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美國總統所賦予的權力,本人特此發布此總統許可證,並受其中所載條件的約束,授予 Enbridge Energy, Limited Partnership(下稱「被許可人」)。被許可人是一家依據德拉瓦州法律組織的有限合夥公司,且為依據加拿大法律組織的 Enbridge Inc. 的間接子公司。特此授予被許可人許可,使其能夠在美國與加拿大國際邊界,北達科他州 Pembina 郡,靠近 Neche 地區,營運和維護現有的邊界油管設施,用於運輸原油及各類石油產品(無論精煉或未精煉,包括但不限於石腦油、液化石油氣、天然氣液體、噴射燃料、汽油、煤油和柴油),但不包括依據經修訂的《天然氣法》第 3 條(15 U.S.C. 717b)所規範的天然氣。

此許可證將取代並撤銷先前於 1998 年 7 月 23 日發布的總統許可證。

此許可證不影響任何其他相關法律和法規的適用性。正如本許可證第 2 條所確認,邊界設施應繼續遵守所有此類法律和法規。

本許可證所稱「設施」(Facilities)係指被許可人於 2026 年 1 月 16 日申請修改現有許可證時,與其國際油管項目相關的、位於美國境內的部份,以及任何附屬於其上的土地、結構、裝置或設備。

本許可證所稱「邊界設施」(Border facilities)係指本許可證發布時已存在的、直徑 36 英寸的油管,從美國與加拿大國際邊界在北達科他州 Pembina 郡延伸至美國境內第一個主線關斷閥或泵站(距離國際邊界約 18 英里),以及任何附屬於其上的土地、結構、裝置或設備。

本許可證受以下條件約束:

第 1 條。本文所述的邊界設施及其所有營運方面,應受本許可證及其後續任何總統修正案的所有條件、條款和要求的約束。未經總統在對本許可證的修正案或新許可證中批准,被許可人不得對邊界設施、邊界設施的位置或本許可證授權的營運進行實質性變更。此類實質性變更不包括被許可人可對邊界設施的平均每日輸送量進行變更,使其達到可通過邊界設施實現的任何產品量,以及對任何此類產品的流向進行變更。

第 2 條。邊界設施的營運和維護標準及方式,應接受聯邦、州和地方適當機構代表的檢查。經正式授權並執行公務的此類機構的官員和僱員,應被授予被許可人對邊界設施的自由和不受限制的通行權。邊界設施,包括邊界設施的營運和維護,應遵守所有適用的法律和法規,包括由美國交通部管道及危險材料安全管理局發布或管理的管道安全法律和法規。被許可人應從相關州和地方政府實體以及相關聯邦機構獲取必要的許可。

第 3 條。在本許可證終止、撤銷或歸還後,除非總統另有決定,被許可人應自費在總統指定的期限內拆除邊界設施。如果被許可人未能遵守拆除命令,或未能對邊界設施採取其他適當行動,總統可指示適當官員或機構以被許可人的費用,接管邊界設施——或拆除邊界設施或採取其他行動——。被許可人對因任何此類接管、拆除或其他行動造成的損害,無權要求賠償。

第 4 條。當總統認為確保美國國家安全需要進入並接管任何邊界設施或其部分,並在總統認為必要的時間內保留其佔有、管理或控制權時,美國應有權如此行事,前提是總統或其指定人員已向被許可人發出適當通知。美國亦應有權隨後將佔有和控制權歸還給被許可人。在美國行使本條所述權利的事件中,應根據正常條件下的合理利潤,向被許可人支付對該邊界設施使用的公正和公平的補償,並應承擔將邊界設施恢復到先前狀態的費用,扣除美國可能進行的任何改良的合理價值。

第 5 條。任何邊界設施或其任何部分的擁有權或控制權的轉讓,或被許可人名稱的任何變更,應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總統或其指定人員,並應包含識別任何受讓人(transferee)的信息。儘管有任何此類轉讓或變更,本許可證仍應根據其所有條件、許可和要求,以及其任何修正案保持有效,除非隨後被總統終止、撤銷或修正。

第 6 條。(1)被許可人負責獲取任何可能變得必要或適當的路權授予或地役權、許可證和其他授權。

(2)被許可人應使美國免受因營運或維護邊界設施而產生的任何聲稱或已判決的責任,包括因有害物質或危險廢物的釋放、威脅釋放或排放而造成的環境污染,並對此進行賠償。

(3)為確保邊界設施的安全營運,被許可人應將其及所有部分保持良好維修狀態,並遵守適用法律。

第 7 條。被許可人應向總統或其指定人員以及適當機構提交關於邊界設施,或被許可人相關活動和營運的宣誓聲明或報告,這些報告是現行或未來根據美國政府及其機構的任何法律或法規要求提交的。這些報告義務不改變本許可證作為總統單獨發布的指令的意圖。

第 8 條。應要求,被許可人應向總統或其指定人員提供關於邊界設施的適當信息。此類請求可能包括有關邊界設施當前狀況或預期所有權或控制權、營運或維護變更的信息。

第 9 條。本許可證無意,也不會為任何一方針對美國、其部門、機構或實體、其官員、僱員或代理人,或任何其他人,在法律或衡平法上創造任何可強制執行的實體或程序權利或利益。

為茲證明,本人於主曆兩千零二十六年四月十五日,即美利堅合眾國獨立兩百五十週年之際,在此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