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於週四裁定,檢方未能排除合理疑點,證明現年21歲的賭場發牌員陳慧晶於2019年9月8日攜帶兩支雷射筆和三瓶噴漆意圖用於非法目的。
裁判官黃靖宇指出,當晚警員在炮台山油街一公廁外截獲被告及五名男子時,現場並無示威活動或人群聚集。
他提到,當時年僅15歲的陳女並未攜帶任何抗議裝備或可能暗示她意圖參與衝突或破壞財物的物品。
他亦駁斥了警員的口頭證供中聲稱陳女見到警察後加快腳步的說法,認為若屬實,該警員不可能未將此事記錄在其書面聲明中。
一名現年21歲的女子陳慧晶,於2019年9月8日因被指攜帶雷射筆和噴漆而面臨與抗議相關的指控。東區裁判法院裁定,檢方未能排除合理疑點,證明她攜帶這些物品意圖用於非法目的。裁判官指出,當晚警方截獲她時並無示威活動,且她當時僅15歲,身上亦無任何與抗議相關的物品。裁判官駁回了警方證人稱她見警後加速離開的說法,認為若屬實,警方應會在書面聲明中記錄。
值得注意此案涉及香港國安法實施後的司法判決,對抗議相關案件的審理具有指標意義。
東區裁判法院於週四裁定,檢方未能排除合理疑點,證明現年21歲的賭場發牌員陳慧晶於2019年9月8日攜帶兩支雷射筆和三瓶噴漆意圖用於非法目的。
裁判官黃靖宇指出,當晚警員在炮台山油街一公廁外截獲被告及五名男子時,現場並無示威活動或人群聚集。
他提到,當時年僅15歲的陳女並未攜帶任何抗議裝備或可能暗示她意圖參與衝突或破壞財物的物品。
他亦駁斥了警員的口頭證供中聲稱陳女見到警察後加快腳步的說法,認為若屬實,該警員不可能未將此事記錄在其書面聲明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