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忘錄發送對象:田納西河谷管理局董事會

主旨:促進田納西河谷管理局薪酬實務的財政責任

依據美國憲法及法律賦予總統的權力,包括經修訂的《田納西河谷管理局法案》(1933年,16 U.S.C. 831 et seq.),本人特此指示:

第一條 政策與目的

田納西河谷管理局(TVA)是美國全資擁有的法人機構及工具,為公共利益而營運。作為聯邦擁有的實體,TVA肩負著以符合財政責任、問責制及公共服務原則的方式管理公共資源的重任。聯邦擁有企業過高的薪酬會損害公眾信心,且與聯邦資源的負責任管理不符。美國總統——整個聯邦政府的首長——的薪資為40萬美元。美國薪資最高的州長——一個州的行政首長——年薪約為25.4萬美元。然而,TVA的高級主管卻因其表面上的公共服務而獲得數百萬美元的薪酬。為確保財政責任並與公部門標準保持一致,有必要對TVA的薪酬施加合理限制。

第二條 薪酬限制

(a) 在進行年度普遍薪酬調查時,TVA董事會(下稱「董事會」)應更加重視聯邦、州及地方政府官員的薪酬。董事會應在適當且與年度調查一致的情況下,採納並實施政策,為包括執行長在內的所有TVA員工設定最高年總薪酬上限為50萬美元。

(b) 本備忘錄所稱「年總薪酬」包括薪資或任何其他報酬、獎金、激勵措施,以及TVA向相關員工提供的任何其他形式的當前或未來財務報酬。

(c) 本條款(a)所述的薪酬限制,建議適用於本備忘錄發布日期或之後達成的所有薪酬協議。

(d) 董事會成員的薪酬應限制在法定規定的最低額度。

第三條 實施

(a) 自本備忘錄發布之日起90天內,董事會應審議是否採納為實施本備忘錄第2(a)條所述薪酬限制所必需的政策、決議或治理措施。

(b) 自本備忘錄發布之日起120天內,董事會應透過管理和預算局局長向總統提交書面合規證明,說明為執行本備忘錄所採取的行動。

第四條 一般規定

(a) 本備忘錄的任何內容均不得被解釋為損害或以其他方式影響:

(i) 法律授予行政部門或機構及其負責人的權力;或

(ii) 管理和預算局局長與預算、行政或立法提案相關的職能。

(b) 本備忘錄的實施應符合適用法律,並取決於撥款的可用性。

(c) 本備忘錄無意,且不產生任何實體或程序上的權利或利益,可由任何一方依法或衡平法對美國、其部門、機構或實體、其官員、員工或代理人,或任何其他人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