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美國總統的權力,特此授予 Enbridge Energy, Limited Partnership(下稱「被許可人」)本總統許可證,並受其中所載條件約束。
被許可人係依據德拉瓦州法律組織成立的有限合夥企業,且為 Enbridge Inc.(一家依據加拿大法律組織成立的公司)的間接子公司。
特此授予被許可人許可,使其得以在美國與加拿大國際邊界,北達科他州 Pembina 郡,營運和維護本文所述的現有邊界油管設施,用於運輸各種精煉或未精煉的原油及石油產品(包括但不限於石腦油、液化石油氣、天然氣液體、噴射燃料、汽油、煤油和柴油),但不包括依據經修訂的《天然氣法》第 3 條(15 U.S.C. 717b)所規範的天然氣。
本許可證將取代並撤銷先前於 1994 年 6 月 16 日發布的總統許可證。
本許可證不影響任何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適用性。如本許可證第 2 條所述,邊界設施仍須遵守所有此類法律法規。
本許可證所稱「設施」,係指與被許可人於 2026 年 1 月 16 日申請修訂現有許可證相關的國際油管項目中,位於美國境內的部分,以及附屬於該部分之任何土地、結構、裝置或設備。
本許可證所稱「邊界設施」,係指設施中構成 20 英吋直徑油管的部分,該油管於本許可證簽發時已存在,從美國與加拿大國際邊界延伸至美國境內第一個主線關斷閥或泵站(位於距離國際邊界約 15.5 英里處),並包含該閥或泵站,以及附屬於該部分之任何土地、結構、裝置或設備。
本許可證受以下條件約束:
第 1 條。本文所述的邊界設施及其所有營運方面,均須遵守本許可證及其後續任何總統修訂案的所有條件、規定和要求。除非總統在修訂本許可證或簽發新許可證時批准,否則被許可人不得對邊界設施、邊界設施的位置或本許可證授權的營運進行實質性變更。此類實質性變更不包括邊界設施的平均每日輸送量能力、可透過邊界設施達到的任何產品量,以及任何此類產品的定向流動,被許可人可對這些進行變更。
第 2 條。邊界設施的營運和維護標準及方式,須接受聯邦、州和地方適當機構代表的檢查。經正式授權並執行公務的此類機構的官員和僱員,應被允許自由無限制地進入邊界設施。邊界設施,包括其營運和維護,須遵守所有適用的法律法規,包括由美國交通部管道及危險材料安全管理局發布或管理的管道安全法律法規。被許可人應從相關州和地方政府實體以及相關聯邦機構取得必要的許可。
第 3 條。在本許可證終止、撤銷或歸還時,除非總統另有決定,否則被許可人應自行承擔費用,在總統指定的時限內移除邊界設施。若被許可人未能遵守移除命令,或未能就邊界設施採取其他適當行動,總統可指示適當官員或機構以被許可人為費用,接管邊界設施——或移除邊界設施或採取其他行動——。被許可人對因任何此類接管、移除或其他行動造成的損害,不得提出索賠。
第 4 條。當總統認為確保美國國家安全需要進入並接管任何邊界設施或其部分,並在總統認為必要的期限內保留其佔有、管理或控制權時,美國應有權如此行事,前提是總統或其指定人員已給予被許可人適當通知。美國亦應有權隨後將佔有和控制權歸還給被許可人。若美國行使本條所述權利,應根據正常條件下的合理利潤,向被許可人支付使用該邊界設施的公正合理補償,並承擔將邊界設施恢復到先前狀態的費用,扣除美國可能進行的任何改良的合理價值。
第 5 條。任何邊界設施或其任何部分的擁有權或控制權的轉讓,或被許可人名稱的任何變更,均須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總統或其指定人員,並包含識別任何受讓人之資訊。儘管有任何此類轉讓或變更,本許可證仍將根據其所有條件、許可和要求及其修訂案保持有效,除非隨後被總統終止、撤銷或修訂。
第 6 條。(1) 被許可人負責獲取任何可能變得必要或適當的路權授予或地役權、許可證和其他授權。
(2) 被許可人應使美國免受因營運或維護邊界設施而產生的任何聲稱或已判決的責任,包括因危險物質或廢棄物洩漏、威脅洩漏或排放而造成的環境污染。
(3) 為確保邊界設施的安全營運,被許可人應將其及所有部分保持良好維修狀態,並遵守適用法律。
第 7 條。被許可人應向總統或其指定人員以及適當機構提交關於邊界設施,或被許可人相關活動和營運的宣誓聲明或報告,這些報告是現行或未來根據美國政府或其機構的任何法律或法規所要求的。這些報告義務不改變本許可證作為總統單獨發布的指令的意圖。
第 8 條。應要求,被許可人應向總統或其指定人員提供關於邊界設施的適當資訊。此類要求可能包括有關邊界設施當前狀況或預期擁有權或控制權、營運或維護變更的資訊。
第 9 條。本許可證無意,亦不為任何一方對美國、其部門、機構或實體、其官員、僱員或代理人,或任何其他人,在法律或衡平法上創造任何可強制執行的實體或程序權利或利益。
為茲證明,本人於主曆兩千零二十六年四月十五日,即美利堅合眾國獨立兩百五十週年之際,在此簽署本人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