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憲法及美國法律賦予總統的權力,特此命令:

第一條 目的與政策。(a) 美國戶外休閒產業每年創造超過 1.2 兆美元的產值,並支持超過 500 萬個工作機會。為確保美國的休閒釣魚活動保持強勁,聯邦漁業管理必須適當兼顧休閒和商業捕撈。從海洋釣客、近海船主到包船業者,休閒釣魚產業是我國戶外經濟的重要推動力。本命令與依據 2025 年 7 月 3 日第 14313 號行政命令(設立「讓美國再次美麗」委員會)所成立的「讓美國再次美麗」委員會,以及 2025 年 4 月 17 日第 14276 號行政命令(恢復美國海產品競爭力)一致,透過將聯邦立場從限制休閒釣魚權益轉變為積極賦權相關產業和沿海社區,來實現聯邦管理的現代化。

(b) 美國的政策是在所有聯邦海洋、海岸和公共土地決策中,將海洋休閒釣魚產業提升為重要的考量因素。

第二條 機關執行。(a) 為落實本命令第一條所述政策,所有相關的行政部門和機關(以下簡稱「機關」)應與各州及私營部門合作,積極重建、擴展、許可並現代化數據收集。所有這些機關應消除損害我國沿海經濟、對包船釣魚業務造成負擔並限制公眾獲取海洋資源的不必要限制。此外,我政府的政策是要求準確的前沿數據收集,並賦予州際聯邦合作夥伴關係生產負責任管理所需資訊的能力。

(b) 在本命令發布之日起 180 天內,根據 16 U.S.C. 1851,商務部長(以下簡稱「部長」)應審查依據《馬格努森-史蒂文斯漁業保護與管理法》(16 U.S.C. 1801 et seq.)發布的目標國家標準指南,以確保其與本命令的目的一致。具體而言,部長至少應考慮修訂國家標準 1(最佳產量)和國家標準 2(最佳科學資訊)的指南,以確保其適當考慮休閒漁業獨特的生物、經濟和社會特徵,並在適當情況下,促進州級數據快速整合到聯邦管理決策中。

第三條 現代化休閒捕撈量與努力量估計數據收集基礎設施。(a) 為解決聯邦休閒捕撈量與努力量估計數據長期以來的不準確和延遲問題,聯邦政府必須擺脫過時的數據收集和抽樣做法。因此,部長應透過國家海洋暨大氣總署(NOAA)署長,在可行且符合適用法律的情況下,採取適當行動,包括在必要時依據 16 U.S.C. 1851 和 1855(d) 進行法規制定,以現代化聯邦數據收集基礎設施。

(b) 部長應透過 NOAA 署長,評估傳統郵寄調查系統在收集休閒捕撈量與努力量數據方面的統計可靠性,以及其在動態漁業管理方面的適當性。在決定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逐步淘汰此類郵寄調查系統時,應考慮此分析結果。

(d) 在可行且符合適用法律的情況下,透過本條第 (c) 款所述行動應用程式收集的數據,應安全地匯總到現代化的聯邦數據架構中。此數據架構將處理即時捕撈、努力量和觀察數據,作為漁業管理者進行資源評估、設定季節性配額以及做出快速、數據驅動的監管決策的主要分析儲存庫。

第四條 恢復漁業科學與數據的完整性。(a) 為進一步確保本命令第三條所述現代化過渡期間的決策基於改進的數據收集實踐,我已確定需要採取一些額外措施。

(b) 在美國灣和北大西洋海岸,由於 NOAA 海洋休閒資訊計畫(MRIP)數據的不準確,休閒權益已被不當限制。為改善這些數據缺陷,部長應透過 NOAA 署長,在符合適用法律(包括 16 U.S.C. 1801 et seq.)的情況下,考慮為 MRIP 針對任何季節性漁業收集的數據,設立一個與百分比標準誤差(PSE)掛鉤的數據替換閾值。當季節性漁業的 MRIP 數據 PSE 達到或超過指定的數據替換閾值,且受影響的州收集的休閒捕撈量與努力量數據的誤差率較低時,NOAA 應考慮在有關漁業的管理決策中,使用該州數據替換 MRIP 數據。此方法將有助於確保,符合國家標準 2,保育和管理措施均基於最佳科學資訊。

(c) 為解決大西洋條紋鱸等標誌性休閒漁業和已枯竭魚種的衰退問題,部長應列出關鍵物種清單,與休閒釣魚社群、包船船長和州級機構合作,收集即時數據,部署先進標籤技術,並改進捕撈後釋放的死亡率估計。部長應與釣魚社群合作,開發並啟動至少兩個新的休閒漁業數據收集或管理方法試點計畫,測試實現可持續漁業管理以最大化釣魚權益的創新解決方案。

(d) 在本命令發布之日起 180 天內,部長應制定一份為期 5 年的綜合戰略計畫,包含明確的實施里程碑,以改進休閒漁業經濟數據的收集、分析和應用,以支持漁業管理。該計畫應確保在聯邦漁業管理決策和漁獲機會中,充分考慮休閒釣魚(包括包船漁業和岸邊支援產業)的經濟影響和價值。

