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政府為刑事再審制度修正所提出的法案,已送交國會,預計從26日起開始審議。這個制度能否讓冤案受害者更快、更確切地獲得救濟?圍繞著「證據開示」、「目的外使用」及「檢察官抗告」的激烈辯論預期將展開,法案仍有可能被修正。

「這不是內閣決定後就結束,而是從這裡才開始。」日本律師聯合會(日弁連)的再審法改正推進室長鴨志田祐美在14日的記者會上如此表示。

鴨志田曾擔任法制審議會(法務大臣的諮詢機關)部會委員,該部會負責彙整政府法案的基礎報告。她與同樣是委員的律師村山浩昭、田岡直博一同召開記者會,並指出了即使經過自民黨審查後,法案中仍存在的課題。

在國會審議中,最可能成為焦點的將是證據開示的範圍。曾以裁判長身份做出袴田巖案再審開始裁定的村山表示:「在再審案件中,證據開示是生命線。」

為了讓原被告主張無罪並請求再審,必須提出新的證據。然而,辯護方無法得知檢察官或警方掌握了哪些證據。在大多數獲得再審無罪的重大案件中,決定性的證據並非由辯護方提出的新證據,而是再審請求後由檢察官開示的證據。

然而,現行的刑事訴訟法中,並沒有關於再審程序的證據開示規則。即使法院勸告開示,檢察官也沒有義務遵從,開示往往耗費漫長歲月。以袴田案為例,「5件衣物的彩色照片」這一對再審無罪至關重要的證據,是在首次再審請求後的29年才被揭露。

在法制審的部會中,曾討論過限定開示範圍與廣泛開示範圍的方案,最終採納了限定方案。這是基於「應比一般刑事審判的開示範圍更窄」的想法。

根據法制審的報告,法案將義務化法院命令檢察官提出證據。但其對象僅限於同時滿足以下三個要件的證據:①與再審請求理由的關聯性 ②開示的必要性 ③開示後不會產生弊害。

關鍵在於「關聯性」與「必要性」的範圍。經過自民黨審查後,法案的附則中記載,命令提出證據的範圍「必須留意不得有不當的狹窄」。然而,無罪證據被埋沒的擔憂並未完全消除。

村山表示:「如果在國會上得到負責任的答辯,將會引導後續的運用。」他呼籲應透過政府的答辯來確保廣泛的證據開示。

田岡則強調了證據一覽表開示的必要性。他指出,法案中證據清單的對象範圍有限,且辯護方無法閱覽,「幾乎沒有意義」。他批評道:「這部法案是在檢察官希望掌控證據的思維下誕生的。」

與證據開示範圍同樣可能成為焦點的,是「禁止目的外使用」規定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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