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作為美利堅合眾國總統所擁有的權力,特此授予Enbridge能源有限合夥公司(以下稱「許可持有人」)本總統許可證,並附帶以下條件。許可持有人為依特拉華州法律組織的有限合夥企業,為加拿大法律組織的Enbridge Inc.間接子公司。特此允許許可持有人在位於北達科他州彭比納縣Neche附近的美加國際邊界,運營及維護現有的邊界管線設施,用於美加間運輸各類原油及石油產品(包括但不限於石腦油、液化石油氣、天然氣液體、噴氣燃料、汽油、煤油及柴油),但不包括受《天然氣法》第3條(15 U.S.C. 717b)規範的天然氣。
本許可證取代並撤銷先前於2017年10月13日簽發的總統許可證。詳見82聯邦公報53553號(2017年11月16日)(關於向Enbridge能源有限合夥公司簽發總統許可證的公告)。
本許可證不影響任何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適用性。如本許可證第2條所確認,邊界設施仍須遵守所有相關法律法規。
本許可證中所稱「設施」指許可持有人於2026年1月16日申請修訂現有許可證所涉及的國際管線項目中位於美國境內的部分,以及其附屬的土地、建築物、設施或設備。
本許可證中所稱「邊界設施」指本許可簽發時存在的36英吋直徑管線,從美加國際邊界(位於北達科他州彭比納縣Neche附近)延伸至美國境內約3英里處的第一個主線關閉閥或泵站,以及其附屬的土地、建築物、設施或設備。
本許可證受以下條件約束:
第一條。上述邊界設施及其運營的所有方面,均須遵守本許可證及其後續總統修訂的所有條件、規定及要求。除非經總統批准修訂或新許可,許可持有人不得對邊界設施、其位置或本許可授權的運營進行重大變更。重大變更不包括且許可持有人可對邊界設施的日均通過能力進行調整,及調整產品流向。
第二條。邊界設施的運營及維護標準及方式,應接受聯邦、州及地方相關機構代表的檢查。經正式授權並執行職務的官員及員工,許可持有人應無限制地允許其進入邊界設施。邊界設施及其運營維護須遵守所有適用法律法規,包括美國運輸部管線及危險物質安全管理局頒布或管理的管線安全法律法規。許可持有人須取得相關州及地方政府機構及聯邦機構所需的許可。
第三條。除非總統另有決定,許可證終止、撤銷或放棄時,許可持有人應自費在總統指定期限內拆除邊界設施。若許可持有人未遵令拆除或採取其他適當行動,總統可指示相關官員或機構接管、拆除或採取其他行動,費用由許可持有人承擔。許可持有人不得就此類接管、拆除或其他行動索賠損害賠償。
第四條。若總統認為為確保美國國家安全,有必要進入並接管邊界設施或其部分,並保留管理或控制權至總統認為必要的時間,美國有權行使此權利,前提是總統或其指定人已適當通知許可持有人。美國亦有權在此後恢復設施的所有權及控制權予許可持有人。若美國行使本條所述權利,應向許可持有人支付合理且公平的使用補償,並承擔恢復設施至原狀的費用,扣除美國可能進行的合理改良價值。
第五條。邊界設施所有權或控制權的任何轉讓,或許可持有人名稱的任何變更,須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總統或其指定人,並提供受讓人資訊。儘管有此類轉讓或變更,本許可證仍有效,並受所有條件、許可及要求及其修訂約束,除非總統後續終止、撤銷或修訂。
第六條。(1) 許可持有人負責取得任何必要或適當的通行權授予、地役權、許可及其他授權。
(2) 許可持有人應保障美國免於因邊界設施運營或維護引起的任何索賠或判決責任,包括因危險物質或危險廢棄物釋放、威脅釋放或排放所造成的環境污染。
(3) 為確保邊界設施安全運營,許可持有人應保持設施及其各部分良好維修狀態,並遵守適用法律。
第七條。許可持有人應依照美國政府或其機構現行或未來法律法規要求,向總統或其指定人及相關機構提交有關邊界設施或許可持有人相關活動及運營的宣誓聲明或報告。此報告義務不改變本許可證作為總統單方面指令的效力。
第八條。應要求,許可持有人應向總統或其指定人提供有關邊界設施的適當資訊。此類要求可能包括有關設施現況或預期所有權、控制權、運營或維護變更的資訊。
第九條。本許可證不旨在且不創設任何實質或程序性權利或利益,任何一方不得依法或衡平法對美國、其部門、機構、官員、員工或代理人或其他任何人主張執行權利。
茲證明,我於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五日簽署本文件,亦為美利堅合眾國獨立二百五十周年之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