第五條 廢除限制海洋基礎設施和權益的法規。(a) 在本命令發布之日起 30 天內,內政部長、農業部長、商務部長和陸軍民事工程助理部長應在符合適用法律的情況下,採取措施啟動暫停、修訂或廢除過度負擔船主、釣客和戶外企業的法規。

(b) 因此,部長應在可行且符合適用法律的情況下,利用技術進步來避免海洋哺乳動物的干擾。在此過程中,部長應透過 NOAA 署長,並在必要時與美國海岸警衛隊司令協商,促進與私營部門的協調,整合關鍵技術。

(c) 為減少行政負擔,在本命令發布之日起 60 天內,相關機關應評估現有的機關許可權力,以實施向多年期許可(至少 3 年)過渡,並在適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包含標準的續期推定。為實施此續期推定而不產生新的資訊收集負擔,這些機關應在可行且符合適用法律的情況下,依賴機構間數據共享協議和內部數據庫驗證,而非新的申請提交。機關應考慮此續期推定是否應僅適用於「信譽良好」的許可證持有者,其定義可能為機關記錄證實以下情況的許可證持有者:

(i) 完全遵守美國海岸警衛隊安全法規;

(ii) 未發生重大環境或漁業違規行為;以及

(iii) 保持 100% 符合本命令第三條規定的強制性電子捕撈報告要求。

(d) 為盡量減少聯邦機關之間的重複申請,相關機關應在可行且符合適用法律的情況下,建立必要的基礎設施,以開發單一、統一的機構間特殊用途許可(SUP)申請,目標是在本命令發布之日起 1 年內部署統一的「一站式」聯合許可門戶。

第六條 加速人工魚礁和棲息地創建。(a) 在本命令發布之日起 60 天內,內政部長應透過海洋礦產管理局,設立聯邦外大陸架礁石計畫(計畫),以促進將退役的近海石油和天然氣及其他用途結構(不包括與海上風力發電設施相關的基礎設施)透過礁石化、傾倒化或其他核准的礁石化方法,轉化為永久性人工魚礁,並符合適用法律。

(b) 該計畫將適用於符合資格的近海結構和租賃持有人,這些結構和持有人必須滿足所有適用的法定、監管、環境、航行和安全要求。內政部長應制定計畫標準,確保保護航行和國家安全利益。

(c) 在設立該計畫時,內政部長應與商務部長、戰爭部長、美國海岸警衛隊司令以及其他適當機關的首長協調,以最大程度地合法簡化機構間審查和許可流程,減少不必要的行政延誤,並促進對符合資格的礁石項目做出及時決策。

(d) 在本命令發布之日起 120 天內,部長應透過 NOAA 署長,並與內政部長協調,審查並在適當且符合適用法律的情況下,修訂關於在國家海洋保護區和海洋國家紀念碑內設置和管理人工魚礁的 SUP 和其他適用授權的政策和程序。此類修訂應尋求建立透明高效的許可途徑,確定適合人工魚礁開發和其他國家利益用途的區域,並加強漁業、休閒釣魚、潛水和其他兼容的公共用途。

第七條 管理掠食者。(a) 為應對鯊魚和鰭足類動物掠食率的上升,部長應設立一個跨機構鯊魚和鰭足類動物掠食工作組。國務卿、內政部長和商務部長,以及美國貿易代表,應在適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積極解決可持續鯊魚漁業面臨的國際和國內障礙。這些行動應包括評估《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下的列名,指示美國魚類及野生動物管理局加快全球出口的非損害性評估,並審查所有區域漁業管理組織、公約、條約和協定,以確保其措施和行動促進強勁的商業和休閒漁獲。

(b) 為減輕鯊魚掠食對休閒釣魚業的經濟和生態影響,部長應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

(i) 根據部長的撥款權限,包括依據 15 U.S.C. 713c-3(c),優先考慮涉及包船船長和休閒釣魚組織的合作夥伴關係。

(ii) 在本命令發布之日起 90 天內,制定並實施(包括在必要時透過法規制定)標準化的「即時掠食報告」協議。在符合適用法律的情況下,部長應將此協議整合到現有的聯邦和州級連結的行動數據收集平台中,以實現掠食事件的快速繪製,並支持動態漁業管理決策。

第八條 增加魚類豐度項目。(a) 內政部長和美國魚類及野生動物管理局局長應確定延遲發放運動魚類恢復和划船信託基金的監管和行政障礙,並在符合適用法律的情況下,消除這些障礙。

(b) 在本命令發布之日起 60 天內,「讓美國再次美麗」委員會應召開一個恢復協調工作組,制定一個共享框架,以識別和減少同一流域內重複的恢復工作,確保聯邦資源在各機構之間得到有效利用。鼓勵各機構將棲息地恢復指標轉向以生產為目標。

第九條 總則。(a) 本命令的任何內容均不得解釋為損害或影響:

(i) 法律授予行政部門或機關的權力;或

(ii) 管理和預算局局長與預算、行政或立法提案相關的職能。

(b) 本命令的實施應符合適用法律,並取決於撥款的可用性。

(c) 本命令無意,也不會,產生任何由任何一方對美國、其部門、機關或實體、其官員、僱員或代理人,或任何其他人,在法律或衡平法上可強制執行的實體或程序權利或利益。

(d) 本命令的出版費用由商務部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