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一名男性因兩起對女性的同意殺人罪遭判有罪的案件,神奈川縣警於21日公布了當時將其中一名被害女性判斷為自殺的經過及再發防止對策。警方正式承認,當時未能察覺到死者體內檢測出的安眠藥成分與其處方藥物不同。縣警再次承認搜查上的疏失,並表示「因遺體狀況及遺書的存在,產生了自殺的先入觀念」。

根據17日的埼玉地方法院判決,無業的齋藤純被告(32歲)於2015年在橫濱市一名女性(當時22歲)家中,在獲得女性同意後,以安眠藥使其入睡,再用皮帶勒斃。2018年,他以同樣手法殺害了茨城縣一名女性(當時21歲)。被告被判處10年有期徒刑。

當時,神奈川縣警未能察覺橫濱市女性的案件性質,判斷為自殺。之後在埼玉縣警的搜查中,才浮現同意殺人案的嫌疑。在初次公審後的2026年3月,幹部曾與死者家屬會面並致歉。

神奈川縣警根據對當時搜查員的訪談及紀錄等進行了調查。調查發現,死者體內檢測出與其處方並長期使用的安眠藥不同種類的安眠藥成分,但搜查員卻未能察覺成分差異。縣警解釋說:「當時的簡易毒藥檢查主要著眼於違法藥物的使用與否,對於處方藥物的了解不足。」

此外,死者死亡數日後,家屬目擊到疑似被告本人、試圖進入死者家中,並向縣警通報「有可疑男子逃離」,但縣警承認當時「周邊沒有監視器,因此未深入調查」。

縣警表示:「對於有懷疑他人介入的跡象卻未能察覺,我們感到非常沉重。」作為再發防止對策,警方表明將慎重考慮第三方介入並進行搜查。並將對搜查員進行「關於基礎搜查、自殺關聯、以及以同意殺人罪為前提的搜查徹底性等方面的反覆教育訓練。」

神奈川縣警承認辦案疏失,未察覺藥物成分差異致誤判自殺神奈川縣警承認辦案疏失,未察覺藥物成分差異致誤判自殺神奈川縣警承認辦案疏失,未察覺藥物成分差異致誤判自殺神奈川縣警承認辦案疏失,未察覺藥物成分差異致誤判自殺神奈川縣警承認辦案疏失,未察覺藥物成分差異致誤判自殺神奈川縣警承認辦案疏失,未察覺藥物成分差異致誤判自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