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本人作為美國總統,依據美國憲法及法律,包括《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50 U.S.C. 1701 et seq.)(IEEPA)、《國家緊急狀態法》(50 U.S.C. 1601 et seq.)(NEA)、《1952年移民與國籍法》第212(f)條(8 U.S.C. 1182(f)),以及《美國法典》第3編第301條賦予的權力,並為針對2026年1月29日發布的第14380號行政命令(處理古巴政府對美國的威脅)中所宣布的國家緊急狀態採取進一步措施,本人特此決定並命令如下:
第一條 政策。如第14380號行政命令所述,古巴政府的政策、實踐和行動,繼續對美國國家安全和外交政策構成一種不尋常且特殊的威脅,其根源全部或實質上來自美國境外。這些政策、實踐和行動不僅旨在損害美國,而且也與自由民主社會的道德和政治價值觀背道而馳。
第二條 制裁對象行為。(a) 在美國境內、未來進入美國,或由任何美國人持有、控制的所有財產和財產權益,屬於下列人員的,均予凍結,不得轉讓、支付、出口、提取或以其他方式處理:
(i) 經由國務卿與財政部長協商;或經由財政部長與國務卿協商後,確定屬於下列情形的任何外國人:
(A) 在古巴經濟的能源、國防及相關物資、金屬與礦業、金融服務或安全部門營運或曾經營運,或由財政部長與國務卿協商後確定的古巴經濟其他任何部門;
(B) 由古巴政府或依本命令凍結財產或財產權益的任何人所擁有、控制或指示,或曾直接或間接為其或代表其行事或聲稱行事;
(C) 直接或間接擁有或控制依本命令凍結財產或財產權益的任何人;
(D) 為古巴政府或依本命令凍結財產或財產權益的任何人提供實質性協助、贊助、財務、物質或技術支持,或提供或支持商品或服務;
(E) 擔任古巴政府或依本命令凍結財產或財產權益的實體的領導人、官員、高級行政主管或董事會成員,或曾擔任此職位;
(F) 為古巴政府的政治分支、機構或工具;
(G) 在古巴境內嚴重侵犯人權行為負責或共謀,或曾直接或間接參與或試圖參與此類行為;
(H) 與古巴相關的貪腐行為負責或共謀,或曾直接或間接參與或試圖參與此類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挪用公款、為個人利益或政治目的徵用私人資產、或賄賂等,無論是古巴政府本身、代表古巴政府,或與古巴政府有關的現任或前任官員;或
(I) 為依本命令指定人員的成年家庭成員。
(b) 本條第(a)款的禁令適用於法律、或依本命令發布的規章、命令、指示或許可證所規定的範圍,並不受先前簽訂的合同或授予的許可證或執照的影響;但本款不適用於《聯邦條例大全》第31編第515部分許可證所授權的活動,也不影響其有效性。
(c) 除《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第203(b)條(50 U.S.C. 1702(b))要求者,或依本命令發布的規章、命令、指示或許可證所規定者,並不受先前簽訂的合同或授予的許可證或執照的影響:
(i) 禁止美國人或在美國境內對依本命令凍結的財產或財產權益進行任何交易或往來,包括但不限於向依本命令凍結財產或財產權益的個人提供或接收任何資金、商品或服務的捐助;
(ii) 禁止美國人或在美國境內進行任何規避、逃避或試圖規避本命令所列禁令的交易;以及
(iii) 禁止為違反本命令所列禁令而形成的任何陰謀。
(d) 本人特此認定,美國人向依本條第(a)款被確定為制裁對象的個人捐贈《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第203(b)(2)條(50 U.S.C. 1702(b)(2))所指類型的捐贈,將嚴重損害本人處理第14380號行政命令所宣布的國家緊急狀態的能力,本人特此禁止此類捐贈。
(e) 對於依本條第(a)款被確定為制裁對象且可能在美國擁有憲法權利的個人,本人認為,由於資金或資產可瞬間轉移,事先通知此類個人將採取的措施將使其無效。因此,本人認定,為有效應對第14380號行政命令所宣布的國家緊急狀態,無需事先通知依本條第(a)款所做的列名或決定。
第三條 旅行。(a) 本人特此認定,未受限制地允許符合本命令第2(a)(i)條一項或多項標準的外國人進入美國,將損害美國的利益,本人特此暫停此類外國人以移民或非移民身份進入美國,除非國務卿或其指定人員認定該外國人的入境符合美國國家利益。此類人員應與適用於2011年7月24日第8693號公告(暫停聯合國安理會旅行禁令及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制裁對象的外國人入境)第1條的人員相同。
