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於週四裁定,檢方未能排除合理疑點,證明現年21歲的賭場發牌員陳慧晶於2019年9月8日攜帶兩支雷射筆和三瓶噴漆意圖用於非法目的。

裁判官黃靖宇指出,當晚警員在炮台山油街一公廁外截獲被告及五名男子時,現場並無示威活動或人群聚集。

他提到,當時年僅15歲的陳女並未攜帶任何抗議裝備或可能暗示她意圖參與衝突或破壞財物的物品。

他亦駁斥了警員的口頭證供中聲稱陳女見到警察後加快腳步的說法,認為若屬實,該警員不可能未將此事記錄在其書面聲明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