應:
(i)與海軍部長協商,透過管理和預算局局長及總統國家安全事務助理向總統提交一份計畫,包括時間表和資源需求,為具備足夠固有能力執行反潛戰、水面戰和護航任務的地面戰鬥艦制定新的競爭性採購方法,允許基於本條第(a)款所述國際採購模式的提案;以及
(ii)與商務部長和交通部長合作,並與海事局局長和海軍部長協商,向總統提交一份計畫,指示使用商務部長和美國貿易代表代表總統在各種貿易協議中承諾的財政資源,用於對美國海事工業基礎進行投資。該計畫應解決海上綜合補給油輪(CONSOL)和——另外——滾裝/滾降船(Roll-On, Roll-Off Vessels)的需求,概述一種新的競爭性採購方法,允許基於本條第(a)款所述芬蘭模式的海上綜合補給油輪和滾裝/滾降船提案。
(c)海軍不得對根據本條第(a)至(b)款所制定計畫實施的上述計畫中的原始成熟母設計施加迭代設計變更。未經戰爭部長與海軍部長、管理和預算局局長及總統國家安全事務助理協商批准,不得對母設計進行任何變更。
(d)本人特此將《美國法典》第10編第8679(a)條賦予戰爭部長的權力委託給他,以做出國家安全決定,即特定建造合約符合本備忘錄第3(a)條規定的條件,因此有資格獲得豁免;以及根據《美國法典》第10編第8679(b)(2)條,將根據本備忘錄第3(a)條做出的每項國家安全決定通知國會,以便豁免在國外船廠進行武裝部隊造船的一般禁令。根據《美國法典》第10編第8679(b)(2)條,在決定通知國會30天後,方可根據此豁免做出合約。
第四條 第五個公共海軍船廠。在本備忘錄發布日期後的120天內,戰爭部長應與海軍部長協商,透過管理和預算局局長及總統國家安全事務助理向總統提交一份計畫,以提高核動力潛艦和航空母艦的戰備狀態,其中包括利用私營部門的能力和建立第五個公共海軍船廠。第五個船廠的計畫應解決:足夠的乾船塢容量以服務未來二十年快速攻擊潛艦艦隊的預計增長;靠近美國太平洋艦隊的地理位置,包括美國本土、阿拉斯加、夏威夷和美國領土;場地選項包括最多三個新的乾船塢,其設計和建造能夠容納所有現有和預計類別的潛艦;創新的融資機制,如公私夥伴關係;以及時間表和資源需求。
第五條 組件維修中心。在本備忘錄發布日期後的90天內,戰爭部長應與海軍部長協商,透過管理和預算局局長及總統國家安全事務助理向總統提交一份計畫,以建立一個組件維修中心,接收新組件並翻新舊組件和零件,以滿足潛艦維修工業基礎的需求。該計畫應確定靠近主要公路、鐵路和河流運輸網絡的地理集中位置,並包括維持洛杉磯級、維吉尼亞級、海狼級、俄亥俄級和哥倫比亞級潛艦至少一套「艦隊套件」備用設備所需的資源。
第六條 改革海軍海上系統司令部(NAVSEA)。在本備忘錄發布日期後的120天內,戰爭部長應與海軍部長協商,透過管理和預算局局長及總統國家安全事務助理向總統提交一份對NAVSEA的審查報告,包括實施人員、組織和結構改革的建議。這些改革的目標應是:對NAVSEA領導層實施基於結果的問責制,以船舶和系統交付速度來衡量;減少官僚主義和繁文縟節;消除NAVSEA不同部門之間的優先事項衝突,這些衝突經常導致船舶和系統延誤、成本過高或過於複雜;以及防止NAVSEA對原始成熟母設計施加重新設計或迭代設計變更。
第七條 總則。(a)本備忘錄的任何內容均不得解釋為損害或以其他方式影響:
(i)法律授予行政部門或機構,或其負責人的權力;或
(ii)管理和預算局局長與預算、行政或立法提案相關的職能。
(b)本備忘錄的實施應符合適用法律並取決於撥款的可用性。
(c)本備忘錄無意,也不會,對任何一方對美國、其部門、機構或實體、其官員、僱員或代理人,或任何其他人,產生任何法律或衡平法上的可執行權利或利益,無論是實質性的還是程序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