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作為美國總統依憲法及法律所賦予的權力,特此下令:

第一條 目的與政策。美國納稅人資助了一個龐大的福利系統,為有需要的公民提供住房、食物、醫療照護、現金援助等多項服務。各州負責管理這些聯邦資助的計畫,但部分州利用漏洞,避免對個人資格進行驗證,允許自我認證資格,並將資格範圍擴大至國會原意之外。更糟的是,儘管接受聯邦資金,部分州拒絕實施基本的防詐欺控管,例如向聯邦政府提供受益人資訊以便核實資格。因此,非法移民、罪犯、外國幫派、官僚、州及地方官員、非政府組織及不合格的服務提供者輕易利用這些原本應為合法合格美國人提供安全網的計畫。這種剝削及缺乏防範措施,導致廣泛的詐欺、浪費與濫用,損害了支付並使用這些計畫的美國納稅人,並大幅增加國家債務。

政治人物利用這些公共福利計畫鞏固對社區及政治體系的控制。由於移民政策寬鬆及移民詐欺,部分公共官員允許並庇護可能依賴以收入為基準的公共援助計畫(福利)的移民群體,藉此增加其政治支持與權力。這種支持激勵官員最大化福利流向這些社區,並使其權力增強。許多官員因此未能嚴格監管這些計畫,有時甚至故意忽視其中的詐欺、浪費與濫用,以確保福利流向這些移民。由於選舉誠信措施不足,部分不具投票資格的移民仍投票,且同一官員允許廣泛的選票收集行為,損害選舉誠信並助長其留任權力。

以明尼蘇達州的驚人詐欺為例,該州聯邦檢察官估計近年來醫療補助詐欺可能高達數十億美元。明尼蘇達每年約8.66億美元的食物券中,估計有近9%被錯誤使用。非營利組織「餵養我們的未來」策劃詐騙,透過設立假餐點地點並提交數百萬份未提供餐點的虛假申請,竊取近2.5億美元用於餵養貧困兒童。該詐騙案的一名被告亦被控向自閉症服務計畫提交虛假申請,該計畫亦存在廣泛詐欺。數億美元聯邦托兒資金被索馬利亞移民組織及其他人盜用,用於購買汽車、房產及奢華旅遊,並將資金匯往海外。聯邦政府正調查部分明尼蘇達州詐欺資金是否流向非洲最惡名昭彰的恐怖組織。這些問題均被州官員忽視或未被發現。且有強烈跡象顯示類似問題存在於加州、伊利諾州、紐約州、緬因州及科羅拉多州等其他州。事實上,明尼蘇達及其他20州曾提起訴訟,阻止聯邦政府對其受益人資格進行基本審查。如此廣泛且未被發現的詐欺,只能存在於忽視問題的系統中。

這些計畫中的詐欺與管理不善,等同於竊取美國納稅人辛苦繳納的稅款,以及應給予真正需要的美國人的福利。缺乏足夠的聯邦監督以防止詐欺、浪費與濫用,使不負責任的州政治人物得以增加本州的聯邦支出,進而推升醫療、住房、公共事業及食品價格的通膨。

更糟的是,前任政府採取政策削弱聯邦對州政府管理及分配聯邦資金的監督,包括減少合理的驗證措施、擴大無適當控管的資格範圍、容忍不可接受的錯誤率、創造詐欺制度性容忍的環境,並使富裕個人不當取得福利。

本政府將運用所有可用資源與權限,打擊詐欺、堵塞漏洞、執行資格規定,並保護合格美國人的福利,同時確保各州管理聯邦福利計畫時亦採取相同措施。

第二條 成立工作小組。(a) 特此於總統行政辦公室內成立消除詐欺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

(b) 美國副總統擔任工作小組主席。聯邦貿易委員會主席擔任副主席,依主席指示或主席缺席時主持會議,並行使主席權力。主席指定一名執行董事負責日常運作,向副主席報告。總統國土安全助理擔任工作小組高級顧問。

(c) 除主席、副主席及高級顧問外,工作小組成員包括以下行政部門及機構代表:(i) 財政部;(iii) 農業部;(v) 衛生與公共服務部;(vi) 住房與城市發展部;(viii) 退伍軍人事務部;(ix) 國土安全部;(x) 小企業管理局;(xi) 管理與預算辦公室;(xii) 以及主席認定的其他機構、監察長或總統行政辦公室內部組織。

