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本人作為總統所擁有之憲法及美國法律賦予的權力,包括《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50 U.S.C. 1701 et seq.)(IEEPA)、《國家緊急狀態法》(50 U.S.C. 1601 et seq.)、經修正的《1974年貿易法》第604條(19 U.S.C. 2483),以及《美國法典》第3編第301條,本人特此決定並命令:
第1條 背景。1995年3月15日的第12957號行政命令(禁止與伊朗石油資源開發有關的某些交易)認定,伊朗政府的行動和政策對美國國家安全、外交政策和經濟構成不尋常且特殊的威脅,並宣布國家緊急狀態以應對該威脅。其後的多項行政命令——包括1997年8月19日的第13059號行政命令(禁止與伊朗有關的某些交易);2011年11月20日的第13590號行政命令(授權對向伊朗能源和石化部門提供商品、服務、技術或支持實施某些制裁);2012年7月30日的第13622號行政命令(授權對伊朗實施額外制裁);2020年1月10日的第13902號行政命令(對伊朗額外部門實施制裁);以及其他命令——進一步描述了伊朗政府構成的威脅,並採取了額外行動來應對第12957號行政命令宣布的國家緊急狀態。例如,2010年9月28日的第13553號行政命令(凍結與伊朗政府嚴重侵犯人權有關的某些人士的財產並採取其他行動)採取了應對第12957號行政命令宣布的國家緊急狀態的額外步驟,包括授權凍結財產以應對對伊朗境內人士的嚴重侵犯人權行為。2018年8月6日的第13846號行政命令(重新實施與伊朗有關的某些制裁)也採取了應對第12957號行政命令宣布的國家緊急狀態的額外步驟,包括實施制裁,以推進對伊朗政權施加財政壓力的目標,從而尋求全面且持久地解決伊朗政府構成的各種威脅。
本人已從各級官員處收到關於伊朗政府的行動和政策的額外資訊,包括與第12957號行政命令宣布並在後續命令中擴大的國家緊急狀態相關的情況。在審議了這些額外資訊後,本人認為,第12957號行政命令及其後續命令宣布的國家緊急狀態仍在持續,且伊朗政府的行動和政策繼續對美國國家安全、外交政策和經濟構成不尋常且特殊的威脅,該威脅的來源全部或實質上來自美國境外。
為應對第12957號行政命令及其後續命令所述的國家緊急狀態,本人認為有必要且適當對直接或間接購買、進口或以其他方式獲取伊朗任何商品或服務的外國商品實施額外的從價稅。依本人判斷,下述關稅制度,以及維持為應對第12957號行政命令及其後續命令所述國家緊急狀態而採取的其他措施,將能更有效地應對這些命令所述的國家緊急狀態。
第2條 關稅的實施。(a) 自本命令生效之日起,根據本條(b)和(c)款的規定,對進口到美國且為直接或間接購買、進口或以其他方式獲取伊朗任何商品或服務的外國商品,可徵收額外的從價稅率——例如25%。
(b)(i) 商務部長應與國務卿及商務部長認為適當的任何高級官員協商,確定在本命令生效日期之後,某外國是否直接或間接購買、進口或以其他方式獲取伊朗的任何商品或服務。在商務部長認定某外國直接或間接購買、進口或以其他方式獲取伊朗的任何商品或服務後,商務部長應將其認定告知國務卿,包括與該認定相關的任何資訊。
(ii) 商務部長可發布實施本命令所必需或適當的規則、條例和指南。商務部長也可做出為實施本命令所必需或適當的任何其他決定或採取任何其他行動。
(c)(i) 在商務部長根據本條(b)(i)款做出肯定性認定並將其告知國務卿後,國務卿應與財政部長、商務部長、國土安全部長和美國貿易代表協商,確定是否以及在何種程度上應對被認定為直接或間接購買、進口或以其他方式獲取伊朗商品或服務的外國商品徵收額外的從價稅率。
(ii) 如果國務卿決定應對被認定為直接或間接購買、進口或以其他方式獲取伊朗商品或服務的外國商品徵收額外的從價稅率,國務卿應將其建議告知本人,商務部長應將其與該建議相關的認定告知本人。本人將在決定是否以及在何種程度上對相關國家的商品徵收額外的從價稅率時,考慮該建議和認定,以及其他相關事項。
