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依據身為美利堅合眾國總統(下稱「總統」)所賦予之權力,特此核發本總統許可證予 Enbridge 能源公司(下稱「被許可人」),並受其中所載明之條件約束。

被許可人係依據德拉瓦州法律組織設立之有限合夥企業,且為 Enbridge Inc.(一家依據加拿大法律組織設立之公司)之間接子公司。本人特此授權被許可人營運及維護如本文所述之現有邊界油管設施,該設施位於美國與加拿大之國際邊界,橫跨密西根州聖克萊爾郡,用於運輸原油及各類石油產品(包括但不限於石腦油、液化石油氣、天然氣液體、噴射燃料、汽油、煤油及柴油),惟不包含依據經修訂之《天然氣法》第 3 條(15 U.S.C. 717b)所規範之天然氣。

本許可證將取代並撤銷先前於 1991 年 12 月 12 日核發之總統許可證。

本許可證不影響任何其他相關法律及法規之適用性。如本文第 2 條所述,邊界設施仍應遵守所有該等法律及法規。

本許可證中所稱之「設施」,係指與被許可人於 2026 年 1 月 16 日申請修改現有許可證之申請案相關之國際油管計畫中,位於美國境內之部分,以及其附屬之任何土地、結構、設備或器材。

本許可證中所稱之「邊界設施」,係指本許可證核發時已存在之 30 英吋直徑油管,其延伸範圍自美國與加拿大國際邊界(位於密西根州聖克萊爾郡)起,至位於美國境內、距離國際邊界約 0.3 英里之第一個主線關斷閥或泵站為止,以及其附屬之任何土地、結構、設備或器材。

本許可證受下列條件約束:

第 1 條。本文所述之邊界設施及其所有營運方面,應受本許可證及其後續任何總統修正案之所有條件、規定及要求之約束。除非總統已於本許可證之修正案或新許可證中批准,否則被許可人不得對邊界設施、邊界設施之位置或本許可證授權之營運進行任何實質性變更。此類實質性變更不包括(且被許可人可進行)邊界設施之平均每日輸送量能力之變更,使其達到可透過邊界設施達成之任何產品量,以及任何該等產品之流向變更。

第 2 條。邊界設施之營運及維護之標準及方式,應接受聯邦、州及地方適當機關代表之檢查。經正式授權並執行公務之該等機關之官員及員工,應被授予被許可人對邊界設施之自由及不受限制之通行權。邊界設施,包括邊界設施之營運及維護,應遵守所有適用之法律及法規,包括由美國交通部管道及危險材料安全管理局發布或管理之管道安全法律及法規。被許可人應取得相關州及地方政府實體,以及相關聯邦機關之必要許可證。

第 3 條。在本許可證終止、撤銷或歸還時,除非總統另有決定,否則被許可人應自行負擔費用,於總統指定之期限內移除邊界設施。若被許可人未能遵守移除命令,或未能就邊界設施採取其他適當行動,總統得指示適當官員或機關代為處理邊界設施 — 或移除邊界設施或採取其他行動 — 由被許可人負擔費用。被許可人對因任何該等處理、移除或其他行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提出索賠。

第 4 條。當總統判斷為確保美國國家安全需要進入並佔有任何邊界設施或其部分,並在總統認為必要之期間內保留其佔有、管理或控制權時,美國應有權如此為之,惟總統或其指定之人應已向被許可人發出適當通知。美國亦應有權事後將佔有及控制權歸還予被許可人。若美國行使本文所述之權利,應依據正常條件下之合理利潤基礎,向被許可人支付該邊界設施使用之公正合理補償,並應負擔將邊界設施恢復至先前狀態之費用,扣除美國可能進行之任何改良之合理價值。

第 5 條。任何邊界設施或其部分之所有權或控制權之轉讓,或被許可人名稱之任何變更,應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總統或其指定之人,並應包含識別任何受讓人之資訊。儘管有任何該等轉讓或變更,本許可證仍應依其所有條件、授權及要求,以及其任何修正案之規定繼續有效,除非其後由總統終止、撤銷或修正。

第 6 條。(1) 被許可人負責取得任何可能變得必要或適當之通行權授予或地役權、許可證及其他授權。

(2) 被許可人應使美國免受因邊界設施之營運或維護,包括因危險物質或廢棄物之釋放、潛在釋放或排放所造成之環境污染,而產生之任何聲稱或判決之責任之損害賠償。

(3) 為確保邊界設施之安全營運,被許可人應將其及所有部分維持在良好修繕狀態,並遵守適用法律。

第 7 條。被許可人應向總統或其指定之人,以及向適當機關提交關於邊界設施,或被許可人相關活動及營運之宣誓聲明或報告,此類報告義務不改變本許可證作為總統單獨發布之指令之意圖。

第 8 條。應要求,被許可人應向總統或其指定之人提供關於邊界設施之適當資訊。此類請求可能包括有關邊界設施當前狀況或預期之所有權或控制權、營運或維護變更之資訊。

第 9 條。本許可證無意,亦不,對美國、其部門、機關或實體、其官員、員工或代理人,或任何其他人,在法律或衡平法上創造任何可強制執行之實體或程序性權利或利益。

為茲證明,本人於主曆兩千零二十六年四月十五日,即美利堅合眾國獨立二百五十週年之際,在此簽署本人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