第四條 外國金融機構。(a) 財政部長與國務卿協商後,特此授權對外國金融機構實施本條第(b)款所述的一項或多項制裁,一旦確定該外國金融機構為依本命令凍結財產或財產權益的任何人進行或協助進行任何重大交易。
(b) 對於符合本條第(a)款標準的外國金融機構,財政部長與國務卿協商後,可:
(i) 禁止開設、或禁止或嚴格限制其在美國維持代理帳戶或通過帳戶;以及
(ii) 凍結在美國境內、未來進入美國,或由任何美國人持有、控制的所有屬於該外國金融機構的財產和財產權益,並規定此類財產和財產權益不得轉讓、支付、出口、提取或以其他方式處理。本款所述的禁令應包括向依本款凍結財產或財產權益的任何人提供或接收任何資金、商品或服務的捐助或提供;以及接收來自任何此類個人的任何資金、商品或服務的捐助或提供。
(c) 本條第(b)款所述的制裁適用於法律、或依本命令可能發布的規章、命令、指示或許可證所規定的範圍,並不受先前簽訂的合同或授予的許可證或執照的影響;但本款不適用於《聯邦條例大全》第31編第515部分許可證所授權的活動,也不影響其有效性。
(d) 本人特此認定,向依本條第(b)款凍結財產或財產權益的任何人,或為其利益而捐贈《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第203(b)(2)條(50 U.S.C. 1702(b)(2))所指類型的物品,將嚴重損害本人處理第14380號行政命令所宣布的國家緊急狀態的能力,本人特此禁止此類捐贈。
第五條 授權。在符合適用法律的前提下,國務卿和財政部長被指示並授權採取一切必要行動來執行和落實本命令,包括暫時中止或修訂規章,或在《聯邦公報》上發布通知,並通過採納規則、規章或指導方針,以及運用賦予總統的所有權力,包括《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賦予的權力,以執行本命令。各行政部門和機構(機構)的負責人被授權並應在其機構權限範圍內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來執行本命令。各機構的負責人可根據適用法律,包括《美國法典》第3編第301條,將採取此類適當措施的權力重新授權給機構內部人員。
第六條 報告指令。財政部長與國務卿協商後,特此授權並指示向國會提交關於第14380號行政命令所宣布的國家緊急狀態和所行使權力的經常性報告和最終報告,並符合《國家緊急狀態法》第401條(50 U.S.C. 1641)和《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第204(c)條(50 U.S.C. 1703(c))。
第七條 定義。就本命令而言:
(a) 「實體」一詞意指合夥企業、協會、信託、合資企業、公司、集團、子集團或其他組織;
(b) 「古巴政府」一詞意指古巴政府、其任何政治分支、機構或工具,包括古巴中央銀行,以及任何由古巴政府擁有、控制或代表古巴政府行事的人;
(c) 「個人」一詞意指個人或實體;
(d) 「美國人」一詞意指任何美國公民、合法永久居民、依美國法律或美國境內任何司法管轄區設立的實體(包括此類實體的海外分支),或在美國境內的任何人;以及
(e) 「外國金融機構」一詞意指任何從事接受存款;發放、授予、轉讓、持有或經紀貸款或信貸;購買或出售外匯、證券、期貨或期權;或作為主體或代理人採購其買家和賣家的業務的外國實體。其包括但不限於存款機構;銀行;儲蓄銀行;貨幣服務企業;信用卡系統營運商;信託公司;保險公司;證券經紀商和交易商;期貨和期權經紀商和交易商;遠期合同和外匯經紀商;證券和商品交易所;結算公司;投資公司;員工福利計劃;貴金屬、寶石或珠寶交易商;以及上述任何實體的控股公司、關聯公司或子公司。該術語不包括《美國法典》第22編第262r(c)(2)條所識別的國際金融機構、國際農業發展基金、北美開發銀行,或由外國資產管制辦公室通知的任何其他國際金融機構。
第八條 一般規定。(a) 本命令的任何內容均不得被解釋為損害或以其他方式影響:
(i) 法律授予行政部門或機構,或其負責人的權力;或
(ii) 管理處主任與預算、行政或立法提案相關的職能。
(b) 本命令的執行應符合適用法律並取決於撥款的可用性。
(c) 本命令無意,也不會,對任何一方針對美國、其部門、機構或實體、其官員、僱員或代理人,或任何其他人,在法律或衡平法上產生任何可強制執行的實體或程序權利或利益。
(d) 本命令的出版費用應由國務院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