(iii) 國務卿可發布實施本命令所必需或適當的規則、條例和指南。國務卿也可做出為實施本命令所必需或適當的任何其他決定或採取任何其他行動。
第3條 修改權力。(a) 為確保應對本命令第1條所述的國家緊急狀態,本人可修改本命令,包括根據額外資訊、高級官員的建議或情況的變化進行修改。
(b) 如果某外國因本命令或根據本命令採取的任何行動而對美國進行報復,本人可修改本命令或根據本命令採取的行動,以確保本命令及其為應對第1條所述國家緊急狀態所採取的行動的有效性。
(c) 如果伊朗政府或受本命令影響的外國為應對第1條所述的國家緊急狀態採取重大步驟,並在國家安全、外交政策和經濟事務上與美國達成充分一致,本人可修改本命令。
第4條 監測與建議。(a) 國務卿應與其認為適當的任何高級官員協商,監測第1條所述國家緊急狀態的相關情況。國務卿應將任何可能表明需要進一步總統行動的情況告知本人。
(b) 國務卿應與財政部長、商務部長、國土安全部長、美國貿易代表以及其認為適當的任何其他高級官員協商,如果本命令或根據本命令採取的行動未能有效應對第1條所述的國家緊急狀態,則向本人建議額外的行動(如有必要)。
(c) 商務部長應監測某外國是否直接或間接購買、進口或以其他方式獲取伊朗的任何商品或服務。在某外國被認定為進行此類購買、進口或獲取後,商務部長應繼續進行此類監測。
第5條 授權。根據適用法律,國務卿、商務部長和美國貿易代表被指示並授權採取一切必要行動以實施和執行本命令——包括暫時中止或修改法規,或在《聯邦公報》上發布通知,並採納規則、條例或指南——並運用IEEPA等法律授予總統的任何權力,以實施本命令。各行政部門和機構(機構)的負責人被授權並應在其機構權限範圍內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以實施本命令。各機構負責人可根據適用法律,包括《美國法典》第3編第301條,將採取此類適當措施的權力重新授權給機構內部。
第6條 定義。就本命令而言:
(a) 「來自伊朗的商品或服務」一詞應根據31 C.F.R. 560.306進行解釋,該術語僅包括美國人士被禁止與伊朗進行交易的商品或服務。
(b) 「間接」一詞包括通過中介機構或第三國購買、進口或以其他方式獲取伊朗商品和服務,其中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可合理追溯至伊朗,由商務部長認定。
(c) 「伊朗」一詞指伊朗伊斯蘭共和國、其領土以及伊朗政府聲稱擁有主權、主權權利或管轄權的任何其他領土或海洋區域,包括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前提是伊朗政府對該區域行使部分或全部事實上的控制,或根據國際安排從該區域的經濟活動中獲益。
(d) 「伊朗政府」一詞包括伊朗伊斯蘭共和國政府、其任何政治分支、機構或實體,包括伊朗中央銀行和伊斯蘭革命衛隊,以及任何由伊朗政府擁有或控制、或代表伊朗政府行事的個人。
第7條 生效日期。本命令自2026年2月7日美國東部標準時間午夜12時01分起生效。
第8條 可分割性。如果本命令的任何規定或本命令的任何規定對任何個人或情況的適用被認定為無效,則本命令的其餘部分以及其規定對任何其他個人或情況的適用不受影響。如果本命令中的行動或根據本命令採取的任何行動被認定為無效,為應對伊朗政府的國家緊急狀態而實施的其他行動將不受影響並繼續有效。
第9條 一般規定。(a) 本命令的任何內容均不得被解釋為損害或以其他方式影響:
(i) 法律授予行政部門或機構,或其負責人的權力;或
(ii) 預算、行政或立法提案相關的行政管理和預算局局長的職能。
(b) 本命令的實施應符合適用法律並取決於撥款的可用性。
(c) 本命令無意,也不會,產生任何由任何一方對美國、其部門、機構或實體、其官員、僱員或代理人,或任何其他個人,在法律或衡平法上可強制執行的實體或程序性權利或利益。
(d) 本命令的出版費用應由商務部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