(d) 主席或副主席召開定期會議,決定議程並指導工作,執行董事協助。主席可指定任何成員在副主席缺席時主持會議。

(e) 工作小組與國土安全委員會協調涉及執法、公共安全、國家安全、跨國犯罪及有組織犯罪的事項。

第三條 工作小組運作與優先事項。(a) 工作小組代表總統協調並加速全國策略,遏止聯邦福利計畫中的詐欺、浪費與濫用,涵蓋與州、地方、部落及領地夥伴共同管理的計畫。工作小組將向總統建議,並協調成員機構工作以:

(i) 改善聯邦福利計畫的資格驗證流程,強化資格規定執行,包括特定計畫要求及1996年個人責任與工作機會調和法案;

(ii) 建立適當控管,於資金撥付前防止不當支付,並協調機構行動,必要時暫停部分資金以建立控管;

(iii) 評估詐欺指標及高風險漏洞,包括主要詐欺趨勢及跨計畫大規模詐欺,並考慮成員機構使用第三方承包商以提升詐欺偵測效能;

(iv) 促進州、地方、部落及領地政府與聯邦政府、福利提供機構及執法機關間資訊與資料共享及協調;

(v) 透過跨機構資訊共享與協調,瓦解詐欺網絡及促成者,包括服務提供者、承包商及重複跨計畫違規者;

(vi) 調查並破壞詐欺實施機制,包括聯邦、州、地方、部落或領地官員協助詐欺的機制;

(vii) 適當且符合法律規定,防止涉及聯邦福利詐欺收益的匯款轉移;

(viii) 審計並確保前瞻性合規監控,用於識別聯邦福利計畫詐欺;

(ix) 分析所有與福利兌換相關的服務提供者或零售商識別資訊,檢查詐欺,並制定成員機構推薦政策以進行大規模重新驗證或重新授權,防止詐欺提供者。

(b) 各管理聯邦福利計畫的機構應依適用法律,向工作小組提供其認為與建議總統及協調揭露福利詐欺及提升偵測能力相關的資訊。

(c) 工作小組受總統直接監督與控制,並透過主席定期向總統報告工作進展,確保行動符合總統指示。

第四條 改善控管與防詐措施。(a) 工作小組成員機構應識別最易受詐欺影響的福利交易與流程,可能包括新申請、資格重新認定、服務提供者登記、資格自我聲明程序、付款目的地或收款人變更,或涉及第三方中介的交易。各機構應於本命令發布30日內,向工作小組主席及副主席提交相關交易與流程描述及防詐建議措施。

(b) 工作小組應於本命令發布60日內,協調成員機構採納適當的最低防詐要求,以防止詐欺及系統性濫用漏洞。若涉及州、地方、領地或部落管轄區管理的聯邦資金,工作小組及成員機構應處理該管轄區如何證明已實施防詐要求,並建議對未具備足夠防詐措施的管轄區採取聯邦資金扣留等措施。防詐要求可能包括:

(i) 身份及資格驗證;

(ii) 預付款完整性及風險控管,包括服務提供的正面文件要求;

(iii) 資訊與資料共享流程、更新標準、最低完整性檢查、跨計畫風險指標及協調回收與執法途徑,以防止移民擔保人、受益人及家庭相關詐欺、濫用或不當使用;

(iv) 適當使用服務提供者、供應商、承包商、非營利組織、中介及服務組織;

(v) 審計及補救措施,包括暫停、終止、償還、排除及禁止參與等行動。

(c) 工作小組成員應於本命令發布90日內,向主席及副主席提交可衡量的實施計畫。

第五條 行政支援。其他機構首長應依主席或副主席要求,提供工作小組所需的行政及技術支援或資訊。

第六條 促進納稅人追訴詐欺。司法部長應:

(a) 採取適當行動,促進私人依據31 U.S.C. 3730條對聯邦福利計畫詐欺提起民事訴訟;

(b) 確保此類訴訟獲得迅速審查,盡可能於31 U.S.C. 3730(a)(4)規定的60日內完成。

第七條 一般條款。(a) 本命令不應解釋為損害或影響:

(i) 法律賦予行政部門或其首長的權限;

(ii) 管理與預算辦公室主任關於預算、行政或立法提案的職能。

(b) 本命令應依適用法律及預算可用性執行。

(c) 本命令不創設任何可依法或衡平法強制執行的實質或程序性權利或利益,亦不對美國政府、其部門、機構、官員、員工或代理人或任何其他人產生法律責任。

(d) 本命令發布費用由財政部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